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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0-11-10 03:5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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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以来,运城市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近期,我们对省定贫困县万荣谦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万荣谦和小额贷款公司于2009年11月筹建,2010年1月18日正式挂牌营业。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10个自然人。经营范围是为“三农”、中小型企业、个体经营户提供贷款服务。(二)主要架构。该公司“三会”机构健全,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建立了执行董事为股东负责,经理为执行董事负责,各部门为经理负责的管理模式。制定了《信贷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经营风险控制制度》等9项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和信贷业务报批制度。目前公司内设三个部:信贷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审计稽核部。(三)业务经营。截至2010年6月末,公司为22个客户发放贷款23笔金额1257万元,其中发放信用贷款20笔金额1057万元,发放抵质押贷款3笔金额200万元,期限6个月至一年。22个贷款对象中,一般农户5户金额17万元,个体经营户14户金额560万元,中小型企业3户金额680万元。按贷款用途分,发放第一产业5户17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35%;发放第二产业3户680万元,占比为54.09%;发放第三产业14户560万元,占比为44.55%;年利率执行最低是7.2%,最高是18%,目前贷款均为正常。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倾斜政策,农业贷款发放不足。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重点扶持的农业又属于生产周期长、风险高、收入低的产业,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其他银行业机构高,不利于市场竞争,投放“三农”严重不足。若贷款利率降低,“三农”工作线长面广,服务成本增加,又将出现亏本。如万荣县谦和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1季度贷款余额为1584万元,营业收入为16.9万元(其中利息收入15.7万元),扣除25%的利息所得税3.9万元、5.5%的其它税收0.9万元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员工资等13.5万元的支出,收支相抵为-1.4万元。至6月末贷款余额为1257万元,营业收入38.3万元,营业支出38.6万元,收支相抵亏损0.3万元。如果国家能给予减免税费的政策倾斜,其就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农业支持力度,实现公司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二)信息来源狭窄,客户信用了解困难。根据政策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可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比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但调查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且业务处于发展初期,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目前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尚不具备,且无法比照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因而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增加。


同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农村金融市场而言,单独开发客户信用数据库成本太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敢轻易涉足农户贷款,农户贷款覆盖率较低。另一方面,作为新型农村金融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规模小,但业务发展迫切需要介入清算系统,但目前暂时不能利用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导致其部分汇款业务形同虚设,服务范围和竞争能力相对较低。(三)监管归属不明,引导管理存在困难。基层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从业资格证,不能吸收存款,仅能经营贷款业务,对外营业依靠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由于监管不明,缺乏对其金融业务的培训以及对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指导,使其面临获得及时管理引导的困难,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企业顺利过渡到金融机构,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发展机制。目前,多数公司刚刚开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其对金融法律法-(四)发放大额贷款,资金面临集中风险。按照银监会、人总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规定。调研发现,7户贷款中有2户超比例,1户是2月10日和3月24日为某个体经营户发放贷款2笔220万元,占公司资本净额的7.33%;另1户是1月18日为某生产企业发放贷款1300万元,占到公司资本净额的43.3%,5月1日该企业归还贷款800万元,6月末贷款余额500万元,仍占公司资本净额的16.67%,该企业法人代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出资人,属于为出资人相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并且严重超比例,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稳健发展。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监管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营造减负宽松环境。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赋没有按金融机构利差征收,而是按普通工商企业来缴纳。税项包括25%企业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及附加,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对于仅靠贷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负担过于沉重,也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在税率及税收减免等政策上,比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同等对待,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二)理顺监管体系,探索新型监管模式。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可能面临“多头可管,无头在管”的局面。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其在法律上不能称作金融机构,金融主管部门不能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管理,而只对其进行资金流向监测,而小额贷款公司毕竟是从事较为特殊的金融行业的企业,其专业性、技术性使其他监管部门如工商局等在监管时或力有不及,或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念,最终无头在管。因此,建议由省级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作为牵头监管部门,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以解决监管虚置问题。(三)加强风险监管,提高监控执行能力。相关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密切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其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行为,督促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公司治理和队伍培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人员业务经营水平。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奖励机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万荣银监办事处 杨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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