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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礼乐话西周(二十)——西周婚姻制度离婚篇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文化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备的重要时期,以礼仪、宗法为标志的中华传统社会规范在西周时期已初见端倪,奠定了中华礼仪之邦的基石。

在这一时期,华夏不但形成了较为完备且影响后世深远的婚姻制度,同时因婚姻制度的出现,离婚制度也应运而生。

94.1中国古代婚礼-复原表演

在传统的先秦著作中,并无周人离婚事宜的详细记载,目前最早关于西周离婚制度的记述出现于西汉戴德所著的《大戴礼记》中。但根据近年研究表明,戴德之说也存在较大争议(与本文关系不大,不细述),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大戴礼记》成书年代不晚于东汉中期。

出于以上原因,对《大戴礼记》中所载内容,笔者只能选择部分采信。

94.2清本《大戴礼记》

总体来讲,相对于周人结婚礼的严谨和繁复,西周的离婚制度可谓十分简单,又极为不公和冷血,

而且西周的出妻制度并没有上升到法理高度。

中国古代虽有较完备的刑法制度,却没有系统的民法体系。根据目前史料考证,西周明确存在的民法有合同法和借贷法,其他民法尚待考证。

从战国时期开始,以后朝代中虽能在法典中找到人、物、债、婚姻、继承等民法的影子,如魏国《法经》中的“杂法”,汉《九章律》的《户律》,《唐律疏议》的《户婚律》等,却并未得到很好的法律实践。

94.3《唐律疏议》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在大部分历史时期内,民法作用被道德礼法和约定俗成所取代,即乡规、俗例、族法等,由乡绅代为执行,也就造就了中国特殊的“皇权不下县”的特殊法治环境。

而婚姻法恰恰是约定俗成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就是其中重要一环。

西周乃至后世封建王朝的离婚制度主要围绕“七去”内容开展。现今虽然无法确定西周时是否已经有明确的“七去”定义,但出妻的规则在西周时期应该已经产生。

94.4《钗头凤》-著名词人陆游被母亲逼迫休掉原配唐氏有感而作

受近现代影视作品的影响,可能很多读者心中对古代离婚的理解就是“休妻”,即男方有权利休掉妻子,将她赶回娘家。

这样理解大致正确,中国古代的离婚取决于男方,更取决于男方父母,妇女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不过男方在行使“休妻”权力时并非全无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就是“七去”(也称七弃)或七出(唐代规范此名词)。

“七去”规定男方休妻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94.5古人休妻遵循“七出三不去”规则

《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的西周“七去”:妇女有不顺父母(不孝)、无子(无法生育)、淫乱(通奸)、嫉妒(妒忌别的妾侍)、恶疾(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离间夫家亲属间关系)、窃盗(擅自动用家庭财产)这七种情况之一的,丈夫有权利把她赶出家门。

从内容来看,“七去”完全站在男方及其家族的立场上,对女性进行针对性惩罚,起到保护男方利益的效果,而对男方并无多少约束力。

简而言之,七去是古人休妻的七个借口,休妻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巩固夫权。

94.6存世的清代休妻书

巩固了夫权的周人仍不满足,为进一步强化了父权和男权,更一步细化出“三从四德,夫为妻纲”之说,最终在华夏大地建立了“男权至上”的道德氛围。

《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女子在没有嫁人的时候,不论父辈是否博学睿智,皆要听从父辈的训诫,根据父辈的指导生活。而嫁人以后要辅佐丈夫,照顾公婆,操持家业,教导孩子;女子把丈夫当做天,天命不可违背,故有夫为妻纲,夫唱妇随。丈夫如果不幸死在妻子前,妻子要安守本分(不得另嫁),照顾孩子长大。

94.7《列女传》-古代经典女性道德丛书

三从之说起源于周王室对宫室女眷的训诫,后流传至民间百姓中,成为中国古代妇女道德修养的标准。

四德最早出自《周礼·天官》:“九嫔掌妇学之法,以九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妇德为东汉末年的儒家经学大师郑玄所明确,以“贞顺”为本,贞就是贞洁,要守身如玉,忠于夫君;顺要听从夫君,夫君的长辈。

又有东汉班昭所著《女诫》,进一步强化女子无才便是德之说,女人静如处子,知耻守节就可以成为众人推崇的具有妇德的贤妻良母。

94.8《女诫》作者班昭是东汉著名史学班家的名门贵女

妇言是要女性尽量收敛个性,不可恶言伤人,不可让人讨厌,不可比男人聪明伶俐;

妇容重质朴,女子打扮不能过分美丽,要端庄得体,保持干净;

妇工是要女子保持勤奋,招待客人,准备衣食,不可嬉笑无度,最好是板着一张脸,面无表情,方可显出女子的良好素养。

94.9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工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理念在西周逐渐定型,并为后来的儒家思想所接纳和发扬,成为古代儒家治世思想的一部分,成为中国古代封建家族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日看来也是古代思想糟粕的一部分。

不过事物总有两面性,在“七去”制度实施过程中,无限制休妻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所以人们在对待婚姻问题上又逐渐形成了“三不去”的观念,以此来约束男子的出妻行为。

《大戴礼记·本命》详细记载了三不去的内容:一、“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妻子无家可归不可休);二、“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可休);三、“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妻子若之前与丈夫共患难,后来丈夫家境殷实后也不能休妻)。

94.10古代规定:女人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可休

在西周时,虽然没有成文的婚姻法,但是大多数人都遵守这些约定俗成。在男尊女卑的大社会氛围下,“三不去”为古代女性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护,使其免于被夫家任意抛弃的命运,但同时更加强化了男权和夫权的地位。

※ 既然说到西周离婚这个话题,顺带说一下古代其他的离婚方式。

除了“七去”外,古代解除婚约还有其他三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1、和离制度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男方多为理亏一方),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如戏曲作品中,钟无艳和齐宣王的和离。)

94.11历史故事剧照-齐宣王与钟无艳和离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

2、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后果时,由官方做出的一种法律裁定。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亲属间,或者夫妻双方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94.12义绝-古代由官方判定离婚的方式

义绝具有法律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但在实际判例中,极少有官员做出义绝的判定。

3、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同样在“家丑不可外扬”、“劝和不劝离”等社会舆论氛围下,呈诉离婚的案例也极为罕见。

94.13家丑不可外扬-中国传统思想

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专权离婚、限制离婚、许可离婚相结合的离婚制度,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中国古代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离婚制度直到新中国建立后才彻底消亡,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在民法建设方面更加快速和规范,婚姻法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94.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信在《民法典》的保护和指导下,更多家庭、更多夫妻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在此笔者也祝愿每一位读者的家庭和美,阖家幸福。

(文中图片均取自网络,如果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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