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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虚到实:关于“四川”的概念史

内容提要:宋真宗咸平四年,将唐代的剑南道东西两川划分为益、梓、利、夔四路转运使路,称为“川峡四路”,后遂省文而称“四川”,没有实际的权力机构与之相应。至南宋初年,开始将“四川”冠之于某种专门职权的官衔之上,有了部分军政实权。相沿至今的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四川”是从元代开始的。“四川”词义这种由虚到实内涵的演变,为中国地方行政区划的演变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实例。

基金项目: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年“12BMZ006”前期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刘复生(1948-),男,重庆忠县人,四川大学985工程“区域历史与民族研究创新基地”、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宋史。

众所周知,作为现今省级行政区划的“四川”是从元朝开始的。蒙古统治者在征战过程中,在各地设立行省,以代行中书省之权。如果说,作为行政区划的四川是一个实体的话,那么“四川”之名一开始并不是这样,它经历了一个由虚到实的演变过程。从历史地理的角度梳理“四川”词义内涵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理解宋代地方政治格局的变化,也为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实例。

一 从“两川”到“四川”

四川古代称谓甚多,以成都平原为中心,先秦时代有古蜀国。东部(今四川东部和重庆范围)有所谓巴国,合称巴蜀。各个时代有不同的称谓,其所指称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例如,西汉初设汉中、巴、蜀三郡,后来分蜀郡(益州郡)为广汉、犍为、蜀郡三郡,合称“三蜀”,东汉时曾分巴郡为巴、巴东、巴西三郡,合称“三巴”①。三蜀、三巴之地几乎囊括今四川和重庆的大部分,而汉中之地或并或析,不一而定。

“三蜀”的指称后来并不限于上面所说的三蜀,而是指代整个巴蜀而言。而这个“三蜀”,又与唐之“三川”同义。唐贞观元年(627年),根据“山河形便”,以益州(治今四川成都)置剑南道、梁州(今属陕西汉中)置山南道。至德二年(757年),分剑南道为东西两川,分置节度使。宜宾以上的岷江、大渡河、金沙江流域和沱江中上游归属西川,泸州而下至重庆的长江流域(沱江只包括下游)、重庆至合川的嘉陵江段和涪江流域则大体为东川所辖,此为“东西两川”。此前之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已分山南道为东、西二道,四川东部合川以北的嘉陵江流域、合川东北的渠江流域属山南西道(治今陕西汉中)。山南西道地区与“东西两川”地区的联系自古以来就比与其他地区的交流更为密切,它们同属古代的巴蜀经济政治区域。唐代宗时,将剑南东、剑南西、山南西三道置三道节度使,称三川节度使,简称“剑南三川”或“三川”。永贞元年(805年)八月,袁滋被任为剑南东西两川、山南西道安抚大使,“慰抚三川”②。虽然“剑南”本以剑阁之南得名,但东西两川或剑南三川的行政范围都并未束缚在剑阁之南。剑南三川也称为“三蜀”,胡三省注《通鉴》唐末之三蜀说:“东、西川及汉川为三蜀。”③宋初,后蜀宰相李昊曾言于蜀主曰:宋氏启运,不类汉、周,“若通职贡,亦保安三蜀之长策也。”④实际上,后蜀的版图已达今湖北西部地区,此所谓“三蜀”,其实即唐代所说的“三川”。

宋初统一,权归公上,全国诸府州直辖中央。府州之上,设置了监察辖区并掌管专门职责的15路(后多次变动,此不论),将原唐之剑南道置为西川路,从中分出峡路,又再分西川路为西川东路、西川西路,寻并。《长编》载至道三年(997年),“剑南初曰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分东、西路,寻并之。是岁,始定为十五路……十二曰西川路,十三曰峡路”。⑤唐之剑南即宋初之西川路,西川路后分作益州路和梓州路,此即常称的东西两川,益州路为西川,梓州路为东川。后来又数度或加或省“剑南”二字,分别为(剑南)西川节度和(剑南)东川节度⑥。故而宋代承袭唐时常有“两川”之称,也就是指益州路(成都府路)和梓州路(潼川府路),如《长编》卷62,景德三年(1006年)二月载,“其两川、广南、漳泉等处见任官”云云;同书卷63,同年六月载,“诏东、西两川商税”云云。“东西川”之称惯用甚久,如南宋人说“成都、梓潼,相为唇齿,谓之东西川。今宿兵剑北,东西川荡然空虚,宜稍徙兴州兴元之兵于剑南以实之,使足制剑北。罢成都制置为安抚,与潼川安抚皆兼节制之任。兵屯既分,减馈运三之一,则蜀民稍苏矣。”⑦

