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辛普森案件经常被喉舌引用,作为美国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实际上恰恰相反,辛案在美国,甚至在西方法治史上,是一个程序正义对抗实体正义的经典案例,其内在的高深意义远非某些习惯下跪的民族能想象理解。
美国 律师 Kevin :
今天在群里看到又有人提起这个案例,作为法律人我来说几句。
1. 辛案主审法官曾说过“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为什么这么说?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联邦最高法院在60年代确立了著名的“毒树之果”规则 (假定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子,都是不能吃的),也就是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因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
这个原则之后成为美国司法程序正义中的基石。辛案中,办案探员犯了致命错误,未取得搜查令非法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公民的住宅是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导致警察非法取得的血手套等关键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从公众的视角去看辛案,谁是凶手几乎不难判断,然而法官却从法律的角度说,“法律没有看到”,也体现出英美法律体系中一句格言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通俗说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要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所以在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认为法庭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2. 有人argue,程序正义会不会放走了真正的罪犯而不能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以及罪犯会不会利用程序正义的某些规则(比如米兰达警告)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些都是很好的问题,但美国的司法系统相信,程序正义的实现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宁可错放也不能错杀的原则,可以最大程度的阻止冤假错案,比如刑讯逼供这种顽疾,自从有了毒树之果的理论后,在美国就大大的减少了,很简单因为警察辛苦逼供得来的口供会被法庭像废纸一样对待。
其实,程序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正义的,如果我们将最终的审判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是需要程序正义支持的。所以在辛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却认为法庭的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大多数人都对被害者家属的愤怒表示理解和同情,但同时他们也认为,这是没有办法的事。
3. 在美国,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都来自于美国宪法对政府公权力的严格限制和对公民自由权利的高度保护。每一个美国人都知道自由不是免费的,自由要付出代价。
辛普森案中,法官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传递出一个反映美国核心价值的信息,那就是任何联邦政府机构,试图通过破坏公民权利来实现其他权利和正义,是不会被美国社会接受的。
没有一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只能追求某种最大化的合理性。美国人知道,放走了一个辛普森,换来每个美国人安全一觉睡到天亮,免于被政府公权力的骚扰,一切都是值得的。
习惯为奴的人,不会思考,自然看不懂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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