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自2011年12月20日以来,最高法院已经累计发布了共30批、171件指导性案例。
那么,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发布指导案例呢?
说白了,就是学霸让全班同学抄作业。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资源分配的区域差异极为明显。虽然不同地域、级别的法官看着同一部法律审理案件,但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却参差不齐。因此,“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会导致不公的审判,更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大家对司法的信任。
因此,最高法院就决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发布指导性案件,供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这些指导性案例,都是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结案案件。他们来自各地法院的推荐,再由最高法院内的专门机构遴选、审查,通常都是社会关注广泛、法律原则性强、典型性突出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新型案件。
通过“我给你们打个样”,指导性案例促进了司法系统内部审判经验的总结,便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此次发布的第30批指导性案例,更是涉及商业、合同、个人储蓄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对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过,虽然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文字水平极高,简洁准确,内容清晰,逻辑性强,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广大工商业者和普通读者,将近1万9千字的文件和案例内容读起来还是有些费神的。
为方便朋友们get法律的精髓,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云小律会从中撷英采华,选取一些与大家日常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案例,为大家做解读。
最近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大概就是:
信用卡和银行卡没有丢失的情况下被盗刷,银行会赔偿被盗的钱吗?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恰好就有一例能解答我们的疑问。
银行卡被盗刷,能找银行赔回来吗?
徐某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指导案例169号)
徐某是招商银行上海延西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延西支行)的储户,持有一张该行的借记卡。2016年3月2日,徐某的借记卡被分三笔转走了14.62万元。
盗刷操作猛如虎
经警方证实,徐某的借记卡是被犯罪嫌疑人谢某盗刷的。
谢某通过非法获取受害人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卡内的存款情况的个人信息,用假临时身份证,挂失受害人的手机并补办了新的SIM卡,再用新的SIM卡掌握了受害者预留给银行的手机,接收转账等操作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最后将受害人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嫌疑人控制的账户内的。
这样一同操作猛如虎下来,在银行卡被盗刷时,因为受害人持有的SIM卡已被复制,接收不到银行转账信息,往往无法就及时发现资金被盗。
徐某为挽回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招行延西支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法院怎么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银行给付徐某存款损失14.62万元。并支付徐某自银行卡被盗刷次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延西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定呢?
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2021年1月1日后,现行有效的法律为《民法典》第577条)和《商业银行法》第6条。
存款人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并存入资金,实际上就是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具有保障储户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以及向存款人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履行的合同义务。
因此,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
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犯罪行为的能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是因为谢某盗刷所致。此时,银行对徐某账户资金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是站不住脚的。
而且,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是因为徐某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致,因此,银行对自己的责任没有可以抗辩的理由,应当承担徐某账户资金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他人盗刷,银行担责不冤枉
最后敲一下黑板。最高院选择徐某和招商银行延西支行的案子作为指导性案例,就是要强调:
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自己的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储蓄人人都有,钱放在银行,本来就是图个放心。这个案例和大家的切身利益相关,还是要了解一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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