“四川”的得名曾有过多次讨论,或说因境内有“四大川”之故,或说宋分今四川地区为“川峡四路”,省文而得。一般认为,后者较为正确,已成共识,不赘述。此说出自清初顾炎武《日知录》卷31“四川”条,该条说:

唐时剑南一道,止分东西两川而已。宋则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谓之川峡四路,后遂省文,名为四川。

顾氏之言不差。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三月十日诏,分川峡为四路⑧,将原东西二川和峡路分作上述四路,这就是宋代史籍中常常提到的“川峡四路”,后遂省文称为“四川”了。

然而,“四川”一词并不是从咸平四年一开始就被普遍使用的概念。据内容侧重不同,在政府公文或习惯上一般仍用“西川四路”或“川峡四路”或“川峡”、两川、西川等名。以《长编》所载为例,卷58景德元年(1004年)十月壬寅诏:“川峡四路兵甲贼盗事:内益、利两路,令西川钤辖司提举;夔、梓两路,令峡路钤辖司提举。”卷80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二月癸亥诏:“广南、福建、川峡路军民凶恶为患者,并依法断讫,并家属械送赴阙。川峡四路赃钱、赏罚钱,许以铁钱十当一。”卷173皇祐四年(1052年)八月丙申诏,“川峡四路配军元犯情轻合揀放者,押送本营,其不愿者亦听之。”卷214熙宁三年(1070年)八月戊寅,中书又言:“欲应川峡、广南、福建七路除堂除、堂选知州外……应本州官愿再授本州差遣、本贯川峡四路人愿再授本路差遣者并听。”这里,川峡与川峡四路意义等同。

直到北宋后期徽宗年间,在政令或公文中“四川”一词的使用才多了起来。如《宋大诏令集》于政和五年(1115年)和八年两载《四川曲赦》令,《宋会要辑稿·兵》载宣和元年(1119年)十二月“诏四川”讨晏夷等等,《宋史·兵志》载北宋末臣僚上言军事言:“东军远戍四川,皆京师及府界有武艺无过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处,多不成队,而差使无时,委致劳弊。盖四川土兵既有诏不得差使,则其役并著东军,实为偏重。若令四川应有土兵、禁军世东军一同差使,不惟劳逸得均,抑亦不失熙、丰置东军弹压蜀人兼备蛮寇之意。”⑨这里,三提“四川”之名,但它们都是合四路而言的省文之称,与前文所言“川路”同义。宋室南渡,“川峡四路”作为西部战略要地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四路整合的需要也日渐强烈,“四川”一词也随之被普遍使用了。但在许多时候,也同样是一种“虚”(省文)的用法,如宋高宗时曹勋上书说,“四川天下之根本”⑩云云也属此类。李心传《朝野杂记》载“四川上供绢绸七万四千匹”(11),原注分别记载了“西路、东路、夔路、利路”各路的上供数,省文而称“四川”之意甚明。

二 虚实之间的“四川”

北宋虽然已经使用“四川”一词,但它并不加诸职衔之上,是一种省文的用法,亦即本文所说的“虚”用。北宋后期以至南宋,“四川”一词已被频频使用,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如前所言的省文之称,即川峡四路之省称。第二种情况是将“四川”冠在某一专门职衔之前,这是以下所要讨论的内容。

宋代“路”制本非完整意义的行政区划,其机构是帅司和漕、宪、仓诸监司,诸路置使,不纯为监察,各有执掌,其所掌往往并不和路的划分相一致。四川本是四漕司路,南宋时却合四路以“四川”之名直接入于他衔。如果将省文而称的“四川”看作是一种虚称,把元代设置四川行省看作是实体,那么,负有某种专门职权的“四川”则在虚实之间。虽然南宋的“四川”并不是一个行政区划,但从某种专门职掌权限来看,“四川”已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了,这种变化似在不经意之间,其中以帅(安抚使)、漕(转运使)两司所掌最为明显。南宋史家已经注意到这种变化,往往指明相关之“始”,客观上反映了四川的某种特殊性。有论者注意到,南宋时,也习惯使用“四蜀”一词,大体与“四川”同义(12),但应注意的是,它同前面提到的“三蜀”一样,都是一种俗称,一般并不将四蜀冠之于正式职衔之上。

