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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等级和俸禄制度

官僚等级和俸禄制度

2023-06-14 ·时间玫瑰花

等级森严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特点之一,这在官阶上反映得尤为明显。大量的典章明文规定,不同的官阶等级应享有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拥有不同的权力,绝对不允许僭越,亦不允许假借。统治者的意图是:通过严格的官阶等级划分,从制度上保证上下有别、高低有序、主从有分的严格统属关系,从而责令不同等级的官吏各守其责,各行其权,各尽其责。俸禄大体上是依据官阶等级的高低来区分多寡的。俸禄既是一种报酬标准,也是官阶等级的标志。

一、等级制度

古代官吏的等级划分非常明确,其具体的差别和区分主要体现在政治荣誉和各种礼遇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官职事

职事是官吏的实在职务,即有实际职权的职官,诸如尚书、侍郎、寺卿、郎中、员外郎、督、抚、藩、臬、知府、知县等。职事与本人原来已具有的官品、荣誉称号等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因此影响其任职。如某部尚书,自身有一定的秩品、班位,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勋赐、爵位、封号,但没有这些品位和封号也不影响他得到实际的任用和职权。

同等的职事有上下的区分,如事繁者从上,事平者从中,事简者从下。一个部门设两名以上的同级官吏时,则有前后位置的区别。如清代地方缺分制中便分为冲(地当孔道)、繁(政事纷纭)、疲(多逋欠赋税者)、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的所谓四字分缺,四方面都具备的划为最要缺,兼有三字者为要缺,兼有二字者为中缺,仅有一字及无字者为简缺,缺分虽不同,品级却是一样。职事繁简不同,补授的方式也不同,有拣(拣选有才能者)、有题(题请皇帝批准)、有调(调政绩突出者)、有留(继续留任),余则选(吏部铨选)。

(二)官秩品

《说文》:“秩,积也。品,众庶也。”秩品是一种秩序和等级的区别,也是不同官吏各自具有的基本等级。西周时,以“九命”划分内外官的等级。九命是在任命的基础上划分的,如《周礼·春官·大宗伯》云:“一命受职(职事),再命受服(官服),三命受位(列于臣位),四命受器(祭器),五命受则(有封地),六命赐官(自设官属),七命赐国(封侯),八命作牧(得专征伐),九命作伯(为一方诸侯长)。”称为“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这样,在内分为公、侯、伯、子、男、公卿、大夫、上士、中士等九级;在外分为大国君、次国君、小国君、大国卿、次国卿、小国卿、大夫、上士、中士等九级,也称为“级品”。战国时代,各国相继出现以谷物多少作为官吏的报酬,并以谷物多少区分若干秩等。秦汉因循,其秩从万石至斗食分成 16~18 个等级。曹魏时以九品定官级,一品至九品共九级。南北朝时逐渐改为正从九品十八级。以后除唐代实行九品正从上下阶 30 阶制度之外,正从九品十八级是基本的官秩品级,一直延续到明清。

(三)官勋赐

勋赐是对有功和特定官员给予的一种荣誉性政治待遇。汉代对一些资深年老的大臣和姻亲势重的权贵,往往加上一些特别的封号,如给事中、奉朝请等,并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如诏书不名、剑履上殿等。至南北朝时,渐渐分出勋位和加赐两种等级。唐宋时则制定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等 12 勋级。宋代则明确规定剑履上殿、诏书不名、赞拜不名、入朝不趋、紫金鱼袋、绯鱼袋为加赐的 6 个等级。明代有左右柱国、柱国、正治上卿、正治卿、资治尹、资治少尹、赞治尹、赞治少尹、修正庶尹、协正庶尹等文勋 10 级,分别授予五品以上的官员。左右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等武勋 12 级,分别授予从六品以上的武官。清代把勋级归入爵位,其加赐的黄马褂、花翎、顶带、准在紫禁城乘轿、准在紫禁城骑马等,虽没有明确规定等级,但都表示享有一定的特殊荣宠。

勋和赐与官员的秩品有一定的关系,几品官授予几等勋也有严格规定,但也不完全受秩品的限制,低品可授高勋,高品也有授低勋的。拥有勋级者,享受本勋的品级待遇。例如,唐代一般州的刺史为正四品,护卫仪仗为三骑,如加勋为上护军,则视为正三品,享受三品的护卫仪仗,仪从增至五骑;但不加俸禄,在申报官职时,还应注明正四品某某州刺史,不过勋名可列在官衔之前,待遇也就高不就低。明代则几品官为几级勋,是与官品相结合的,但获得勋级必须经过两次考课,故勋级也表示该官的资历。赐则是既与品级相结合又与品级相脱离的政治待遇,随君主旨意而定,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荣宠。

勋赐既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又作为一种资历,获得者在平时各种活动中可以用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上下行文书中注明勋级,在出行时的行路牌上标注勋名,就是在死后的墓碑上也可以将这些勋赐用抬头(提格或提行书写)的方式显示出来。

