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必须依法送达相对人,才会对外产生法律效力。送达方式非常重要,一旦送达不到位,行政机关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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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6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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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7章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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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直接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 收到日期也很重要,将直接影响行政处罚中相应期限的起算,应具体明确,不能空白或模糊。
(二)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书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留置送达:
➤ 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
➤ 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三)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 当事人事先书面确认邮寄送达地址的,也可以直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 邮寄凭证载明的信息应具体明确,并妥善保管,当事人收件凭证和日期应及时查询并附卷保存。
(四)电子送达
在现今网络时代,电子送达的方式越来越普遍。
➤ 行政处罚法第61条第2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可见,电子送达具有法律依据,亦提出了更高要求,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导致送达无效。
(五)公告送达
➤ 民事诉讼法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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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不应随意采用,须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上述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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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告送达的期限由60日变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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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方式和范围应尽量与当事人可能的生活和工作区域相对应,力求达到公而告知的效果。
结语
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具有较大影响。实践中,存在个别送达不到位的情形,如由他人随意签收、随意留置或张贴、随意进行公告送达等,如此种种均会影响送达的效力,进而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应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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