南宋范成大游蜀日记《吴船录》说:“军兴,置大帅司,始总名四川。”此之“始”,已不同于北宋省文之虚称了。但此说之不确,亦显而易见。宋代称安抚司为帅司,置四川大帅司是绍兴五年(1135年)之事。是年十月,席益被任命为川峡四路“安抚制置大使”,被称为“四川大帅”,其官府则称为“四川大帅司”。然而更早的建炎元年(1127年)六月丁卯,以“尚书祠部员外郎喻汝砺为四川抚谕官”,建炎二年三月丁酉,“四川抚谕喻汝砺”以“干求差遣”的罪名被勒停(13)。如果准确一点,似应将喻汝砺之任看作是“始总名四川”,这是有某种专门职权之始,比范成大之说早八年多。

蜀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1载:建炎三年三月壬辰,“初命尚书右司员外郎黄为直龙图阁、四川水陆制置发运使”,李心传指出:“以四川名使始此。”此“四川水陆制置发运使”即乃“四川都转运使”,据李心传“考异”:“此除,《日历》不载。王纲中《续成都记》云:建炎三年三月,黄除四川都转运使,而无其日。冯檝《临安录》云:十五日,黄起发赴四川都转运使。”北宋时即有“川峡四路都转运使”之设,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四月十九日,以知益州右谏议大夫宋大初“兼川峡四路都转运使”(14),南宋时仅川峡四路有此差遣,且径直用“四川”名使了。此亦“总名四川”,也早于范成大说六年。

“四川都转运使”在绍兴五年之后成为四川独有之官,《朝野杂记》载:“渡江后惟四川有之。明受元年三月,始以黄右司为四川水陆制置发运使,置司遂宁府”(15)。明受元年即建炎三年(1129年),建炎四年七月从张浚之请,“诏总领四川财赋举官如陕西转运使例”(16),赵开受任为随军转运使,“专一总领财赋”,《宋史·职官志》七《总领》:“建炎间,张浚出使川陕,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置所、系衔,总领名官自此始。”绍兴二年(1132年)九月甲申,“直龙图阁、宣抚处置司随军转运使、专一总领四川财赋赵开初变盐法,尽榷之”(17)。绍兴四年夏四月庚辰朔,赵开再次被任为“总领四川财赋”,绍兴五年十一月乙酉,以赵开为“四川都转运使”(18)。绍兴十五年(1145年)十月又“复置总领”,“省都转运使,以其事归宣抚司”。赵开之职是宋朝“总领之官”的开始,具体职权为“总领四川财赋”,反映了南宋初年需要整合“四川”以应对西部战场的客观情势。

总领四川财赋与四川都转运司的职掌相类,废置不定,当时宋朝有四总领,独四川总领有“专制利源”之权,如李心传记:后来“四川改置都转运司,故总领又废。……十五年,复置四川总领,治利州,天下凡四总领矣。……然东南三总领皆仰朝廷科拨,独四川总领专制利源,即有军兴,朝廷亦不问,故赵应祥榷盐酒,而王瞻叔括白契,以佐军需云。”(19)南宋四总领所分别为淮东、淮西、湖广、四川。前三总领合称为东南三总领所,而“四川总领所,与东南三总领所事体不同”(20)。四川独挡西部战略要地,其特殊地位在此表现充分。

南宋时“四川安抚制置使”成为四川特有之官。安抚使(帅司)本为一路的军事长官,南宋时权限缩减,“兵事皆属都统,民政皆属诸司,安抚使特虚名而已”(21)。而北宋时已有的军职差遣制置使,建炎四年曾罢,而后“独成都守臣带四川安抚制置使”了,“掌节制御前军马、官员升改、放散、类省试举人、铨量郡守、举辟边州守贰,其权略视宣抚司,惟财计、茶马不与。”(22)制置使秩高或所领特重者则加“大”字,绍兴初席大光入蜀为“成都等路安抚制置大使”,位在宣副之上。制置司曾将官属廨舍置于金绳院,然兴废无常却给寺院建设造成了困难,姜如晦曾记说:“建炎军兴,升成都府路安抚为四川安抚制使,别置官属。三殿绘事虽富,而像设缺焉。有司便其空阔,即用为官属廨舍,院纲坐是是颓委几五十年。乾道庚寅(1170年),上命敷文阁待制、广汉张公震知成都,罢制置司官属。一日,公顾瞻栋宇雄壮伟丽,长太息曰:‘制置司兴废无常,安知后日之不复?若乘其间严像设,以补异时缺典,杜后日馆廨之害,不亦善乎!’”(23)