(四)官散阶

散阶是一种旨在提高官吏的等级,而与实际职务无关的官阶划分,实际上只是一种资历。汉代设一些大夫、议郎,掌侍从左右,顾问应对,只是作为朝官的加官,没有实际职务,但有荣宠之意。魏晋时因军事频繁,大小官员都加将军、校尉、中郎将、都尉等军职名号,实际是一种武散阶;文散阶有特进、光禄大夫等诸多名号。南北朝时逐渐区分出文、武散官,顺序排列多达百余名号。唐代对这些名号加以厘正,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将仕郎为文散官 29 阶,从骠骑大将军到陪戎副尉为武散官 45 阶。宋代文散官 29 阶,武散官 31 阶。金、元文散官 42 阶,武散官 34 阶。明清文散官 42 阶,武散官 30阶。文、武散官阶都是按九品定高下,每品有一至三阶不等。

散官既与考课相关,又与品级有密切的关系。按规定,凡入品之官均授予散阶,初入品或升品者开始授一阶,待考满或有功劳则升授一阶,职事不变,散阶可升。这种散阶的授予要经过吏部核准,赐有正式敕书,由官方和个人各自保存。这种敕书除作为被授阶之人的凭证之外,还对获得人有简单的评价,以作为将来考核和升迁的凭证,故官吏对此非常重视。

散阶有特授、考绩授、覃恩授、请授等区别。特授和覃恩授是官在本品而受上官推荐的一种旌典;考绩授是官在本品的最普遍升阶方法,即在考绩合格之后授予;请授是授予本人已不在本品级而仍有升品可能的特例,需要提出申请。

(五)官爵位

“爵者秩也,位者威也”,秩是执序、等级,威是权威、地位。最早的爵位与政治权力紧密相连,以后逐渐与实际权力相脱离,仅反映出一定的政治地位。

按照一般说法,夏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因无实据,难以窥其详。商代也有公、侯、伯、子、男的爵称,分为三等;一等为公、侯,他们是王族或亲族,直属于商王朝;二等为伯,是远方部族的首领,如周王曾经为商的西伯,统辖 210 个小国;三等为子、男,在公、侯、伯之下,并分别隶属于王、公、侯、伯。商代虽有等级的划分,但制度并不健全。王国维考证认为:“自殷以前,天子诸侯之分未定也。”“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1]从侧面说明了当时的爵位等级制度还处在分散向比较集中的过渡阶段。然而,依据血缘宗族关系和自身实力确定爵位等级,与实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权益是结合在一起的。各级贵族的爵位高低与实际占有的土地和拥有的实力成正比,他们在所辖地区拥有统治权,只是向王朝纳一些贡赋。

周代的爵也分五等,有较大功劳而且是王的嫡亲的封为公;庶亲而有功劳和非亲的功勋辅臣,则封为侯、伯;庶亲贵族及边远各族首领,则封为子、男。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官僚制的逐渐形成,冲击着旧的爵位制。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便确立了 20 等军功爵:1.公士,言异于士卒,为国君列士,有爵之步卒。2.上造,言有成命于上,乘兵车(一说为步卒)。3.簪袅,以组带饰马,御驷马车。4.不更,不豫更卒之事,主一车,为车右(持矛)。5.大夫,列位从夫,主一车,属三十六人,在车左(持弓)。6.官大夫,加官示尊,领车马。7.公大夫,加公示尊,领行伍兵。8.公乘,得乘公家之车。9.五大夫,有大夫之尊,可为官长、将率,有税邑三百家。10.左庶长,为众列之长。11.右庶长。12.左更,主领更卒,部其役使。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主上造之士。16.大上造,有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17.驷车庶长,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18.大庶长,更尊,为大将军,将庶人和更卒。19.关内侯,有侯号,无国邑而居京师。20.列侯,一为彻侯,其爵位上通于天子,有国邑。这些爵位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与原来的旧爵不同,它主要用于奖励军功,同时又与官职、政治和经济权益相结合,而且不是世袭,从根本上否定了世卿世禄制。

汉代在秦 20 等爵基础上增加诸侯王一级,作为奖赏有功人物和提高官吏等级待遇的依据,高等爵位还享有一定的食邑和世袭待遇。汉武帝时又增加武功爵 17 级,今可考的只有 11 级,即造士、闲舆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千夫、乐卿、执戎、政戾庶长、军卫。武功爵可以买卖和顶替,使爵位在一定程度内可以与政治权力相分离。

魏晋以后,爵制逐渐改革,除王以外,还有公、侯、伯、子、男五等,每等再以郡、县、乡、亭来划分等级,带有封邑的则加“开国”之衔,如开国郡公、开国县公等。唐代制定九等爵,王为正一品,食邑万户;郡王为从一品,食邑五千户;国公为从一品,食邑三千户;郡公为正二品,食邑二千户;县公为从二品,食邑千五百户;县侯为从三品,食邑千户;县伯为正四品,食邑七百户;县子为正五品,食邑五百户;县男为从五品,食邑三百户。所谓的食邑,是被封的人只能够得到封邑指定人口的租税,但不能统辖这些人户,若无职任,则更与政治权力不相关,爵位与政治权力完全分离了。宋代的爵增至 12 级,即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元代改为 8 级,即王、郡王、国公、郡公、郡侯、郡伯、县子、县男。明代的宗室爵有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凡 8 等;功臣爵分为公、侯、伯、子、男 5 等,后改为公、侯、伯 3 等。清代宗室爵有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凡 12 等;功臣爵有公(分 3 等)、侯(分 4 等)、伯(分 4 等)、子(分 4 等)、男(分 4 等)、轻车都尉(分 4 等)、骑都尉(分 2 等)、云骑尉、恩骑尉,凡9 级 27 等。

