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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不得不说的话题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


二中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有哪些特点?

2013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2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案由高度集中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三岁以下婴幼儿患者过半且致残率高。

3、异地就医情况突出。

4、患方多要求高数额精神损害赔偿。

4、七成案件中医疗机构存在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过失。

6、七成以上医疗机构被判担责。


医疗纠纷发生原因有哪些?


(一)医方原因

1.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一是诊断迟延、偏差、错误或漏诊。二是手术操作不当或手术方案选择存在缺陷。三是用药错误或存在过失。

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部分医疗机构因未全面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或未采用书面或其他妥当的方式告知,在医疗告知的内容与程序方面存在欠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医疗纠纷。

3.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一是病历内容不完整,缺少对必要记载医疗行为的记录。二是病历书写不规范,涂改不符合规定、欠缺医师签名、出现多处错字等。三是病历档案保存、复印管理不规范,致使部分文件遗失;少数医疗机构拒绝患方复印病历档案,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4.人员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实习医务人员单独制作病历资料、代替主治医师签字,进修医师独立从事诊疗行为、书写制作病历等情况,引发患方质疑,产生纠纷。



(二)患方原因

1.因不配合治疗引发损害。个别患者家属在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后,因种种原因,不愿按照医方提出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损害后果扩大。

2.未遵医嘱复诊,延误病情。部分患者家属在医方有明确复诊要求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复查,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医方无法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

3.对现代医学期望过高。部分患者家属与医方沟通不充分,对于诊疗行为的期望过高,缺乏对于治疗风险的有效预见及对治疗效果的理性评估,尤其在某些罕见病及高危性病症中,一旦治疗效果不符合自身预期,便归咎于医方,引发纠纷。

三、相关建议 

 (一)对医疗机构的建议

1.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成年患者身心特点、发病机制、患病种类具有特殊性,对医务人员要求更高。在医学临床工作中,在对未成年患者,尤其是婴幼儿患者的治疗方案选择、并发症处理、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应当更加谨慎。

2.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切实增强医疗服务意识,重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使患方产生不信任情绪,在告知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等方面更加细致严谨。

3.规范病历制作管理,尽量消除信任危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制作病历,对于病历签名、修改、归档、保存、复印等易发生纠纷的领域应当特别注意,降低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同时保障在纠纷发生时,能够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自身责任。

4.加强资质审核管理,规范临床实践活动。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实习人员、试用期人员及进修人员的资质审核及管理,严格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


(二)对患者家属的建议

1.关注孩子健康,准确描述病情。患儿因年龄小,表达能力差,病情描述主要或完全依靠家长。为使医生准确了解患儿的病情及发展情况,家属应当尽量客观叙述患儿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变化趋势等情况,避免情绪性主观描述,必要时可采取数据记录等形式增强准确性。

2.积极配合治疗,定期进行复查。患方家属在医疗活动中应积极配合院方合理治疗,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复诊,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病情。

3.积极理性沟通,保持合理期望。受当前医疗技术限制,少数罕见或先天性疾病临床诊断困难,治疗效果有限,可能无法达到患儿家属的期望。对此,患儿家属应做好心理准备,对诊断、治疗效果保持合理期待,积极与医方进行理性沟通,发生纠纷后采取正当方式维权。

4.主动申请鉴定,完成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方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患方主动申请司法过错鉴定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



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诉内蒙古某医院、北京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1年,3岁的林某因左肘外伤至内蒙古某医院急诊科就诊,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医生为其行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等治疗,5天后拆除石膏外固定,建议转北京某医院治疗。后林某至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左),前臂筋膜间室综合症”,嘱其行被动伸指功能训练。后林某认为内蒙古某医院延误诊断,北京某医院治疗方法不当,诉至法院要求两医院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内蒙古某医院存在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石膏外固定未放置衬垫物、延误筋膜间室综合症早期诊断和治疗的过错;北京某医院诊疗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内蒙古某医院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后,内蒙古某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内蒙古某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延误诊断治疗、石膏外固定处置不当、缺少转院记录的过错,应当承担60%责任;林某自身伤情较重且其家长未遵医嘱进行复查,就自身损害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安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1年7月6日,8岁的安某因发热至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和药物治疗。当月10日因高烧、身体红斑再次就诊该医院,进行皮科、内科会诊。7月11日安某因发热不退再次复诊,诊断为“发热待查”。次日,因病情未见好转,安某至另一医院就诊,确诊为川崎病并入院治疗。后安某认为北京某医院存在误诊、漏诊的过错,延误病情治疗,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安某申请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安某持续不明原因发热且伴有发疹,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症状与体征,院方应当一体化考虑安某病情发展特点,建议其到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同时应告知安某家属其可能存在的疾病及危险性,提醒家属提高对安某病情的重视。故院方存在一定过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某医院承担40%责任后,安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鉴定意见,北京某医院存在过错,但安某所患疾病较重,损害后果主要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一审确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杨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08年8月28日,1岁杨某因重度脑积水入住北京某医院,次日行“侧脑室腹腔引流术”,同年9月5日出院。术后杨某间断发热,定期在上述医院复查治疗,后于2010年12月再次入院治疗,行“脑室-腹腔分流调管术”。杨某认为该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两次手术中违反诊疗常规,且病历出现多处错字,手术日期记载错误,造成自身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院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经鉴定,院方诊疗行为及手术操作符合医疗常规。虽存在缺少病程记录、手术日期记载错误、出现错字等不足,但与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院方承担一半鉴定费后,杨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华娇、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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