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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问题及相关证据的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方极力主张对方有了外遇,他(她)才提出离婚的,而对方则百般抵赖。但提出离婚的一方又往往掌握不了对方有外遇的确凿证据或所取到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很是苦恼,一直纠结着,不能自拔。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外遇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然而本律师认为,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有必要作出合理的解释。一,何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则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证据,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二,各类证据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但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发现书证容易出现下列问题:(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有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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