(六)官班位

汉代百官朝贺时分班上下,这种上下之分基本上是依照官秩的高低,但在同等官秩之内也有上下。例如,九卿同为中二千石,朝会时,太常卿在前,其他诸卿依次排列。汉武帝时增设了“加官”,得出入宫禁,朝会时又增加“独坐”,这是赐予有特殊身份或有功人员的特别优待,在朝会时,所在班位往往高于原来的秩等。南北朝时,在品级之外加上一种班秩,如南朝梁制定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为劣”,“班即阶也,同班以优劣为前后”,在升转贬降上,“转则进一班,黜则退一班”[2],实际上也是一种升迁排位顺序。唐宋以后,按与皇帝的远近,分成文、武、内侍等阶,不同的阶在朝会时的位置也不同。朝会时的行立顺序,先以职位,后以爵位,职、爵相同则以班位,职、爵、班相同则以年龄,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

班位还是对现行官制中的官员位置排列。例如,汉代九卿官秩地位相同,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以主持祭祀的太常卿为首,班位也在前;少府卿因是皇帝的“小府”,所以班位在后;在升转上,少府卿要经过几次升迁才能够当上太常卿,而太常卿改为他卿,则称为“左迁”,即降职。又如,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为六部之首,班位在前,工部为六部之末,班位在后,工部尚书要经过多次升转才可能当上吏部尚书。

(七)官封赠

封赠可以包括食封、封号、诰命、官衔等内容,通常加于皇族勋戚及有功、退休、殉职的官员及亲属。

食封是对拥有爵位和有功人员的一种特殊奖赏。例如,唐代有食封和食实封两种,食封者可以得到受封户数的 2/3 租税,食实封者才能得到受封户数的全部租税。宋代曾经规定食封有:万户、八千户、七千户、六千户、五千户、四千户、三千户、二千户、千户、七百户、五百户、四百户、三百户、二百户,共计 14 等;食实封有:千户、八百户、五百户、四百户、三百户、二百户、百户,共计 7 等。这种食封制通常与爵位相结合。

封号是褒奖有功的名号,原本没有详细的等级规定,直到宋代才确定加赐中书、枢密两府臣僚分为推忠、佐理、协谋、同德、守正、亮节、翊戴、赞治、崇仁、保运、经邦等 11 种称号,加赐皇亲及文武臣僚的推诚、保德、翊戴、守正、亮节、同德、佐运、崇仁、协恭、赞治、宣德、纯诚、保节、保顺、忠亮、竭诚、奉化、效顺、顺化等 19 种称号,加赐禁军将士的分为拱卫、翊卫、卫圣、保顺、忠勇、拱极、护圣、奉庆、果毅、肃卫等 10 种称号,共 40 种功臣号;通常是在官员经过考课以后而加封,故当时的官员普遍有这些功臣号,初次加两字,可以依次增加,其称号越多,荣宠越高。明代以奉天靖难推诚、辅运推诚、宣力、守正为四等功臣号,只加封给功臣。清代则有忠勇、果毅及巴图鲁(勇士)等功臣号。得到这些功臣号的人,虽然并未因此而改变原有的等级,但享有特殊荣誉,还可以用之抵罪。

诰命是对官员母妻的册命,一般分为九等。例如,唐宋除皇亲之外,外命妇则有国夫人、郡夫人、淑人、硕人、令人、恭人、宜人、安人、孺人等。明代命妇的九等顺序为公国夫人、侯国夫人、伯夫人、一品夫人、二品夫人、三品淑人、四品恭人、五品宜人、六品安人、七品孺人,因子孙封者各加“太”字以区别。凡是进入七品以上等级官员母妻都可以享受到本品的册封,但必须要等到第一次考满之后请封,其顺序是先嫡母后生母,然后才是妻。

官衔是对休致、殉职或死去官员的赏赐。这种官衔没有实职,只是一种名义。休致人员于官衔前加“赐”,殉职或死去的则加“赠”。有殊特贡献或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去世,可报朝廷请恩赐谥号。这种官衔对死去的官员已经是没有什么意义了,但对其家属则有很大的用处。官衔虽没有实职,但可以用之抵罪,若是犯法,无论生死,均予追夺。

在官员的各种等级之外,还有吏属等级。例如,汉代百石至佐史为吏属等级;魏晋以降,九品之外有内外诸色职掌人的等级;隋唐官在九品为“流内”,九品以下有“流外”等级,其职务是以书、计、时务来区分,考满可以授官。宋以后有未入流的等级,是一些杂职官员的等级,在级别上附属于九品。值得注意的是,未入流也是官,与吏有根本区别。

不同的等级应享有不同的权力和待遇,这是一般的常规。国家试图通过等级划分,在制度上保证上下有别、高低有序、主从有分的严格统属关系,从而责令不同等级的官吏各守其职、各行其权、各尽其责。

