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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十年代的时候,农村虽然实行大集体,但国家还是鼓励农民家庭养鸡、鸭、兔子、猪等家禽家畜的,也允许养殖户买卖。如果说有“割资本主义尾巴”的现象,那是指严查无正当职业的人或其他人充当二道贩子,从农民手里低价收购之后自己再去高价倒卖。
我们这里,农民交售给供销社一斤鸡蛋,除了按照收购价格给钱之外,还给一定数量的布票、糖票什么的。向国家卖一头猪(那时是食品站负责收购),按照生猪重量,再给一些肉票、粮票之类的。
当时的规定是,一户农民如果养一头猪,必须交售给国家;一户农民如果养两头猪,在向国家交售一头猪之后,自己可以宰杀一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都要兼顾到。
农民的口粮分为三份:一份是基本口粮,这与你是否参加劳动无关,大人孩子都得按一定比例给。第二份是工分口粮,社员干得多,工分多,分到的工分口粮也多。第三份是看向生产队交的肥料量,给生产队交肥料(猪粪、草灰、粪水等)得分越高,分到的口粮也就越多。
说到农民的实际收入,那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产队按工分和实际分值的分配所得,二是通过自留地所得,三是家庭养殖所得。这样说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如果有社队企业,农民还可以通过在社队企业劳动,另外得到一部分现金收入(分红)。
那个时候,公社与公社之间有差别,大队与大队之间有差别,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也有差别。在社对企业的收入,主要是看各自的工副业有多少、办得是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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