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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经临床发挥 (治则治法学说的临床运用)8.12.

第七节  "大、小、缓、急、奇、偶、重"七方辨析

《素问·至真要大论》提出了“大、小、缓、急、奇、偶、重”七种组织法度,并说明各类方剂的治疗作用,后世称为"七方"并视为方剂的组织法度。关于"七方"之义,历代各家由于对经文理解的不同,因而互有歧见,特别是对大方小方、大制小制和重方,不少解释系对《内经》本义的误解。兹细绎经义,再做如下解释,以供学者参考:

一、大方、小方和大制、小制

大方、小方系以方剂中药味多少分。“大则数少,小则数多,多则九之,少则二之。”为什么大方反而药味少,小方反而药味多?因为大方虽然所用的药物品味少,但每味药的用量相对较大,独用则效专力大。由于这种方剂中药物的分量大,而且治疗作用专一而雄厚,故称“大方”。小方则反之,药味虽多但每味药的用量则相对较少,故其治疗作用平缓而分散,因而称“小方”。可见大方、小方是以其所组成的药物用量大小和治疗作用的专一、分散来划分的。

与大方、小方同样说明方剂药味和分量多少,而且容易引起混淆者,还有“大制、小制”的组方法度。《素问·至真要大论》谓:“君一臣二,制之小也;君一臣三佐五,制之中也;君一臣三佐九,制之大也。”制,有编制、规模的意思。大制之方,由较多种药物组成,规模较大;小制之方则由较少种药物组成,规模小。故以药味多少而言,则其义与大方、小方正好相反:大制同小方,小制同大方。由于篇中论“方有大小”时,有“是故平气之道,近而奇偶,制小其服也;远而奇偶,制大其服也。大则数少,小则数多,多则九之,少则二之"之说,故一些医家如刘完素、张子和等误把大制等同于大方,小制等同于小方,《儒门事亲·七方十剂绳墨订一》即谓:“夫大方之说有二:有君一臣三佐九之大方,有分两大而顿服之大方。……小方之说亦有二:有君一臣二之小

方,有分两微而频服之小方。”则与经文所言“大则味少,小则味多”相违背。应该说,在《素问·至真要大论》原文中,大方、小方与大制、小制是两个不同概念:大方、小方指方剂中药物分量的大小,即后世所言的大剂、小剂;大制、小制则指组方规模(编制)的大小。两者的关系是:大方常采用小制的组方制度,盖独用则力专;大制则常采用小方的剂量,盖药味既多,分两自然不可太重。明乎此则不致误解经义而混淆该两个不同概念。至于经文“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之说,则说明毒性(副作用)较大的药物,其应用除了根据病情的需要外,还要考虑方制的大小:一般而言,以用大制为宜,因为用大制(小方)药味多而各药用量相对较小,较小剂量的"毒药"可减少其毒力;另一方面大制中多种药物之间可以互相监制,从而亦抑制、减轻"毒药"的毒副作用。

二、缓方、急方

缓方、急方以药物的气味厚薄分。"补上治上制以缓,补下治下制以急。急则气味厚,缓则气味薄。”缓方选用气味较薄的药物,如麻黄、防风、荆芥、薄荷、黄芪等,这些药物味薄性缓,进入人体后,能够轻升布散于上焦而不急趋于下,故有补上治上的作用;急方选用气味浓厚的药物,如附子、肉桂、独活、黄柏、大黄等,这些药物味厚性急,进入人体后直趋于下,而起补下治下的作用。王冰注谓:“治上补上方迅急则止不住而迫下;治下补下方缓慢则滋道路而力又微。”《儒门事亲·七方十剂绳墨订一》亦谓:“盖药气味薄,则长于补上治上,比至其下,药力已衰。……药之气味厚者,直趣(趋)于下,而气力不衰也。”可见缓方、急方由于组方药物气味有厚薄之不同,因此药力下行有缓急、专散之异,而作用部位亦就有上下之别。