在专制王朝,只有一个最高主宰——君主,围绕着这个主宰形成的统治阶层,按一定秩序各自排列在一定的等级。编序的原则:一是要看他们和君主的血缘姻亲及亲疏关系的远近。二是要看他们在国家政权创建和运转过程中的贡献和职权大小。这样,各种成员之间以权力为中心,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拉开档次,形成严格而细密的等级系列。这个等级系列自官僚群体而及全社会和国家政权,运用行政、礼仪、宗法、习俗等方面的综合强制,把人们的衣食住行、称呼用语、婚丧嫁娶、交接仪式等一切社会生活内容,统统地按照身份地位的差异,用法律的手段严格规范起来。“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左传·昭公七年》)的等级观念,长期牢固地支配着中国古代社会,规范着多少代人的生活。

等级制度经过历代统治者不断修订完善,制定成为各种典章制度,竭力维护和不断加强,构成了当时社会的等级结构,也成为官制的重要方面,曾经起到过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章服乘舆制度

古代为了严格等级制度,还对不同级别官吏的服饰、住宅、轿舆、导从、称呼、礼节以及用具等,有烦琐而严密的规定。

章服是官吏的服饰和所佩带的标志,意在“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3]。章服主要是以材质、颜色和装饰来区别高低贵贱。例如,唐代三品以上官员服紫色,四品服绯色,五品服浅绯色,六品服深绿色,七品服浅绿色,八品服深青色,九品服浅青色,流外官及庶人服土黄色。明代的公服:一品至四品绯色,五品至七品青色,八品以下绿色。公服的花饰:一品大独科花,二品小独科花,三品散答花,四品、五品小杂花纹,六品、七品小杂花,八品以下无纹。文官公服装饰有补服,俗称补子,其一品仙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云雁,五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插图],八品黄鹂,九品鹌鹑,杂职练鹊。清代略有变化,武官一品、二品狮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罴,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马。清代文官一品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雁,五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鸂,八品鹌鹑,九品及未入流练雀。武官一品麒麟,二品狮,三品豹,四品虎,五品熊,六品彪,七品、八品犀牛,九品海马。

文官补服绣禽,武官补服绣兽,寓意“禽兽”,要官员们别禽兽不如。这些在历代的礼典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一点应该加以注意,那就是“服色准散官,不计见职,于是所赐袍带亦并如之”[4]。由于这种规定的存在,一些官的章服被准高于本职应有的等级,便成为引人注目的政治殊荣。章服还包括冠、带、珠、伞等,形制和材质都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违反。例如,明嘉靖十六年(1537 年),兵部尚书张瓒身着蟒服(诸王所服),嘉靖皇帝便怒责阁臣:“尚书二品,何得蟒服!”当时阁臣夏言回答:“瓒所服,乃钦赐飞鱼服,鲜明类蟒耳。”嘉靖皇帝大怒道:“飞鱼何组两角?其严禁之。”[5]导致礼部重新更定服色,而张瓒也被免官。

“天子车曰乘舆,诸侯车曰乘舆,乘舆,等也。”[6]原来乘舆也是区别等级的重要标志之一,历代都有严格的规定。“天子以之表式万邦,而服车五乘,下逮臣民。”按照这种制度,除君主特制的车辂之外,各级官吏到庶民的车轿都有严格规格。例如,《大明集礼》中规定:京官三品以上乘轿,四品以下不许乘轿,车饰与鞍辔都有规制,违反者要受惩处。隆庆二年(1568 年),“给事中徐尚劾应城伯孙文栋等乘轿出入,骄僭无状。帝命夺文栋等俸”[7]。清代规定:“汉官三品以上京堂舆顶用银,盖帏用皂。在京舆夫四人,出京八人。四品以下文职,舆夫二人,舆顶用锡。直省督抚,舆夫八人。司、道以下,教职以上,舆夫四人。杂职乘马。”[8]违反制度者除要受处分外,还要捣毁其轿。

仪从导引是官员在活动中的仪仗护卫制度。历代都规定不同级别的官吏享有不同的仪从导引。例如,明代的仪从:一品至三品 6 人,四品至六品 4人,七品至九品 2 人。导引:京官四品以上出外用锡槊、钢叉、藤棍对仗为三对,七品以上用锡槊、藤棍对仗为两对,八品以下不许用;在外方面官引导与京官四品以上同,四品以上与京官七品以上同,七品以上则仅用藤棍一对,八品九品用竹篦,杂职不许用;外官有特例,府州县官外出执行公务可以用竹篦、荆杖对仗,巡捕官外出执行公务可以用叉刀之类对仗为导引。

这种仪从导引不仅是为了保护官员的安全,主要还是为了突出官员的威仪。例如,清代知县出行鸣锣开道敲七声,寓意“闲杂人等,快闪开”;知府敲九声,即“官吏闲杂人等,快闪开”;督抚敲十一声,即“文武官吏闲杂人等,快闪开”;皇帝出行则十五声,即“王公贵族文武官吏闲杂人等,快闪开”。为此,朝廷还规定了相遇回避等第,基本上是以低官让高官、属官让上司官、同官均礼为原则。

