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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6:专项储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13-06,两个不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首先是专项储备,已经计提但是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一般适用于高危行业,因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据收入或者成本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专项储备,这是一个所有者权益科目。
如果实际发生费用时候,如果是费用化的例如买些安全工具,就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如果是购置设备,则全额计提折旧,对应减计专项储备,以后不再计提折旧。
所以专项储备一般都是早储备了余额供以后冲减,那么这个余额与税法不一致,是否需要做递延所得税处理呢?

监管确定的是不需要,给出的理由是没想过的角度,是说递延所得税产生的前提是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基础和税法基础不一样,而专项储备是所有者权益,所以不适用,反正以我的逻辑底子是没理解,决定,背下来,反正感觉我这辈子也没啥机会进入需要计提专项储备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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