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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唐代典当制度

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是旧中国以收取物品作抵押,发放高利贷的一种机构。中国历代典当名目繁多,有称“质库”、“解库”、“典铺”、“长生库”等等。我国最早的典当业出现于南北朝,最早有关典当的记载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旧时中国典当多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为抵押品,按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赎取,质押品由当铺没收,也有的典当可用不动产作质押品。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在“质人”的监督进行重要的买卖交易。

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明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清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受财枉法(又分有禄人枉法、无禄人枉法)、受财不枉法(又分有禄人不枉法、无禄人不枉法)和窃盗。计算赃物的标准,唐代以绢的尺与匹为标准,每匹长四十尺,幅一尺八寸;明代以钱贯为标准,每贯钱千文;清长以银两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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