三、俸禄制度

俸禄是古代国家给予在职官吏的固定报酬,在一定的时期内,以物质和货币形式支付,旨在满足官吏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还采用过免赋役、给力役、赐田土等形式作为补充。俸禄除了对官吏职务给予报酬以外,还表明受俸人已经成为公职人员,也是对其具有官方身份的认可。俸禄不是世袭待遇,而是随着职务的变动随时升降,其数额多寡也是根据职务的高低而定的。

俸禄制度是在早期国家的“世禄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国家按照等级高低,分别享有不同数额的封邑,也称“采邑”。采邑的土地和各种赋税收入作为本等级的“禄”,因此也称“食邑”。这种食邑是世袭的,所以称为“世禄制”。周代曾经规定采邑额按人口数目为计算单位,九命(诸侯长)为 2880 口,一命(职事)为 18 口,最高和最低差额为 160 倍。这种食邑制是在人口和人均土地数额固定的情况下规定出来的固定赋税额,实际上是对各级官员的经济收入作了原则的界定,由于封户的人身依附于被封者,故此,食封者对所封采邑也有统治权。战国时,各国对这种分封的“采邑”制进行根本的改革。首先,收回封君在自己封邑的统治权,封邑同郡县一样,必须奉行国家统一的法令,由国君派官吏进行管理,封君仅享有封邑的赋税的部分收入。其次,削减封邑的规模,早期的封君多以都邑、城市或郡县为封邑,以后逐渐改为以征税户数为单位,使封君失去固定的势力范围。再次,减削封君的世袭权,在受封时明文规定是否世袭,限定世袭几代。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官僚制逐渐取代世卿制,俸禄制也就逐渐取代了世禄制。由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这种俸禄主要是以粮食多少作为等差。秦汉相因,从丞相、太尉的万石到最低的佐史,分成若干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享受不同数目的“粟谷”。等级和粟谷数目是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而经常变化的。这些等级大体分为三个级差:即万石至比二千石,级差在 20斛(每斛约 14 公斤)以上;比二千石至四百石,级差为 10 斛;四百石以下,级差为 7~3 斛;最高俸禄是最低俸禄的 97 倍之强。

自西汉起,俸禄支付物和级差就不断变化,支付物有钱、布帛、谷物等,逐渐集中到流通的货币。唐武宗会昌年间(841—846 年),以月俸钱为官俸,而除去各项杂给,试图以钱统一俸给,最高俸禄是最低俸禄的 700 余倍,低官俸薄,则增加各种补贴,以使差距不会太大。补贴制在宋代发展到极致,官员俸禄除因循唐代之外,还有匹帛、职钱、禄粟、傔人衣粮、厨料、薪炭诸物、增给、公用钱、给券、职田等诸多名目,俸禄虽然不高,但这些杂项却很可观,特别是增给,凡是兼职及有宫观衔者都给俸,而兼职与宫观衔在当时是常态,但官小则杂项少,故称官小禄薄,最高与最低之间差距明显。金代与宋代大略相同,除了俸禄之外,杂项更多,但最高级与最低级的差距也就在 30 倍左右。元代仅就俸银而言,最高与最低差距已经不足 9 倍,明代恢复到 17 倍以上,清代京官一品与从九品的俸禄差额已经不足 6 倍。级差的缩小,并不意味着高官与低官收入差不多,却显示出权力的作用,有实权的官与无实权的官收入差距也是天壤之别。例如,明代一个知县,在任仅仅一年半,就带回家 20 余万两银,逢人便诉说自己所得太少,而一个府学教授,在任三十年,带回家 600 两银,逢人便诉说自己所得很多。故事的最终结果是知县儿子吃喝嫖赌抽,败光家产而成为乞丐,府学教授用有限的银子培养儿子读书,儿子考上进士,当了大官,知县儿子的财产都卖给府学教授家。由此可以看出有实权与无实权的实际收入情况。

从历代俸禄额的发展变化来看,额定的俸禄是不断减少的,但官吏们的生活却越来越奢侈。汉代的县令,“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约 280 公斤),钱二千”,县令至少需要有从者一人,是县令出钱自雇的,“客庸一月千刍,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才足给马”[9]。县令即使不带家属赴任,已经很难维持生活。清代的知县月俸银不足四两,按当时的物价,只能买两担白米。实际上,这些县太爷不但要供养父母妻子,还要支付幕宾的薪水、家人的用度、亲故的周济,更要置买产业。除此之外,还有送往迎来、孝敬上司、贿赂权贵等难以估算的开支。这些开支是从何而来的呢?

如果把历代官吏的俸禄和当时的物价及他们的消费水平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到所有官吏都不可能单纯依靠俸禄生活,必然要有其他收入,而这些收入又必远远超过俸禄。清代有人专门为当时的首府首县填了一首词云:“红,圆融,路路通,认识古董,不怕大亏空,围棋马吊中中,梨园子弟殷勤奉,衣服齐整言语从容,主恩宪眷满口常称颂,坐上客常满樽中酒不空。”[10]从这首词中,可以看出三个问题:一是官吏在俸禄之外另有额外的补充,二是官吏可以把部分公费作为自己应酬和生活开支,三是依靠贪污受贿和敲诈勒索。

历代官吏在俸禄以外的收入是相当可观的,这些收入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承认的各种补贴,另一部分是国家默许而听任官吏们赚取的“陋规”。

