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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必也使无讼乎(12-13)

孔子非常重视德治,强调要通过诉讼案件的审理,教化百姓做到内化于德、外化于行,无争无讼。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注释】
听讼:听,听理,审理。讼,诉讼。审理诉讼案件。
使无讼:使人们之间没有诉讼案件。

【译文】
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是一样的。一定要做到没有诉讼案件发生才好呀!”

孔子认为自己判案跟别人差不多,没有什么两样,其流程都是先听取双方陈述案情、申辩理由,然后判断谁是谁非。其弟子子路能做到“片言可以折狱”,以孔子的能力和水平,绝对不在子路之下,应该更能够明断、决断、善断。但是,仅仅做到明断是非还不够,还应该以案说法、以案育德、以案复礼。一方面,通过现场调解,让当事人双方当场和解,息诉、撤诉而不再提起诉讼,甚至以后遇事也不需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而是相互礼让、自行化解。另一方面,以此案警示他人,让在场的“听讼者”从中吸取教训、得到启示,从自身做起,并带动影响其他百姓崇礼守法,进而达到“必也使无讼”的效果。
《论语·为政》:“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罚来制约百姓,百姓可暂时免于罪过,而不会从内心感到羞耻;用道德来统治百姓,用礼教来约束百姓,百姓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会自我纠正错误。如果不是心悦诚服,政令、刑罚的执行力度一旦有所减弱,百姓还会钻法律的漏洞,还会不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君主要做出表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关键在“导”,用自身的崇德守礼做出示范,坚持身教言教并重,领导、教导、引导百姓向君主看齐,百姓自然知耻而归正。

朱熹《论语集注》引“范氏曰”即北宋范祖禹的观点,“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纠纷、诉讼一旦发生,就要解决纠纷、作出决断,有如河流泛滥时要加高坝体,以堵塞、阻挡洪水。但这只是暂时的治理方式,是治理的枝末,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只有“正其本,清其源”,“德”为人之本,德正品端,人人崇德守礼,正本清源,才会有效减少纠纷、诉讼的发生,最终实现“无讼”即社会和谐的目标。 
朱熹又引“杨氏曰”即北宋杨时的观点,“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之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民无讼为贵。”子路能够明断诉讼,但是治国理政不够礼逊。即使案件断得再公正,也没能达到促使百姓不再发生纠纷、诉讼的效果。所以,弟子在整理论语时,在记录“子路片言可以折狱”之后,紧接着又记录下孔子的言论,主要是用来证明这样一个事实:虽然“听讼”很不容易,但圣人往往不把它当做一件难事,而更加看重、更加重视的是要以“听讼”促使“民无讼”。圣人重视以德化人而使人无讼,就是通过道德礼仪教化百姓,人人讲孝悌忠信、宽容包容,就不会产生矛盾纠纷,就不再有官司诉讼。这才是难上之难、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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