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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职场(一):当你坐上面试席位,就意味着劳动维权的战斗打响了第一枪!

谁说“职场不是战场”?

当你踏上求职的征程,

就意味着自己面临的困难不只是“吃不饱”“睡不暖”;

当你坐上面试的席位,

就意味着自己维权战斗的号角已经吹响!

初入职场,

劳动者应对的考验不止是工作经验;

更换工作,

求职者学会的能力远不止人际交往。

这里,我且不说求职期间经济上的捉襟见肘,也不论就职新岗位所面临的适应新工作、融入新环境的经验之谈,更不谈与领导、同事相处的人际交往……我要说的是,劳动者维权的战斗,其实已经开始了。

只不过,我们很多打工人在面对自己的“敌人”时还没有摆正角色,甚至自己还没有缓过神来就已经“挨了一枪”“摆了一刀”!那么,初入职场,抑或更换工作的朋友,我们作为劳动者应该在维权战斗的号角声中注意哪些事项呢?

写在前面——

第一,此文涉及的事项未必全面,权当抛砖引玉!

第二,部分内容为避免累述,此处不予详述,有兴趣的朋友可参考阅读链接文章。

第三,内容较多,信息量较大,请酌情安排时间阅读。

本文目录——

一、入职offer莫小觑,经历、过程要留存

1.便于向原单位维权。

2.便于向新单位维权。

3.便于应对单位维权。

二、劳动合同非儿戏,签订合同要当心

三、试用期,打工人不得不知晓的这些“坑”

四、你会聘用有劳动仲裁经历的员工吗

/////正文如下\\\\\

一、入职offer莫小觑,经历、过程要留存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邀请,都是通过电话、微信、电邮,甚至纸质邮件等。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告知劳动者,劳动者都应该积极回应并保存相关证据。

1.便于向原单位维权。

有些时候,新的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高薪职位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离职证明,目的是为了规避自身的一些法律风险。另外,也要求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供离职证明并入职,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录用。

这个时候,如果因为原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合理合法的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未被新用人单位录取,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注意,劳动者在向原用人单位主张损失的时候,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存在损失,损失多少。那么,入职offer可能就派上用场了,这就是证明损失的有力证据。

参考阅读(一):离职证明写什么,不是公司说了算!

参考阅读(二):离职证明记载了非法定内容,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重新开具?(最新判例)

参考阅读(三):给了解除通知就不用再开离职证明了?二审改判了!

参考阅读(四):因不开离职证明,又一家公司栽了跟斗!

2.便于向新单位维权。

不排除有些劳动者骑驴找马,这边工作还没有辞退,那边已经在着手面试新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原本打算,待新工作岗位确定,就把原单位的工作给辞掉,尽可能做到“无缝对接”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不过,也有用人单位“放鸽子”的情况。

新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发出offer,邀请劳动者入职。但时隔几日,劳动者把原工作岗位辞掉之后,却被用人单位告知取消岗位或不予录用。这个时候,劳动者无疑面临两难境地:原工作已辞掉,新岗位却取消。新用人单位取消录用的做法,直接导致劳动者进入职场“空白期”,需要重新找工作。据此,劳动者可以向新用人单位索赔自己失业期间的收入损失。那么,劳动者保留入职offer的资料,就是自己维权的证据。

参考阅读(五):骑驴找马,跳槽过程中却被马儿放了鸽子,损失谁来承担?

另外,今后离职,也许现在的入职offer也是维权的一个铁证。比如,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工资的流水,而是当初仅通过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任职邀请函等方式入职,那么很可能自己的薪资水平、入职时间、年终奖福利等都说不清楚。那么,劳动者一旦离职后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年终奖、加班费等赔偿,就可以拿入职offer来当做证据之一,此证据可能就能证明入职时间、工资待遇……反过来说,如果劳动者自己也没有保留当初入职的相关信息等,可能维权就存在一些困难,甚至直接导致败诉。

参考阅读(六):入职工资与许诺工资不一致,公司要赔偿员工拒绝入职所带来的损失吗?

参考阅读(七):领了结婚证再入职,还能享受婚假待遇吗?