宣抚使是有军旅大事时临时派遣的职务,初以执政大臣为之,品位在制置使、招讨使、安抚使、转运使等之上,置废不常。如淳熙二年(1175年)六月一日,“诏罢四川司”,“以分委寄”(24),权力过大,故而分权。后又有置,《宋史·宁宗纪二》载开禧二年(1206年)丙寅四月庚申,“四川宣抚使复调御前大军往讨之”。权宜之设迹象明显。

三 讨论“四川”概念史有什么意义

现在需要回答的是,弄清楚“四川”这个历史地理名词的概念史有什么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从语义学(词义学)来讲,一个名词的词义在不同时代(时期)其内涵可能是不同的,注意到这一点,可以准确地理解这个词的历史内涵,避免以今观古。就“四川”来讲,其义三变:一为北宋及南宋时期作为“川峡四路”省称的四川,变而为南宋时期执掌川峡四路某种专门职权的四川,再则是元代以降作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的四川。

第二,从校勘学的角度来讲,可以避免阅读或书写时混淆汉晋之失,亦可纠正今本史籍记载之误。就此,其可议者有三:

其议之一:既然分今四川重庆地区为“川峡四路”是咸平四年(1001年)三月的事,并由此省文而得“四川”之名,那么可以肯定,咸平四年之前不可能出现“四川”一词。然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中,此前却两见“四川”之名,一则卷22,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十二月戊辰载:“诏岭南、四川、江南、两浙职官”云云。另一则为卷32,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九月庚子,王化基献《澄清略》,其五“择远官”云:“望自今凡负罪之人不许任四川、广南为长吏。”点校本之前出版的光绪浙江书局本《长编》(1986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则与此同。

仔细分辨则可以判定,两处“四川”均为“西川”之误。我们知道,北宋初年曾在原后蜀统治区内设“西川路”,后分置峡路,合称“川峡”,咸平四年才又分置四路,故称“川峡四路”。唐代已有“西川”之称,北宋时使用更为普遍,与岭南(岭表、广南)等常常相提并论,《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大诏令集》等宋代史籍中俯拾即是,此不赘引。查《四库》本《长编》和明永乐版《历代名臣奏议》影印本所录王化基上文,均作“西川”,可证光绪浙江书局本《长编》和今点校本《长编》上引两处“四川”均为校勘失考之误。《四库》本也多有抄误,如标点本《长编》卷35淳化五年(994年)正月吏部尚书宋琪上书言边事,其末云:“又,臣曾受任西川数年,经历江山,备见形胜要害。”卷36淳化五年九月参知政事苏易简荐“枢密直学士、虞部郎中张詠可属西川事,诏詠知益州。”此两处“西川”,《四库》本皆作“四川”,显然是鱼鲁之误。