国家补贴是很多的,如汉代的官员,除了官供衣食之外,还有餐钱,以及四时杂缯、绵絮、衣服、酒肉、诸果物等,基本上没有生活费用开销,还有官府的公廨钱可以生息,公廨田可以收租。此后各朝代不断增加各种供给,如宋代的官员有傔人[11]衣粮、傔人餐钱、茶、酒、厨料、薪、炭、蒿、盐、马料、纸笔、差费等诸多名目,对高级官员还有其他“增给”钱物的名目,这些收入实际上已经超过俸禄数倍,多者数十倍,还有专项的公用钱供官府借贷收息,专门的职田供官府收租,这些利息和租粮除由各级官府长官特殊支用之外,大部分发放给本部门的官吏,实际上也是官吏收入的重要补充。这种补充是国家认可的,在没有职田和放贷利息的情况下,朝廷也给官吏一些补助。例如,明代的知县月俸七石五斗(内有食米二石,余每石折钞十五贯),钦给马一匹,柴薪皂隶四名(每名折银十二两);县丞月俸六石五斗(内食米二石,余折钞),钦给马一匹,柴薪皂隶二名;主簿月俸五石五斗(内食米二石,余折钞),钦给马一匹,柴薪皂隶二名;典史月俸三石,钦给马一匹,柴薪皂隶一名;教谕、训导月俸各二石,廪馔米各一石,斋夫各二名(每名折银十二两)[12],这些补贴已经超过俸禄的收入,属于国家承认的。

清代官俸之外发放养廉银和恩俸,京官一品的年俸是 180 两,恩俸则是 270 两;外官总督的年俸也是 180 两,养廉银则多至 1.5 万两,养廉银竟是年俸的 80 多倍,也是朝廷承认的补贴。各地方的补贴更是难以统计。例如,清康熙年间,曾任偏沅巡抚的赵申乔曾经罗列羡余、火耗、解费、杂徭、米蔬、供应、器具、案衣、兴修、盖造、席面、酒肴、铺陈、供奉、小饭、下程、打发、差钱、抽丰、供给、贺庆、礼仪、帮贴、工食、纸扎、心红、人夫、答应、喂养官马、走差、保甲牌籍、刊刷由单、报查灾荒、编审丈量等 34 项。此外还有新添津贴、月费、寿礼、差平色、帮贴公费等34项[13]。这些补贴已经可以让官员及其家族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故明人谢肇淛认为:“官至九卿,俸禄自厚,即安居肉食,有千金之产,原不为过,盖不必强取之民,而国家养廉之资,已不薄矣。今外官七品以上,月俸岁得百金,四品以上倍之,糊口之外,自有赢余。”[14]但他们还是口口声声说自己俸禄低薄,希望得到更高的薪酬。

官员陋规收入更多,这些不在典章规定范围内的收入,则成为他们主要经济收入。例如,西汉安定太守王尊曾经讲:“今太守视事已一月矣,五月掾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一郡之钱尽入辅家,然适足以葬矣。”[15]这是按贪污予以治罪,而实际上朝廷默许的陋规名目繁多。以明清而言,地方官府派人赴京到有关部门办事用印,京城各部门都各出窍门、巧立名目以收取一定费用,称为“印规”;学官收取士子定期送礼,称为“学规”;狱官收取犯人家属探监钱,称为“监规”;本地商贾给地方官送礼,下级给上级送礼,称为“年规”“节规”,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凡是涉及权力问题,都有金钱收入。

以明代的州县来说,各以其地处肥瘠不同,存在一些“公事”“羡余”“规礼”“罚赎”等非国家规定而又为国家默许的收入,这些收入不但远多于俸禄,而且成为州县的主要经济来源。例如,明代长洲知县俞集在任时,“首除税外羡银千余两”[16];海瑞在淳安任上一次革去各项不正当收入1.7万余两[17]。仅革除部分就如此之多,其未革者不知凡几。以地方征收钱粮加耗来说,“正额五升,若加六则正耗总八升。今一亩加耗一斗,则是纳一斗五升,已增一半矣,夫耗米反多于正额,其理已自不通”[18]。至于那些“八分纸价、赎罪、赃罚银钱、香钱、引契、鱼盐、茶酒等税,不系解库者”[19],更是地方官吏的重要经济来源。他们“征收有羡余,又有额外之征;罚赎有加耗,又有法外之罚;扣差役工食,月赏牌票;减驿所站价,坐派里甲行户,无物不取,却一钱不给;市税私给行帖,又帖上加银”[20]。名目繁多,额度可观。

正因为各地方有不成文的陋规收入,有权有势的权臣、朝官、宦官等便经常“横索外官钱无计”[21];地方官的上司们勒索常例,巧取“无实之费”;地方官却并未因这些横索而倾家荡产,只不过将借陋规刮削而来的不义之财,“三分归自己,七分孝敬人”,与有权势者分润,借此以为倚靠和保护伞,是“州县之陋规则取给于百姓,而道府之陋规取给于州县”[22],这七分自道府,到督抚藩臬,以及中央部院各衙门都要分润的。即便是三分归自己,也可以“初试为县令,即已买田宅,盛舆贩金玉玩好,种种毕具”[23]。这种收入与享乐,如果靠固定的俸禄及多于俸禄 10 余倍的养廉银,是不可能达到的,必须有额外收入。“很明显,官员的额外收入通常比固定收入要高很多,但额外收入的实际数字却没有记录下来。”[24]张仲礼认为,只要正常为官,州县官的年收入平均在 3 万两白银,缺分好的州县更多,道府官比州县官要多,藩臬比道府官多,督抚则最多。这些额外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陋规,而陋规的名目见于典籍者则难以统计,也使研究者望而却步。

