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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借钱时抵押了房产,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一定支持吗

本文导读:民间借贷中,为了保障债务履行,通常债权人会提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等物权的抵押担保。

但很多时候,对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却得不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本文针对抵押权常见的两个争议纠纷点,展开分析解读——

1、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效吗?——不一定

2、对方借钱时抵押了房产,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吗?——不一定

1、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效吗?——不一定

需要注意,物权的担保要发生法律效力,除了有约定,还需要符合程序。

简言之,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后,此时你们双方对于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达成一致意见,该抵押条款和借条均有效,但是此时抵押权并未设立生效。

正确的做法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再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仅有合同约定,没有后续的登记程序,那么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实际生活中,尤其是朋友之间的借钱行为,借款方提出房屋抵押,在借款合同中写明抵押条款甚至将房本也交给出借方,出借方则通常碍于情面,或者并不了解抵押程序,以为这样就有了保障,但是实际上此时抵押权并没有正式设立,日后也就无法主张权利。

2、对方借钱时抵押了房产,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吗?——不一定

按照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出现纠纷时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也不一定。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 小王因生意周转向朋友小姜借款12万,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小王未如约还款,经过协商,双方约定延长借款期限,同时小王将自己名下房产抵押给小姜。
  • 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小姜因为工作繁忙,便让弟弟代替自己与小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也登记在了小姜弟弟的名下。
  • 后小王仍未还款,小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王偿还借款本息,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小姜主张小王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小姜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却不予支持,理由是该房屋的抵押权利人并非小姜本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也规定,抵押权属于从权利,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抵押权不与债权发生分离: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上述案件中,小姜作为债权人,却不是本案抵押权人(实际抵押权人是小姜弟弟),这样一来,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和抵押权发生了分离,因此法院对于小姜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判令不予支持。

上述是关于“抵押权”,实际中常见的两个争议点,需要引起债权人的注意。

此外,在这里也建议大家,抵押程序比较复杂,一旦程序出现瑕疵,那么对于日后主张权利也会受到不利影响。所以对于数额不多的借款,没有必要办理抵押,找他人做担保更加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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