其议之二:即使在咸平四年(1003年)三月分川峡四路之后,上述错误也是常见的。但此后所记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视之。以《长编》、《宋会要辑稿》和文渊阁《四库全书》三部典籍为例,宋哲宗之前,所见到的直接使用“四川”一词的有如下八次:景德元年四月、景德四年(1007年)五月庚寅、天圣五年(1027年)十月庚午、皇祐五年(1053年)九月壬申、嘉祐五年八月丙戌、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戊辰、元丰四年(1081年)七月辛卯、元丰五年(1082年)十二月癸丑等。这八次中,包括景德元年、嘉祐五年、元丰元年、元丰四年、元丰五年五次都可以证明有传抄之误。一,景德元年四月,清抄本《宋会要辑稿》载,殿直宋垂远受命巡视“西鄙”前线地区,此前他向朝廷建言称“四川军界有白草可岁刈”事(25)。今考,此处“四川”当为“四州”之误,《长编》卷56载景德元年四月,“垂远言四州军界有草,可岁刈取百万余束”,此“四州”当指关外阶(治今甘肃武都)、成(治今甘肃成县)、西和(治今甘肃西和)、凤(治今陕西凤县)四州(26)。二,《宋史》卷12《仁宗本纪四》载:嘉祐五年八月丙戌,“置江、湖、闽、广、四川十一路转运判官”,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2载是日,“置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转运判官”,显然是元代《宋史》编者省文的书写。三,元丰年间的三次,文渊阁四库本均抄错。标点本《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戊辰,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言“四州军依朝旨标拨官庄田外”云云;卷314元丰四年七月辛卯,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言“琼管四州自来官吏务为贪墨”云云,这里两处“四州”,《四库》本均作“四川”,错误明显。又如标点本卷331元丰五年(1082年)十二月癸丑,李宪上言熙河事后下诏“李元辅变转西川钱各支五十万缗”,此“西川”《四库》本作“四川”,误,标点本校勘记辨之甚详,此不赘。其余用“四川”一词的三处是,《长编》载景德四年(1007年)五月庚寅有载“诏四川盐井户”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十月庚午“三司请留四川上供绢十万”,皇祐五年(1053年)九月壬申“诏臣僚毋得以子孙恩请弟姪任四川职田处官”(27)。

综上可见,在今日史籍中,宋徽宗之前,“四川”一词只见有断续零星的记载。它的使用并不常见,这是因为“四川”本身也是不稳定的。咸平四年三月分川峡为四路是指漕司路(转运使),其后不到四年的景德元年(1004年)十月,又为“兵甲贼盗事”,将川峡四路并为西川、峡路两钤辖司提举(28),回到至道三年(997年)所定的15个转运使路的划分(西川、峡是其中的两路)。为因应时局的变动,“川峡四路”的分合在很长时期都处在一种磨合的状态中,故而“四川”一词未能一开始就稳固下来。

其议之三。从路治区划来讲,宋代从不把川峡四路称为“四川路”,《宋史》等书上的记载应有所辨正。《宋史》卷12《仁宗本纪》四载:嘉祐五年(1060年)八月丙戌,“置江、湖、闽、广、四川十一路转运判官”,这是《宋史》编者省文的书写。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2载是日,“置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转运判官”。又如《宋史》卷189《兵志》三记北宋熙宁以后之“厢兵”时说:“四川路:步军之额,自开远而下十,并改号曰克宁。”此语所出,乃同书卷所载枢密院之上言,熙宁四年,枢密院上言“诸路厢军名额猥多,自骑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且“请以诸路不教阅厢军并为一额”,其中言“川四路曰克宁”,也就是说,川峡四路不教阅厢军的总名叫“克宁”。又谈到“不教阅厢军拨并”廪给钱粮之事时,也说是“川四路克宁”(29)云云。均言“川四路”而非“四川路”。清嘉庆《四川通志》有云:“咸平四年,分置益、梓、利、夔四路,总曰四川路。”此亦含糊其辞,应该指明,宋代没有设立“四川路”,“总曰”只能从省文方面理解。

第三,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四川”由虚至实的变化与宋代政局的演变密不可分,此实乃“隐蔽”于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一个重要问题。在宋代,常有数路合称的情况,如两淮(淮东路、淮西路)、两湖(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二广(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两浙(浙江东路、浙江西路)等,这些虚称的大区后来都没有演化为行政区划,演变为实者唯有“四川”而已,表现出宋代四川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四川”词义由虚而实的变化是地方政区符合逻辑演变的一个注脚,不是主观意图而是客观使然。

宋代“路”本是中央派出的监察辖区之制,不是完整意义的行政区划,或者称之为地方行政的“二级半或虚三级制”(30),实际上这是由监察长官演变为地方行政长官的一种过渡形式。这种转变,汉唐时代不乏实例。汉代的“刺史”是由监察而为行政长官的显例,唐代各镇置节度使、观察使,均乃由监察而为行政长官。宋代诸路分置使职,“皆沿唐制而加厉”(31)。在四川,监司长官职权扩大,突破了“路”的限制,“四川”由虚变实而走向行政长官的趋势十分明显。诸监司的管辖区域时有变动,而这种变动一般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因应而为的。真宗咸平元年,“以西蜀辽隔,缓急应援不及,故分为益、梓、利、夔四路”,而咸平四年时,“又以漕輓各司,其局难于均济”,故设置“川峡四路都转运使”(32),以便统一协调。可见合四路之上而设“都转运使”乃形势使然。南室南渡,“川峡四路”作为西部战略要地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无论从政治、军事还是财政上来讲,川峡四路都需要统一协调合作,建立超越于川峡各路职权之上负有某一专责的职权机构,以提高对金作战效能,“四川”也就频频冠之于各职能机构之上。川峡四路各路的职权缩小,如前所述,合四路之上的“四川”某种专门职权却频频产生,反映了川峡四路军力或财力需要协调和整合的要求。

