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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个新的司法观念始于何时

在中国几千年的旧法律传统中,可以说,从来都没有过“犯罪嫌疑人”这个文绉绉的概念。

凡是被抓到公堂之上的人,无论是官还是民,我们都已先天地把他看作是一个有罪的人。等待着他的,只有县官大老爷或刑部大老爷把惊堂木一拍,然后大喝一声:“从实招来”!否则,便“大刑伺候”。

在现代,这句司法口头禅虽然已换成了另外8个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近两年来,这8个大字亦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又换成了一些别的什么口号。但换汤不换药,个中观念,依然还是这样一种“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旧司法传统。

在西方,世界各国从18世纪起,便普遍确立了一种叫“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新司法观念和司法规则。

警方若怀疑一个人犯了罪,就必须向法庭提交出有关这个人犯了罪的证据,去证明他“罪在哪里”、“罪是什么”;若提不出证据,或虽有证据,但不“确凿”,还有一些“超越了合理怀疑”的疑点,证据还未能达到“无可置疑”的地步的话,那么,不管怎样都好,最后,法庭便要说一声:“对不起”,然后将你无罪释放。

余定宇先生说,这就是“疑罪从无”

这种新的司法规则与“沉默权”规则一样,在世界法学界中亦一贯是争议极大。许多人批评它纵容了犯罪,但又有许多人赞扬它是一种司法的文明。尤其是在洛杉矶发生的那一宗举世闻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之后,对于这条“疑罪从无”规则的争论,更是在美国和全球都掀起了一场迄今不息的轩然大波。

1994年6月13日,一对在大街上遛狗的老年夫妇,在贝弗利山庄布伦特树林区一幢豪宅前,被一幅惨像吓呆了: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倒卧在门前的血泊中,在昏黄的街灯映照下,这场面显得十分恐怖。

几分钟后,警察赶到,确认死者为妮可,大明星辛普森已离婚的前妻,和一个业余演员古德曼,死因都是被锋利刀刃刺杀。

血案现场,除了一串大码鞋的血印之外,还留下一顶辛普森的帽子,一只左手的手套。

自杀、他杀?情杀、劫杀?

茫无头绪的警员们在半夜三更按响了辛普森的门铃。但这间同样是位于布伦特树林区的豪宅内,却无人回应。警员翻墙而入,发现了点点血迹,直通向车库。车库里一辆野马牌越野车内也有血迹,附近还有一只沾满鮮血的右手手套。

辛普森,顿时成了凶案的嫌疑人。

一小时后,辛普森一进家门就被警察围住。在他左手的手指上,还有一处瞩目的刀伤伤痕!

辛普森对警察的盘问先是支支吾吾,继而是“我有权保持沉默”。血迹的化验报告又未出来,证据不足,虽有怀疑,但警察暂时还不能逮捕辛普森。

三天后,辛普森却突然失踪了。

普森畏罪潜逃?

辛普森要自杀?

辛普森想干什么?

……

有关这位大明星的电视新闻,一时间骚动了全美国。

原来,这位辛普森曾是一位在美国风靡一时的橄榄球明星。

在他20年的橄榄球生涯中,创造过不少辉煌的进球纪录。退役后,他又摇身一变成了影视界的大明星。这就难怪,关于他的案子会在美国引起如此的轰动。

当日傍晚时分,辛普森的野马越野车却突然在加州一条高速公路上被发现。已经取得逮捕证的警察们,马上展开了大追捕。

一时间,全美国所有电视台都在播放着同一个画面:一辆白色的野马车在高速公路上缓缓爬动,天上地下几十辆警车、几十架直升机像护卫一样跟着慢慢地行驶,来往车辆全部停下让路。

由于辛普森举着子弹上了膛的手枪嚷着要自杀,所以警察一时也束手无策,唯有跟着他的野马车,毫无目的地四处游荡。

当晚,追捕辛普森的电视实况转播,据说创下了美国电视有史以来最高的收视率!

