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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承接查验的主体单位是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存在这一条款被误读的情况,认为承接查验是物业企业单方面的行为,物业承接查验如果被曲解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单方义务,不仅纵容了建设单位逃避应尽的义务,而且不利于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对《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1、在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中,《承接查验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

      2、对于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承接查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字确认;

       3、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在项目中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不多,为了提高查验的工作效率,也会将施工单位组织起来,要求施工总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参加各个系统的承接查验工作,在各类记录表格和项目移交中签字确认。对今后遗留问题的整改交给施工单位同时执行。对存在问题的责任转交给施工单位。

    有时建设单位也要求监理公司参加,以体现客观公正原则。

     虽然实际工作中,参加承接查验的很多,但责任主体仍然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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