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鉴定公司根据施工图等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发包方认为应当按照实测数据进行现场勘验并申请重新鉴定工程量,法院认为发包方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在专业范围内依据鉴定人员专业判断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发包方主张不予支持
嘉煜公司上诉称:
一品公司未按双方认可的嘉煜公司报送的工程量施工,导致在诉讼中举证不能,申请司法鉴定。中证公司在鉴定程序中采用了未经质证、不具有证据效力的鉴定资料,一审法院亦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对此,嘉煜公司在一审质证和庭审中均提出过异议。嘉煜公司系为证明中证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未查实工程量才提出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把查实工程量混淆于查证工程质量,对嘉煜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导致工程量未予查清。
一品公司答辩称:
嘉煜公司要求据实测定工程量不切实际。一品公司退场时,案涉工程处于未完工状态,嘉煜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后续施工,当时的施工界面原始状态已不存在,据实测定已不可能。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4条规定,只有当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才会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而本案中嘉煜公司已经提供了施工图,故不适用现场勘验测定工程量的做法。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司法鉴定系鉴定机构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在专业范围内依据鉴定人员专业判断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审期间的鉴定是按照嘉煜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加变更及签证结合施工进度节点确认资料等进行鉴定。)
经审查,本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针对该鉴定意见发表了书面质证意见,在鉴定机构书面回复此质证意见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又组织各方进行了当庭质证,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质疑予以解答。质证后嘉煜公司又提交了补充意见,鉴定机构对上述意见均一一回复。
嘉煜公司虽然上诉主张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工程量认定等方面存在错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未准许嘉煜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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