历代官吏把公费开支化为己用是很普遍的。在当时,这种公费开支只要不直接转入私囊,就不算贪污,因此,所有的官吏对于挥霍公款都是内行。例如,唐代宰相在政事堂供膳,“供馔珍美”,有人认为此费太多,商议酌减,当时东台(中书)侍郎张文瓘却认为:“不可减削公膳,以邀求名誉也,国家之所以费,不在于此。”[25]削减公费开支被认为是邀名求誉,谁人还敢议减公费哪!公家之费可以糜费,因此,许多官吏借此以谋私。以明清而言,官吏们吃喝成风,大量糜费公款,已经成为官场痼疾。他们以为公家之费可以糜费,因此,许多官吏借此以谋私,凡有上司过署,差官经由,必然是美酒佳肴,大肆铺张,“上司一到,有饮食矣,有日廪矣;又办下程,备极水陆”[26]。这种“梨园子弟殷勤奉”“坐上客常满,樽中酒不空”的开销,实际上是以公用为名而谋私人享乐,借“公宴”为由而谋升官保职,所以“不怕大亏空”。为了限制官吏挥霍公费,清代一度将蔬菜烛炭、心红纸张、案衣什物、柴薪等四项规定了数额,折成银两,直接发给官吏,禁止他们另外需索,以后又发觉领款之后,需索如故,所以又革除之。

在公费开支各项,地方官的膳食开支占很大部分。如清代地方官上任,要带去幕友、长随、家人乃至亲戚等前往,少者数十口,多者数百口,他们的吃喝拉撒睡都要由地方衙门负责,其开支已经可观,再加上这些人在消费的过程中,不遵守价值规律,甚至强行摊派,更加大人民的负担。例如,明人何良俊所见:“南京有印差道长御史五人,与巡视京城道长俱与上江二县有统属。凡有燕席,俱是两县坊长管办。有一道长请同僚游山。适坡山一家当直,是日十三位道长,每一个马上人要钱一吊,一吊者千钱也,总用钱一万三千矣。尚有轿夫抬扛人等,大率类是。”[27]

地方官把公费开支化为己用也是很普遍的,因为这种公费开支只要不直接转入私囊,就不算贪污。如明代“各上司按临,例有迎风饭、下马饭、阅操酒、送风饭,动以数金计。”这仅仅是常规,若是地方官别有用心,也会提高规格,以至于“每席用嗄饭四十味,糖食四十味,果品四十味,而攒盒暖盏之类无算”。按照古代制度,天子用膳 120 道膳食,宰相 81 道膳食,尚书、侍郎及地方大员40 道膳食。这里每次 40 道,前后 120 道,既不违反制度,还使之有天子的感觉。明万历十八年(1590 年),华亭知县杨东野首创宴客动辄百金之例,“时五月,有肥紫蟹重斤余,鲜鲥鱼五六斤者”。这种超规格的招待,风宪官们不但吃得坦然,而且“按院啧啧叹赏曰:'两年兄莅兹土,不可谓福人哉!’”他们当然是“争以杨令为能”[28]。吃吃喝喝已经所费不赀,问题是还要行贿。李乐巡按南直隶,在松江府,知府、同知、通判、推官除了一起宴请他,还分别宴请,“凡为盛筵者十,以一倍十,所费不赀。每送下程,用燕窝菜二斤一盘,郡中此菜甚少,至赂节推门子,市出而成礼焉”[29]。

为了限制官吏挥霍公费,清末曾经规定各官的公费银,每年军机大臣 2.4 万两,尚书 1 万两,各部院司官员,从 2400 两至 180 两,共分 7 等,结余归该官所有。这种形式上为了控制公费开支的数目,实际上使公费开支转化为个人所有合法化。

历代官吏贪污受贿和敲诈勒索的门道甚多,“凡百姓上仓交粮,正粮之外,有加耗,有茶果,有仓书、斗级、纸张、量斛、看仓诸费。及起运水次,又派有水脚、垫舱、神福等费”,“又有仓胥积恶,指称米色杂碎,掯勒不收。或串同斗级,踢斛淋尖,指称欠数,停阁仓收,此仓蠹之为害也。甚至粮官不肖,轻信奸书受贿,不事晒扬,宽徇势豪面情,责偿良懦。种种弊陋,不可枚举”[30]。地方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占勒索,在征收钱粮时上下其手,大称小量,每逢夏、秋两次征收赋税,便认为是发财机会。在考课之年,则是京官发财的绝好机会,因为各级地方官为求取上考,或为顺利报销经费,求批准上报待批案件,等等,无不需要向中央有关部门的主管官吏送礼,进行疏通和拉关系。京官们“以外官为府库”,除按例的“冰敬”“炭敬”“节敬”之外,还广收贿赂,甚至敲诈索贿。各级官吏在国家财政支出和管理上,更是营私舞弊。诸如,修河者虚报费用,放赈者假造民册,管军者侵吞空额兵饷,监仓者谎报糜坏,发放费用者收取回扣,他们假公济私、侵吞财物的手段和疯狂的程度令人瞠目。

