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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丨拿个人账户当公司避税保险箱,法人千万不能成为法盲!

今年上半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下文简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下文简称“被告人”)犯逃税罪:2013-2014年期间,被告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约188万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被告人于2017年被抓获,其公司于2018年补缴税款人民币约183万元。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相关法律及公诉机关适当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法院发还税务机关。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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