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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养成记(三十三):假离婚有真效力?

前言

一、假离婚的类型

(一)通谋离婚

(二)欺诈离婚

二、 假离婚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二) 欺诈离婚行为是否违法?

(三)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三、假离婚的其他风险

(一)共同财产变成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二)未复婚期间的纠纷

前言

理想的婚姻关系中,法律可能并非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但法律却从不缺席。法律以明确的规则给生活以指引和规范,也以恰当的尺度给婚姻以保障。

但面临巨大利益的诱惑时,很多人就动起了打法律“擦边球”的歪脑筋。比如为了多分拆迁款、为获得安置房等而假结婚,或者为了规避买房、买车、落户的一些限制性政策,及享受首套房的首付、利率折扣和税率等而假离婚。

一、假离婚的类型

假离婚是指夫妻本无真实离婚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假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购买假离婚证;另一种是当时双方或至少一方没有真实离婚的想法,但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直接购买假离婚证一般出现在买房过程中,办理假离婚证用于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涉及到骗贷,伪造印章等风险,对当事人的婚姻本身没有影响。

更普遍,更容易发生纠纷的方式是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假离婚。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一)通谋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二)欺诈离婚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二、假离婚有哪些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概念。在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行为即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会产生真离婚带来的一系列后果。

(一)“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中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主要看是否已经完成登记离婚。

如果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二)欺诈离婚行为是否违法

欺诈离婚,就是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离婚后不同意复婚的行为。

也有人是离婚前确有复婚打算,然而,离婚之后却“假戏真做”,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根据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同样的,法院原则上也不判决撤销离婚登记。撤销离婚登记意味着男女双方又恢复到婚姻关系存续的状态,损害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且一些当事人可能已经再婚,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因此,虚假离婚不是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但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三)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不管通谋离婚还是欺诈离婚,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深信离婚后双方还会复婚,以至于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尤其是财产的处理上比较随意,待到另一方不愿意复婚时,追悔不已。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即离婚协议部分内容有效,部分内容无效:

在身份关系方面:肯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即确认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在财产关系方面: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因假离婚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有效举证,则很有可能人财两空。

如能够提供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的合意,则该部分协议内容应认定无效,从而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

三、假离婚的其他风险

共同财产变成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假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未复婚期间的纠纷

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未复婚期间,会产生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问题,这些问题又根据双方办理假离婚后,是否仍旧生活在一起而有所区别。

1.办理假离婚后,双方未生活在一起。

在此期间,离婚协议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此期间发生的财产收入、财产处分、债务均属于个人,另一方不能享受利益,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办理假离婚后,双方依旧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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