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法律问题##法律人那些事儿#所谓的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承接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时,要进行教育,不再支持违法行为的,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实践中,行政机关实施为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不仅要通过给予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上的制裁,更要通过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督促行为人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守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其保障法贯彻实施的手段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不能单纯为了处罚而处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惩前惩后,治病救人是一种重要的措施,同样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如33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机关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目的相结合,特别是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应该加强对其法制观念,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保障法律,维护社会秩序,防止违法和犯罪。
行政机关领导要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八五普法规划,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能以罚代管,也不能以法代教。要真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并重的原则,坚持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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