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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明白卡

一、受理:我局在管辖的范围内,受理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1、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的;
2、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的;
3、其他部门移送的;
4、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查处的;
5、其他应当受理的案件。
受理案件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
二、举报:
1、举报案件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二种方式;
2、举报人可以采取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
3、每次举报都有记录和登记。
三、立案:
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4、属于本机关管辖。
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确定处理意见,特殊案件经执法监督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四、调查:
1、调查人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接受监督;
2、被调查人有权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调查人回避。
回避的条件:
1、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承办人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
五、领导审议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制作《审议笔录》做出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告知和听证:
1、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如被处罚人在送达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其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听证通知书。
2、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向其发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申请复议的时间: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提出诉讼的时间:行政处罚为拆除建筑物的诉讼时间为15日;涉及其它行政处罚内容的诉讼时间为3个月。
提出诉讼的机关:辛集市人民法院。
八、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一)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含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罚款10-30元;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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