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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家思想网特稿]众议:墨家“自然法”精神,

——虚拟世界的墨家自然法学观察

2007

[编者按]“自然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 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 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然如墨子所言“天下失义,诸侯力政”,墨子以天为法,此中华“自然法”思想已遗失两千多年。诚如网友所言:深入挖掘墨学政治原理,不仅能导致自然法的文化合法性确立,而且能使人民过上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生活。墨家思想网特编辑此稿,是为墨家“自然法”思想研究作序。期与有志者共勉。



网友a:法的平等

墨家,主张“赏当贤罚当暴”,而且“不党父兄、不偏富贵”。

墨家巨子平等执法的史实至今还史出有据。《吕氏春秋·去私》载:腹 黄享 为墨者巨子,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寡人已令吏勿诛矣!先生以此听寡人也”。腹 黄享 对曰:“墨者之法,杀人者法,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 黄享 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包拯、海瑞、况钟等历代清官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品格,即坚持法的执行上的平等性,不畏权贵、刚直不阿,秉公执法、一断于律。许许多多的中外法学家们都注意到了这一点。中国当代学者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美国当代学者金勇义在《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中都肯定了这一内容。

网友b:墨家的尚贤理论着实带着很多今天我们叫做法制的那种色彩。

比如他们说"天子以贤而可选立",选立天子,按他们的路数走下去,中国差点就罗马了呀。不过这念头并没有让我感到多兴奋,墨子孔子活过来的话也不会觉得多兴奋,因为他们觉得"法制""人治 无论哪个贴到他们脑门上对他们的思考都没有多大的助力,顾而也引不出他们多大的兴趣

墨学里有许多东西带有近代语境中平等的色彩。比如他说当皇帝不是天命("非命"),皇帝可以选贤人去做。尽管这个"选"字在近人理解起来有差异,有的认为说可能墨子主张"民选",有的说前面民选的理由不充分,墨子的意思大概是禅让再经过民众的认可吧,总之,不是后来皇帝专制那种"奉天承运"的派头。另外,他这一套选贤的理论是建立在性恶、争利的基础上,这一点跟边沁的功利说如此神似。他绘声绘色地描述了社会秩序建立之前的景象,说"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人拿自己的"义"去"交相非",这每个人的义背后,是人们趋利的本性。非来非去,父子弟兄吵啊闹啊,天下百姓水火毒药"相亏害",弄得天下乱得跟一窝禽兽一样。于是只好选天子了。另外,贤人天子也不能说啥是啥,当然更不能全听乱民的话,那么该怎么办呢?应该顺应"天志"而立"法仪",注意,墨子反对"天命",却主张贤人要尊"天志",然后根据天志立法规矩民众,这里是不是也透出了自然法的痕迹?

总之,在他的政治理论反宗法、反天命,从理论依据到制度设计都透着平等主义的色彩。其实墨儒之争的根本就是贵族政治与平民政治的较量

但是在这个较量中,这样的一种平等主义的平民政治理念,却成为绝学了!尽管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它曾经流传甚远,一直流传到南越,不象儒家多限于殷民之域。墨家的弟子也并不少于孔门,他能派三百个徒弟助宋拒楚,弟子孟胜帮阳成君守城,墨门"弟子死之者百八十三人",可见墨徒多着呢,他为什么那么快就绝了呢?

网友c:墨家之法为自然法。

学派如墨家,曾对“模型”与“度量”作文字上之玩弄者甚多.胡适即曾指出,“标准”一词,即为“法”之最初意义,在《管子·七法》篇中,法之定义即含有长短,轻重之制度,固体液体之容积,以及制图用之“形矩”,两脚规等等[※一] 。因此常经人仿制之半浮雕,其意义可能在此。盖其中即有神话式的统治者伏羲与其后或女,女娲氏手执形矩[※二]及两脚规[※三]

[※一]注: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二]按:乃我国木匠所用之曲尺,形似西方之丁形矩。
[※三]按:乃结绳之像,其下委垂之二绳头形似西方之两脚规,故有此误。像旁题词为:“伏羲仓精初造王业画卦结绳以理海内。”




网友d:只有体现天法的人法才是治国之法

“自然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 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 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正义,首先是为政之义。治天下,要有法所变,否则不若百工。治天下,“奚以为治法?”(《法仪》)。法其父母、法其学、法其君皆为不可,因为父母、学、君三者均仁者寡,法此三者,是法不仁,“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法仪》)。只有天,可为治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法仪》)。从墨子的理论上讲,人之所以一人一义,各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是由于人各有其私;要消除一人一义之乱,就必须确立一个无私的偶像作为标准,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父母、学、君,三者均为人,都各有其私,若以其中一者为治法,则是以私去私,若以火救火,其谬大矣。人之中,是没有可以为治法的;只有天是无私的,对人是博爱厚施的,因而,只有天才能作为“义”的形而上之根据(基础),作为真正的义的载体。天与人,在墨子那里,是严格分立的。天法是最高的法,人法禀承天法,只有体现天法的人法才是治国之法。自然法与人为法之分,也初露端倪。

网友e:墨子法“天”,具有鲜明的自然法思想。

墨子法“天”,具有鲜明的自然法思想。《墨子·法仪》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为法。……若百工从事皆有法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可见,此所谓“法”,就是社会生活上的行为准则,又是治理国家的政治原则。而且,墨子所说的“法”是依乎自然,取法于“天”的“法”,所以说“奚为治法而可?故说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接着,墨子以自己所理解的自然法则为依据申述其主张说:“天何欲和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说: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墨子·尚同中》也说:“当若天降寒热不节,五谷不孰,六畜不遂,疾灾戾疫,飘风苦雨,荐臻而至者,此天之将罚也,将以罚下人之不尚同乎天者也。”由此说来,墨子所说的“法”,与儒家所说的“礼”自有相通之处,都是以自然法则为依据的。

在《墨子·节用中》里,墨子历数“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饮食之法、衣服之法、节葬之法”,此所谓“法”,实际上就是“礼”。

在与儒者的争论中,墨子反对儒者所强调的道德之礼,而有关治国之手段则直以“法”论之。所以,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来说,墨子大体是主张法治的。诸如:“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故唯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此亦其法也。”又“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还有“天子亦为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法令不急而行”,“刑政之治”,等等,讲的就是法令刑罚之治。

此外,墨子也有言及成文法者,如《墨子·非命上》说:“盖尝尚观于先王之书,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墨子·经上》还论述“法”的意义说:“法,所若而然也。”又《墨子·小取》说:“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可以说,先秦时代的礼法思想,墨家自然占有一席之地。其论说既有与儒家相通者,又有与后起的法家不谋而合之处,总体上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在政治思想领域里思想家们所关心和所探讨的问题的一致性。


网友f:深入挖掘墨学政治原理,不仅能导致自然法的文化合法性确立,而且能使人民过上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生活。

墨家的“同君”思想就是一种道德性全民选举原则:“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立为天子”。

中国当代著名思想史家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称此为:天鬼与人民一致同意的原则(《尚用·上》)是“天子由民选举。”

现代政治文明已经确立了全民直选原则,这与墨家思想相契合、不违背。墨子说的“民”不是什么代表,而是“万民”即全体民众,其原句为“上者天鬼有厚其为政长也,下者万民有便利乎其为政长也。天鬼之所深厚,万民之所便利,而能强从事焉,则万民之亲可得也。”

墨家的“天鬼”概念不是巫术意义上的鬼神,而是与自然法中的“天”相一致。所以,深入挖掘墨学政治原理,不仅能导致自然法的文化合法性确立,而且能使人民过上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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