南宋对金有江淮、荆襄、川陕三大防区,独蜀地远离行在数千里,奏报往复,往往数月。对金作战,必须四路协调,且有相对独立的措置之权,统一调配指挥,方乃“甚合事宜”。如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六月辛未,总领四川财赋王之望申禀诸事说:

川蜀向来用兵,都转运司领财赋,而隶于宣抚司,如赵开辈,皆宣抚置其所厚,宣抚司有便宜,都漕司依倚而行,以为一切之政,故粗能应办。是时兵统于诸帅,财领于都运,而宣抚使兼总之。(33)

宋初以来,采取了种种削弱地方之权的措施,如朱熹所说:“本朝鉴五代之弊,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敌骑一过,莫不溃散。”(34)宣抚司本掌军旅之事,由执政大臣为之。四川宣抚兼统兵事和财赋,有了“便宜”之权,已与宋初分割兵、财之政大不相同,这是四川在当时所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的。王之望又说:

后来朝廷改置总领,实分版曹之务,仓库皆以户部为名,而以朝臣奉使。赵不弃初除四川总领日申画一,顷云:……东南三总领,责任差轻,又朝廷在近,凡事有所倚重,匮乏可丐乞。蜀在数千里外,奏报往复,动经数月,与东南事体不同。近朝廷以吴少保为宣抚,而应干事务,令王制置同共措置。四川军事,有所统一,甚合事宜。是则宣抚制其兵,制置共其谋,而总领主其馈饷。

王之望所禀,对于思考“四川”的演变很有参考意义。他还说:“四川自置总领司以来,未经用兵,一旦有事,与当时不同,恐或诸司,或有申明不相参照。朝廷行下,临时难以酬应。……今总领户部仓库、粮审院并在利州,职当科拨应副。若以军一动,其般发转输,须合有随军转运,前此或以诸路漕臣兼充,或以宣抚司参议官为之。今三都统边面皆属利路,利路漕臣皆赖协济,责任最紧。”(35)近有论者将督理财政的总领所、统领军事的制置司和宣抚司称之为“准行政组织”(36),当然是可以的。可以强调的是,“四川”的总领所、制置司和宣抚司在“四川”由省文之称走向行政统合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由上知之,川峡四路的统合最早是由财政、军事等专门事务的地区协调而权设的,后来才有行政方面的统合;统合规模也由两路、三路,再到四路,有一个渐进过程。虽然各使的设置兴废不一,权限大小时有伸缩,但都与时局息息相关。建炎军兴,成都府路安抚升为四川安抚制置使,别置官属,由于仓促,官属廨舍皆寄居成都金绳院内。乾道年间,制置司又撤了,时人“置制司兴废无常”之叹,正是“四川”向实体演变磨合过程中的“阵痛”。在南宋,官司的遽改遽废不仅止四川地区,但四川较为突出。帅司路频繁置废(37),同川峡四路的分合一样,皆是因应时局变动的举措,本非固有设定之“制度”。但川峡四路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从南宋在四川推行的类省试中也可以看出:绍兴元年六月,始专择诸路宪、漕或帅守中词学之人总其事,宣抚处置使张浚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类省试。绍兴五年,恢复试进士于南省,“惟四川即试宣抚司”(38),两年后又移制置司。不同的管理机构难于固定,正是由于“四川”尚未成为行政实体的缘故。

元代的四川行省也不是一开始就设置确定的。战事未平之中统三年(1263年),先有“陕西四川行省”的设立,具有“临时处理军政”行省的性质(39),也应当是承袭南宋有相当独立权限的“川陕宣抚处置使”而来。在宋代,川、陕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不仅“川陕宣抚处置使”,另如“川陕茶马监牧公事”、“都大同主管川陕茶马公事”、“川陕宣谕使”等,都见其唇齿相依。随着战事的逐渐平息,“四川”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由“陕西四川行省”中分置出来,全称叫做“四川等处行中书省”,含成都等九路,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实体的“四川”从此固定并沿袭下来。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地方行政区划的演变与时势是紧密相连的。通过对四川这一概念演变的梳理,可以为中国近世千年地方行政区划格局的形成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

