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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重罚与轻判可有准绳?--20121206

张培鸿:重罚与轻判可有准绳?

12月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农大原副校长廖为明交通肇事一案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三年有期徒刑的实刑判决,改判其缓刑。

这则判决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尽管前后两次判决都是三年徒刑,然而一个关押一个不关押,差别不言自明。南昌中院给出的理由,其中竟然包括廖属于我国农业领域的高科技应用型人才。这无异于火上浇油,甚至连刑法第八修正案出台后第一个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入狱的音乐人高晓松,也不无揶揄地跟了一贴,表面上盛赞人民法院人性化执法,实则含有暗讽的意味。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醉酒驾驶,造成连续追尾的交通事故,被北京东城区法院以法定最高刑量处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其实在高案中,不仅没有人员伤亡,情节也不算特别严重。相较而言,廖为明在同年3月5日中午,酒后驾车超越公交车时连续碰撞六名行人,造成两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最终却被判缓刑,确实让围观网友们难以释怀。

就网民的情绪化声讨,法律人不应该丧失基本的理性和冷静。因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呼应和冲突,主要不是司法审判造成的,更多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具体到廖案,我们应当注意到如下几层特殊性:首先,廖案发生于2011年3月5日,此时刑法修正案虽已公布,却尚未实施。换言之,廖案发生时尚无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还只是一项普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高案发生于5月9日,正好是危险驾驶罪开始实施的第九天;其次,考虑到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驾对公众人身权和生命权的潜在危害,刑法修正案将未发生实际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中剥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价,将此类行为犯罪化。由于醉酒状态是驾驶人在明知违法的认识要素下主动造成的,因此危险驾驶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属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为了避免导致对已经有实际损害后果的肇事行为的处罚反而轻于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立法机关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定为最高六个月的拘役,以区别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从判决书上看,高晓松的刑罚是拘役六个月,廖为明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光从刑期说,法院对廖的量刑依然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个量刑跨度很大的罪名,分别有三年以下,三到七年和七到十五年三个档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死亡1人的处三年以下,死亡两人以上的处三到七年。本案中廖的行为造成两死四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所以廖为明虽然在事故中负全责,但鉴于他在事故发生后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以及报警投案等情节,并且积极赔偿了死伤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法院从轻量处他三年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就出来了:高晓松是实打实坐了半年牢,廖为明虽是三年徒刑,却可以缓期三年执行。因此,真正有争议的其实是缓刑问题。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经常被用在过失犯罪中,交通肇事罪就是刑法中适用缓刑最多的罪名之一。本案中如果廖为明与各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过《谅解赔偿协议》,则法院在一审阶段就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而不要等到二审通过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来改判。否则,在当下语境下,显然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就有偏轻之嫌。然而不管怎样,法院以所谓高科技人才为由适用缓刑,是不妥当的,恐怕这也是引发民意汹涌的根本原因之一。

数年前,当全社会热议醉驾是否需要入刑的时候,笔者就一再撰文呼吁各方冷静,不要迷信刑罚。因为醉驾入刑将会打破现行刑法体系中的罪刑结构,混淆故意犯罪跟过失犯罪的本质区别,最终造成司法判决的扭曲和矛盾。

其实,目前醉驾现象得到相当程度遏制的原因,主要并不是因为入刑,而是交警部门加大了查处和执法的力度。如果没有警力的投入,即便入刑也解决不了酒驾问题;相反,只要长期坚持查处,即便不入刑司机也会有忌惮。

就廖案来说,现在的问题是:你在特殊时期重判了高晓松,又在一般时期放掉了廖为明。此间的是非曲直,的确需要我们的立法和执法机关细细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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