此后,长达一年半的法庭审理过程,更成了全美国最受人欢迎的“法制题材长篇电视连续剧”。各大电视台纷纷聘请了法学专家,随着此案的进程,日日加以评论。

有人开玩笑地说过:在长达一年半的审判过程中,全美国家家户户都在上同一门的大学法律课程——刑事诉讼法!而在控辩双方的律师、法官及法学评论家们精彩生动的“以案说法”的“普法教育”下,到辛普森案结束时,全美国几乎有5000万人,变成了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专家。

在长达一年半的审理过程中,检控方共用了5个多月的时间,在法庭上询问了58位证人,展示了48件实物和图片。而辩护方也用了3个月的时间,询问了27位证人。

之后,双方便进入了拉锯似的辩论和反驳,光是法庭记录的文件便长达5万页!

最后,1995年9月26日,女检察官玛莎・克拉克花了6个多小时来作结论陈述;而辛普森的律师团,他花费一千多万美元请来的全美国最好的刑事诉讼律师们,则用了整整两天的时间来作结论陈述。

本案最奇妙一点是,辛普森的律师们从来都没有对公众说过半句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是杀人凶手!这一点全美国人都是心照不宣。如果愚蠢地从这点上为辛普森辩护,那就无异于公开侮辱全美国人的智慧。

所以,律师团的策略是——集中火力,猛攻证据的疑点。

策略之一,反复打种族牌。辩方律师不停地攻击主办警官(白人)福尔曼以往有许多漫骂、殴打黑人的种族歧视劣行,引导陪审团对福尔曼留下了一个“出于对黑人明星的嫉妒而栽赃”的坏印象。

策略之二,抓住警局刑侦技术人员的马虎,强调血迹是如何被污染而使化验结果不可靠。一句话,仅这两点,已足够令黑人占大多数(12人中只有一个白人)的陪审团:检察方的证据,没有达到“无可置疑”的标准!

案件审到这个份上,其结局,大家也就可想而知了。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时,全美国民众上至总统克林顿,下至小学生、流浪汉,居然会全都聚集在家里和办公室里或商店酒吧里的电视机前,焦急地等待着,法院里面这场“世纪审判”的大结局。

当日法官伊藤神情肃穆地就座时,全美国是一片寂静。所有人都屏住呼吸,聆听着书记员罗伯森女士宣读最后的判决:“本陪审团,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森,无罪。”

这时,死一般寂静的美国如同突然爆炸了一颗原子弹——所有的黑人都在同一瞬间爆发出一阵巨大的欢呼,而所有的白人,则在同一瞬间发出了一声巨大的哀鸣。

余定宇先生说,这场惊天动地的“世纪之审”虽然已经过去了10多年,但在全世界人们的心里,却对之仍然记忆犹新。老实说,这回,辛普森虽然逃过了法网,但这场“世纪审判”却没有赢家。可以说,所有人都是失败者。

难道维护“司法正义”(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就一定要以牺牲“社会正义”(放走真凶)和“实体正义”为代价吗?

社会正义牺牲了,司法正义又是否能单独存在?

如何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这两种正义之间寻找到一个正确的平衡点

美国的法官们,又一次面对着一杯苏格拉底式的苦酒,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又一次遭受到猛烈的责难和抨击。

一方面,美国是一个表面上最自由平等、最讲人权正义公理的国家;另一方面,美国实际上又存在一种最严重的白种人对有色人种的歧视。在一个黑人白人情绪严重对立的社会中,究竟还有没有一种能超越一切种族肤色、超越一切阶级利益、政治制度、不同政见之上的一种“纯社会正义”

这个问题,看来,只有上帝才能回答。

所以,撤开这一切复杂而又混乱的恩怨不谈,全美国人,全世界人,从本案中唯一可得到的和唯一有正面意义的教训,就是:

要想将罪犯切切实实地绳之于法,那么,检控方的呈堂证供,就必须要做到“确凿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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