[后记]本文叙述中的“四川”,除特别指明者外,是指重庆直辖之前的四川。但古代的巴蜀或四川一般包括今陕西南汉中地区等地,但不包括今四川西部甘孜、阿坝两州和南部凉山州的部分地区。又,本文蒙贾玉英、张其凡、李昌宪和韦兵、王果诸先生提出宝贵意见,谨此致谢。

注释:

①[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卷4《蜀志》说:“益州以蜀郡、广汉、犍为为三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宋]萧常:《续后汉书音义》卷2:“刘璋分巴郡为巴东、巴西,凡三郡,是谓三巴。”《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②《旧唐书》卷15《宪宗本纪》。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63,唐昭宗天复二年八月,(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据《资治通鉴》卷174,南朝陈宣帝太建十二年八月,胡三省注:“汉川即汉中,隋避讳改曰汉川。”

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称《长编》)卷4,宋太祖乾德元年五月丁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⑤[宋]李焘:《长编》卷42,宋太宗至道三年十二月戊午,(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⑥《宋史》卷89《地理五》之“成都府路”和“潼川府路”。[宋]李焘:《长编》卷309,宋神宗元丰三年闰九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宋]王存:《元丰九域志》卷7《梓州路》、《成都府路》,(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⑦[宋]袁燮:《絜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7之3。

⑨《宋史》卷196《兵志十》之“屯戍之制”,宋徽宗宣和四年。

⑩[明]黄准、杨士奇编纂:《历代名臣奏议》卷13《敬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乐本,1989年,第175页。

(11)[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下称《朝野杂记》)甲集卷14《四川上供绢绸绫锦绮》,(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12)吴业国、张其凡:《南宋“四蜀”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辑,第115—121页。

(13)分别见[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下称《系年要录》)卷6、14,(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1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10。

(15)[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朝野杂记》甲集卷11《都转运使》,(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16)[宋]李心传:《系年要录》卷35载,是月甲寅,(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17)[宋]李心传:《系年要录》卷58,绍兴二年九月甲申,(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18)[宋]李心传:《系年要录》卷95,五年十一月乙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19)[宋]李心传,徐规点校:《朝野杂记》甲集卷11《总领诸路财赋》,(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2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1之66。

(21)[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朝野杂记》甲集卷11《安抚使》,(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22)[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朝野杂记》甲集卷11《制置使》,(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据注者按:“自开禧三年宋金休兵后,建康守臣尚带江淮或沿江制置使。”

(23)[宋]姜如晦:《金绳院五百罗汉记》,清抄150卷本《圣宋名贤五百家播芳大全文粹》卷61。引自《全宋文》卷5802,第169册171页。

(2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1之40。

(2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21之24。

(26)袁燮言:“阶、成、和、凤,蜀之垣墉也。其地险绝,为吾障蔽,则关内容诸郡,虽不立城壁,自然安固。”见[南宋]袁燮:《絜斋集》卷4《论蜀札子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宋]李焘:《长编》卷65、105、175,(北京)中华书局,1980、1985年。

(28)[宋]李焘:《长编》卷58,景德元年十月壬寅,(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29)《宋史》卷189《兵志三·厢军·熙宁以后之制》、卷194《兵志八·廪给之制》。

(30)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2页。

(31)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序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3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9之10。

(33)[宋]李心传:《系年要录》卷190,绍兴三十一年六月辛未。

(34)[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28《本朝法制》,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年。

(35)[宋]李心传:《系年要录》卷190,绍兴三十一年六月辛未。

(36)余蔚:《两宋政治地理格局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171—183页。

(37)李昌宪:《宋代四川帅司路考述》对此考之甚详,可参考,载1994年年会编刊《宋史研究论文集》,(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19—134页。

(38)[宋]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13《类省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39)《元史》卷60《地理三》,“陕西四川行省”是中统三年(1263)设置的。(北京)中华书局,第1423页至1446页。参见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上),(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96页。

(原文刊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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