以清代工部和内务府承建的工程为例,一般只有 30%的款项用到工程上,其余都被层层克扣和瓜分了。在当时,凡是有权的官吏,都有办法收受贿赂,尤其是掌有实权的高级官员和权臣,收受贿赂更是公开的秘密,“是可知贿随权集,权在宦官,则贿亦在宦官;权在大臣,则贿亦在大臣。此权门贿赂之往鉴也”[31]。谋求升迁者,求实缺者,打官司者,要报销账目者,要经营工商矿业者,几乎所有事务都要使用行贿的手段以成其事。政以贿成,难有不贪之官。

历代官员都享有免除赋税徭役的待遇,以明代而言,其《优免则例》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粮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粮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粮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粮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粮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粮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闲住者免一半。其犯赃革职者不在优免之例。如户内丁粮不及数者,止免实在之数;丁多粮少,不许以丁准粮;丁少粮多,不许以粮准丁。”[32]因为有了这些优免,官吏们就可以荫蔽户口,虚占田土。《儒林外史》所讲的范进中举以后,“有许多人来奉承他:有送田产的,有人送店房的,还有那些破落户,两口子来投身为仆,图荫庇的。到两三个月,范进家奴仆丫鬟都有了,钱米是不消说了”[33]。送房、送地、投身,都是为了免赋役,使官吏们增加许多额外收入。

从理论上讲,俸禄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特殊雇用形式之上,君主可以赏赐给臣下官禄,如不合意,也可以随时另赏别人,这就决定官僚的地位并不稳定。在权力支配一切的情况下,官吏们从君主那里得到暂时的权力,必然是尽最大可能发挥其效能,攫取最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官吏们深知官场风高浪险,荣辱无常,升迁有望而机遇不多,任期有限而难保长久,当然是不会坐失在职捞钱的权益,也就“无惑乎清白之吏不概见于天下也”[34]。

[1]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 10《殷周制度论》,中华书局,1959 年,第 461 页。

[2] (唐)魏徵:《隋书》卷 26《百官志上》,中华书局,1973 年,第 738 页。

[3] (汉)贾谊:《新书》卷 1《服疑》,中华书局,1912 年。

[4]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 67《舆服志三》),中华书局,1974 年,第 1633 页。

[5]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 67《舆服志三》,中华书局,1974 年,第 1640 页。

[6] (汉)贾谊:《新书》卷 1《等齐》,中华书局,1912 年。

[7]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 65《舆服志一》,中华书局,1974 年,第 1612 页。

[8]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 102《舆服志一》,中华书局,1977 年,第 3030 页。

[9] (清)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 46 崔寔《政论》,中华书局,1958 年。

[10] (清)独逸窝退士:《笑笑录》卷 5《十字令》,笔记小说大观 23,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 年,第 232 页。

[11] 杂役奴仆。

[12] (明)李宗元等:《嘉靖沈丘县志》卷2《官制类》,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58,上海书店,1990 年。

[13] (清)贺长龄辑:《清经世文编》卷 20《吏政》赵申乔《禁绝火耗私派以苏民困示》,中华书局,1992 年。

[14] (明)谢肇淛:《五杂俎》,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年,第 301 页。

[15] (东汉)班固:《汉书》卷 76《王尊传》,中华书局,1962 年,第 3228 页。

[16] (清)查继佐:《罪惟录》卷 29《宦寺刘瑾传》,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年,第 2626 页。

[17] 参见陈义锺编校:《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62 年,第 39—145 页。

[18] (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 13《史九》,中华书局,1959 年,第 110 页。

[19] (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 197 潘潢《覆积谷疏》,中华书局,1962 年。

[20]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 97《恤民》,哈佛燕京社,1940 年。

[21] (明)李化光等:《万历新昌县志》卷 11《乡贤》,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 19,上海书店,1982 年。

[2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内政类,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山西学政陈官俊奏。

[23] (明)程三省等:《万历上元县志》卷 10《名宦传序》,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 19,上海书店,1982 年。

[24]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年,第26 页。

[25] (宋)王溥:《唐会要》卷 53《崇奖》,商务印书馆,1935 年。

[26]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 96《政术·前言》张涛曰,哈佛燕京学社,1940 年。

[27] (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 12《史八》,中华书局,1959 年,第 99 页。

[28] (明)范濂:《云间据目钞》卷 4《纪赋役》,笔记小说大观 13,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 年,第 123 页。

[29] (明)李乐:《见闻杂记》卷 8 之三十五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第 691 页。

[30]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 8《钱谷部·仓收陋弊》,康熙三十八年(1699 年)种书堂刊本。

[31]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 35《明代宦官》,中国书店,1987 年,第 512 页。

[32] (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 20《户部·赋役》,中华书局,1989 年,第 134 页。

[33] (清)吴敬梓:《儒林外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77 年,第 47 页。

[34]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 226《丘橓传》,中华书局,1974 年,第 59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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