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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根据《河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冀政函〔2012140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实现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及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2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初步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机制。

1“5+3”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参加“5+3”规范化培养的人员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毕业生中招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培养期间由省卫生厅(含中医药管理局)和省教育厅共同指导管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省教育厅为主管理。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学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卫生部、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经过3年培养基地培养后,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参加)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全科医学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视同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因个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个人承担全部培养费用。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医院值班,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2通过转岗培训途径培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时间12年,其中理论培训在河北医科大学等6所高等院校进行;实践教学在全科医学临床培养基地进行;基层实践锻炼在全科医学实践基地进行。

3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的优势资源,采用远程教学方式,在乡镇卫生院或县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立教学培训基地,采用弹性学制,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从2013年起到2020年,遴选一定数量45岁以下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普通中专学历的基层卫生人员,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参加成人大专学历教育。获得成人大专学历后,再逐步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4深化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

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积极开展全科医学专业学位试点,适应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加强全科医生的在职继续教育。加快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络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

6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在临床医学学科下,探索增设全科医学二级学科。承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任务的医院必须设置全科医学科,鼓励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开展全科医学的医、教、研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开展全科医学学术交流,促进全科医学发展。

7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全科医学临床培养基地(含中医),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按照卫生部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标准和管理办法,重新认定培训基地。遴选8090个符合标准的二、三级综合医院作为临床培养基地(含中医),遴选条件较好的2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为实践基地。

政府对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卫生厅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制定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养。

(二)健全全科医生使用机制。

1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诊所。鼓励建立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疗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2严格全科医生注册管理。注册全科医师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按国家规定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后,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经两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3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支持城市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管理方法。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4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至少1年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人。参保人员可在本人统筹地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自主选定签约全科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监督和管理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5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普遍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石家庄和唐山市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执行分级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6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三)完善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和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同时,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列入医保支付。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在岗全科医生参加脱产培训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发放。在岗培训时间计算工作年限。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4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5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各地要制定倾斜政策,吸引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就业,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具体职称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制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6建立基层全科医生人才流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之间的人才技术合作交流机制。以满足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县(市、区)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统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剂,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均等化配置。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体系中的龙头作用,探索建立县乡人才联动机制,实行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编制统筹使用,医药卫生人员统一调配,定期考核、不定期轮岗。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

建立人员退出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生自2013年起,在5年内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5年内未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得从事全科医疗岗位。要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合理分流和有计划地清退。妥善做好落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全科医生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法制、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市、县(市、区)的实施细则,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相关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各设区市、县(市、区)要从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高度,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好本方案。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集资金的全科医生培养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中的责任。建立培训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落实项目资金,保证方案任务的顺利实施。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设立奖学金、基金等形式为全科医生培养贡献力量。

(三)合理规划培养使用。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省卫生厅要制定全省医生岗位需求计划,省教育厅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

(四)完善配套改革政策。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基层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模式,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出诊”制度。县级医院要建立巡回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城市社区要探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加快推进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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