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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军制浅论(七):地方军部分,简述东汉的行政区划(州)

(二) 地方军

东汉的地方军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块,边境的郡国置都尉管理境内的军队。此外,东汉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设置了六个属国,分设属国都尉各自管领这六个属国的军政,其职能和太守基本相同(属国只设都尉,不置太守)。其余郡国境内的军队则由太守(或国相)统领。

在探讨东汉地方军的建制之前,先简略介绍一下东汉的行政区划。

1.简述东汉的行政区划

东汉地方上的建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级,即州、郡(国)、县。全国共有十三个州,州之下辖郡(王国),郡(国)之下辖县(邑、道、侯国),县之下还有乡、里、什、伍等行政建制,(《风俗通》:“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后汉书·百官志五》:“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此处就不详细表述了。(亭、邮之类应属于维持乡里治安、供官吏外出办事时休憩的兵站,并不属于行政建制,也不能说亭、邮从属于乡,亭、邮的直接上司应该是群太守的属官督邮。《后汉书·百官志五》中虽然乡、亭、里连述,但并不意味着亭和乡、里之间有任何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应劭《汉官仪》中对亭、邮的解释可为明证。)

(1)州

东汉在大部分历史时期(汉献帝建安十八年,曹操“省州并郡,复《禹贡》之九州”)共有十三个州:司隶校尉部、豫州、兖州、徐州、青州、凉州、并州、冀州、幽州、扬州、荆州、益州、交州。除司隶校尉部的主官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的主官为刺史。

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部领河南尹(即东都洛阳一带)、河内、右扶风、左冯翊、京兆尹(即西都长安一带)、河东、弘农七郡。司隶校尉是朝官,在东汉时,特别是东汉中后期,地位十分尊崇,他与御史中丞、尚书令一起,在朝会时有自己的专席,称“三独坐”。司隶校尉官秩为比两千石,远高于刺史的六百石。

然而官秩高低并不能完全代表权位的高下,据《汉官旧仪》:“御史中丞督司隶,司隶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以下(二千石即指代郡守)。”御史中丞官秩一千石,司隶校尉官秩比两千石,司直官秩比两千石(司直为丞相属官,在东汉存在时间极短,汉光武帝建武十一年即废置,汉献帝建安八年十月曹操在司空府中重置),刺史官秩六百石,郡守官秩两千石。像御史中丞、尚书令、北军中候、刺史这样的官职,都是位卑权重的典型,之所以官秩不高,就是为了防止其权力过重。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上条引文中提到的各种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用到的是“督”字,而非“掌”或者“领”,这说明这种上下级的关系是以监管的形式,而不是直接的从属关系。

刺史是中国古代历史中一个很有意思的官职,其职权的演变直接对历朝历代的权力格局造成了重要的影响。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在地方行政制度上采用郡县制,全国共有三四十个郡,权利相对来说比较分化。西汉初年沿袭秦制,至汉武帝元封五年始分十三州,置刺史督察各州郡县官吏,此时刺史的职责有点类似于后世按察使的职责,倾向于司法,于民政与军事无所涉,“非条所问,即不省”。(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诏书旧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

很显然,设立刺史的初衷是让刺史替朝廷监督郡县官吏,特别是针对郡守,防止地方势力坐大,危及中央政权。东西汉的刺史(不包括改刺史为州牧的王莽执政时期和汉灵帝中平五年以后),在名义上都是没有兵权的,刺史并不掌兵。其属下跟军事有关的军曹从事只有在州内有战事,需要统筹州内各郡军队时才设置,事罢则省。刺史(州牧以及后世的节度使、安抚使、行省平章等)独掌一州(路、省)军政大权自东汉末年开始。(《资治通鉴·晋武帝太康元年》:“诏曰:昔自汉末,四海分崩,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今天下为一,当韬戢干戈,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胡三省注曰:“察举郡县长吏而已。”)按,东汉中后期,汉灵帝之前,亦有刺史统兵的特例,以应对境内突发的战事,这是刺史掌军政的前兆。如《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海贼张伯路复与勃海﹑平原剧贼刘文河﹑周文光等攻厌次,杀县令,遣御史中丞王宗督青州刺史法雄讨破之。”

汉灵帝中平五年,刘焉上疏请改刺史为州牧。《后汉书·刘焉传》:“时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刘〕焉以为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辄增暴乱,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其实刘焉上疏之前,东汉朝廷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力已经远不如东汉前中期,有了刺史掌州内军政的苗头。刺史改州牧之后,州牧(刺史)更是名正言顺地被赋予了掌管一州军政的权力(但还是不能领军职,其对州内各郡军队的掌控程度也有待商榷)可谓军阀割据的发端。东汉灭亡的根本原因,并非是黄巾军,也不是外戚与宦官的争权,更不是外族的入侵,而是军阀割据,即王夫之在《读通鉴论·恒帝纪》第九条中所说的:“汉之末造,必亡之势也,而兵疆天下。……故国恒以弱丧,而汉以强亡。”(其实这个论调也确有偏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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