参考阅读(八):入职不满4个月,离职却向公司索要3万年终奖,法院支持吗?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没有《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亦有可能被认定为隐瞒“已婚”的婚姻状况而使得婚假待遇不被支持;如果员工没有《任职邀请函》(约定薪酬结构为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为: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亦有可能年终奖得不到支持。

不仅如此,还有可能涉嫌工伤等其他方面的维权。

参考阅读(九):去公司报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维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3.便于应对单位维权。

在面试入职的过程中,除了前面提到的用人单位“放鸽子”的情形,还有劳动者自己放弃新offer的情况。比如,劳动者不想去新的用人单位,觉得待遇还不如现在的工作;再比如,劳动者找到了另外一个新职位,比现在的offer更有发展前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着合法、诚信、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决定不去就职之后,应该及时地告知用人单位,让其另行招聘。否则,用人单位可能因为等待劳动者的入职而放弃其他招聘员工的机会,甚至可能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若劳动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中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及间接机会损失,且不应当超过劳动合同正式订立后双方可得利益的范围。用人单位损失的范围以及劳动者应赔偿的金额一般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用人单位拟招录岗位的情况、薪资标准、重新招录的难易、员工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约定内容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换句话说,劳动者如果对自己及时、婉言地拒绝offer没有保留证据,那么一旦用人单位以不及时入职、放鸽子等带来损失为由起诉,员工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用人单位的索赔不合理,法院判决不予赔偿,但对于劳动者而言,被牵扯到官司里面,输赢都是一个麻烦。

参考阅读(十):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何种方式告知劳动者入职,作为劳动者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录音、录像、电邮、纸质邀请函、微信聊天……只要能证明用人单位邀请入职,能展示出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记录,都有必要加以保存。

二、劳动合同非儿戏,签订合同要当心

说到劳动合同,可能有些人不以为然,但事实上,在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上上当受骗、损害自己权益的劳动者多如牛毛。

对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这里不予累述。之前,我曾发布过相应的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下面的阅读链接自行前往了解。

参考阅读(十一):干货!掌握了这七大要点,职场小白也可以随便签劳动合同!

参考阅读(十二):签订了劳务合同,最后到底算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三、试用期,打工人不得不知晓的这些“坑”

作为员工,哪天工作做得不开心了,难免就会跳槽。既然跳槽,或许就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试用期。

很多人认为,试用期不过是一个工资待遇比转正后薪资要低的时间。但是,我想告诉你的是,在有些用人单位的眼里,试用期还是一个可以肆无忌惮地压榨劳动者的“黄金期”。

你还别不信,这里不妨举例说明!比如,有些人事会跟入职人员说:“我们公司向来的习惯就是转正后才签劳动合同……”员工千万别听公司瞎扯,这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又比如,有些老板会对入职人员说:“试用期工资6000元,转正期工资80000元,我们马上签合同……”这是不符合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万元,那么试用期的工资明显不合法。

类似问题还比较多,此处不予一一阐述。下面的几段视频或文章,可以反映试用期的一些“坑”。

 参考阅读(十三):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

参考阅读(十四):试用期上班时间不超过规定天数不发工资,合法吗?

参考阅读(十五):试用期没有明确约定工资,工资如何计算?

参考阅读(十六):试用期,该不该购买社保?

参考阅读(十七):试用期被延长,违法!

参考阅读(十八):试用期经常生病请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参考阅读(十九):试用期的孕期职工,一定不能辞退吗?

参考阅读(二十):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真的就是合法解除吗?

参考阅读(二十一):试用期受伤,你知道自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吗?

参考阅读(二十二):试用期那点事儿:打工人不得不知晓的这些“坑”?

参考阅读(二十三):别小看试用期,也许试用期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转正期!

参考阅读(二十四):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阅读(二十五):因试用期遭劝退,一男子为发泄情绪删除公司系统代码被判刑!

需要强调的大家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的特别期间,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亦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其特别性不仅仅体现在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上。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适用期等均不属于突破试用期次数、延长试用期时间的合法事由,即使试用期前后工资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同也并不能等同于没有约定试用期,一旦违法约定试用期,公司就应该支付赔偿金。

参考阅读(二十六):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

参考阅读(二十七):违法约定试用期,即使转正前后工资一致,公司仍须支付赔偿金

四、你会聘用有劳动仲裁经历的员工吗?

2021年,广西某电网集团公司,国企,在“2021年社保招聘公告”中明确写明了“十大”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堂堂的一国企,一个偌大的集团公司,居然发布出这样的招聘公告,惊讶吧?

不过,劳动者切不可妄自菲薄。凭什么自己维权成为了错?你用人单位拒绝招聘,人家劳动者还嫌弃你用人单位有劳动仲裁的经历呢?你用人单位不违法,还害怕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阅读(二十八):你会聘用有劳动仲裁经历的员工吗?

特别强调,对于第二、三大点,本文并未详细阐述,但并不意味着这两点不重要。相反,我认为这两点才是重头戏。因此,请读者朋友自行前往阅读、了解相关内容。

树欲静而风不止,君欲忍而法不容!古人云,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古人还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用人单位可以节约用工成本,但绝不可以以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为代价。否则,劳动者凭什么不反抗,为什么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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