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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扶持清单

01
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2015年至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财政投入在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投入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支持。

1
建设资金

对新建、扩建的公办老年福利院,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对新建的农村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个点11万元的投资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建设补贴4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对社会资金投资新建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医养融合医疗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
运营资金

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实际运营情况,市、县两级政府每年给予5—1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实际运营情况,每年给予2—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贴300元、600元、900元。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的医养融合机构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享受运营补贴。

3
人员补贴

1.建立老龄、失能老人津贴。对60-79周岁低收入失能老年人、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90—99周岁老人、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200元、5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2.建立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城区居家养老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贫困老人、低保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3.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激励补助制度。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并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其“五险一金”所需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补助。

4
完善医养融合服务机构付费政策

医养融合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对入住老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02
投资融资政策
1
加大养老服务业信贷投入

将养老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范围,通过投入资本金、项目补贴、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对个人创办、合伙创办、组织就业创办的养老服务经营实体,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养老机构新(改扩)建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加强险企合作,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2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满足养老和医养融合服务业的信贷需求。支持养老和医养融合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3
规范民办养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捐资举办,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但可以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原始捐资有增值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返还奖励。

03
土地供应政策
1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供地

符合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且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按程序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变更为营利性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补缴出让金(租金)办理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标准。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鼓励对国有土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服务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已建成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转让时,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擅自改变条件或搞房地产开发。

3
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

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04
税费优惠政策
1
各类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按规定对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的收视维护费、基本使用费及安装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养老护理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消防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按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3
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标准下限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太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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