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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律师解读冯提莫会计门事件:涉“善意取得”无需负刑事责任
2018   07/02    20:41    腾讯《一线》



  腾讯《一线》报道 作者:邵登

  主播冯提莫今日上午首次借媒体平台回应会计门事件,她声称自己只是提供才艺表演,无法的得知背后打赏者的职业和身份,同时表示愿意配合退款。就该事件,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向《一线》透露,虽然案件本身是刑事案件,但提到是否需要退还打赏款却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如冯提莫所言属实,根据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庞理鹏律师表示,此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第一,从目前网络上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如果冯提莫只是接受打赏,且与涉案会计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联,那么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第二,涉案会计用侵占的款项进行打赏,打赏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谁来返还?结合法律和实践,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个民法上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上对善意取得的定义是“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庞律师表示,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钱款为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会计侵占的钱款是公司财产,其本身不具有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钱款的来源是非法的)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即合理的对价)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如果是钱款则要求已经交付)。”庞律师补充称,就此案而言只需要考虑动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针对此案中涉案的打赏从法律上要如何处置,庞理鹏律师表示:“1、粉丝通过直播平台充值购买各种虚拟礼物打赏给网络主播。在这种情况下,粉丝是先通过充值购买直播平台的虚拟礼品,比如斗鱼的火箭等。在此过程当中,粉丝和平台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即粉丝通过充值购买直播平台上的虚拟产品(火箭、游艇等),再将购买的虚拟产品赠送给主播,主播可在平台上或者依据其与平台之间的协议对被赠予的虚拟产品进行变现。这种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必须需要满足前文所述的条件,其关键在于虚拟产品的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比如斗鱼上一个超级火箭的价格是2000元),这一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结论。如果合理,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直播平台无需退还款项。而粉丝在购买虚拟商品后又打赏给主播的行为,该怎样定性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即打赏的行为是赠与还是购买服务(主播的表演等)?如果是购买且支付的是合理对价,则构成善意取得,主播无需退还;如果是赠与关系,则不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将相关款项退还给受害的公司。

  2.线下见面时犯罪嫌疑人利用违法所得购买商品或者奢侈品赠送给主播。这种情况下,联系上述,因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主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人民法院有权予以追缴;

  3.线下见面时犯罪嫌疑人利用违法所得与主播共同消费。这种情况下,具体到本案当中,“会计”请客,与主播们共同在高档消费场所消费,但是此时违法所得的款项的实际控制人是“会计”本人,故主播并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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