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范围
设岗学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申报对象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跨校、跨行政区域“对岗申报”;参评对象年龄符合能到设岗学校完成相应服务期年限的要求。
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和中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不占当地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岗位职数以乡镇、县市区直属农村学校为单位,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岗位职数每个乡镇每年职数申报名额不超过1个,县市区直属农村学校每校每年职数申报名额不超过1个;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岗位职数每个乡镇每年职数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县市区直属农村学校每校每年职数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有空缺职数的学校不设岗。
基层中小学教师岗位副高级职称按1︰2报送材料,通过率控制在55%以内;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60%以内。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不足2年、申报时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高级职称条件的在编在岗教师。
申报教师的乡村从教时间和年龄按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认定的依据进行认定。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在编在岗教师和享受了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人才津贴的在编在岗教师。
2.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含)至首次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规定条件的教师可享有“直接评聘为资深乡村教师”的权利(只适用于首次实施)。
3.教师在乡镇改为街道前的乡村学校工作经历可以认定为乡村学校工作经历。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在参评资格、评审条件上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基本相同,但评审中主要考查申报教师的基本条件、近5年教学工作量(学校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近5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不得参与评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单位)要加强对资深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升能降。
1.资深乡村教师职数与岗位单列统筹。取得资深乡村教师的教师,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不占设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资深乡村教师仅限在原所在学校聘任,聘期从职称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当月起至法定退休时间当月止,聘期结束后一律不得续聘。资深乡村教师的聘任由单位申报、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聘任为资深乡村教师职称的教师,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聘任的资深乡村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男60岁,女55岁)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2019年10月1日至首次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资深乡村教师起聘时间统一为2019年10月1日,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其退休当月按专业技术七级对应标准补发增资部分给个人(只补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部分,不补发住房公积金和各类奖励、补贴,不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从其退休的次月起,按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对应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并补发养老金待遇(不补发统筹外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资深乡村教师职称管理,明确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的岗位职责。资深乡村教师岗位职责应当明确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以上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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