三、奇方、偶方

奇方、偶方则以组成方剂的药物种数的奇偶分。《素问·至真要大论》:“君一臣二,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偶之制也;君二臣三,奇之制也;君二臣六,偶之制也。”奇为阳,偶为阴,奇方由奇数药物组成,属阳而作用于阳分,偶方则属阴而作用于阴分,故经曰:"近者奇之,远者偶之。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病位在上者属阳为近,在下者属阴为远。张志聪的《素问集注》注释说:“奇偶者,天地之数也。近者,谓病之在上而近,故宜用奇方以治之,天气之在上也。远者,谓病之在下而远,故宜用偶数(方)以治之,地气之在下也。”至于“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则说明汗、下法的用药组方有其特殊之处,不在“近者奇之,远者偶之"之例。历代不少注家如张景岳、吴昆、张琦等均认为"奇"、"偶"二字互相错置,应该改为"汗者不以偶,下者不以奇"。其实经文并无错讹,其原本意思是:治病位浅近在上者用奇方,但发汗法虽然治病位浅近(在上、在表)者,却不用奇方而当用偶方;治病位深远在下者用偶方,但下法虽然治病位深远(在下、在里)者,却不用偶方而当用奇方。何哉?考经文奇、偶方之说,立意在于奇为阳、偶为阴,故奇方治近者、在上的阳分病,偶方治远者、在下的阴分病。然汗法虽治阳分之病,本来应该用奇方,但需药力比较散缓者,方能透达肌表以取汗;下法虽治阴分之病,本来应该用偶方,但需药力能够迅速直达下焦者,方能攻下里实。奇方因其为阳,毕竟性专势急,故宜于下法而不宜于汗法;偶方因其属阴,药性比较散缓,故宜于汗法而不宜于下法,此即“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立意所在。但以方剂药味奇偶阴阳说明其主治功效,毕竟机械牵强,证之临床,解表发汗剂固然有不用奇方而用偶方者,如麻黄汤、桂枝加葛根汤、升麻葛根汤、十神汤等,但亦有不少发汗剂不拘此例而用奇方,如桂枝汤、大青龙汤、葛根汤、九味羌活汤等。同样,下法固然有用奇方者,如小承气汤、调胃承气汤等,然最著名的攻下剂大承气汤却是偶方。可见经文虽有此说,但医家并未为之印定眼目,张景岳于《类经·论治类》中说:“本节特举阴阳奇偶以分汗下之概,则气味之阴阳又岂后于奇偶哉?……此其微意,正不止于品数之奇偶,而实以发明制方之义耳,学者当因之以深悟。”说明制方遣药,当以性味为重,不必拘执于品味之奇偶,如此理解经义,方能切合临床实际。

四、重

重方,后世又称为"复方"。重方之义,历代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为不同类型的方剂交替重复使用,如张景岳的《类经·论治类》谓:"此示人以圆融通变也。如始也用奇,奇之而病不去,乃当变而为偶,奇偶叠用,是曰重方,即后是所谓复方是也。”《本草纲目·序例》引王好古曰:"奇之不去复以偶,偶之不去复以奇,故曰复。复者,再也,重也。所谓十补一泄,十泄一补也。"另一种解释则认为是指数方合并重叠使用,如《儒门事亲卷一·七方十剂绳墨订一》谓:“方有两方三方相合之复方,如桂枝二越婢一汤,如调胃承气汤芒硝、甘草、大黄外,参以连翘、薄荷、黄芩、栀子,以为凉膈散,是本方之外,别加余味者,皆是也。”

按  奇有单独之意,偶有耦合、配对之义,若此理解“奇之不去则偶之,是谓重方”之说,则以"两方三方相合之复方"释重方,似合经文原旨,而前说"奇之不去复以偶,偶之不去复以奇,故曰复",虽为多数注家所认可,但乃指方剂使用方法而言,并非指其组织制度,反觉与经义有违。

正确理解上述方剂组织法度,有助于临床组方遗药的严谨性和有序性,更好地发挥方中各药的协同作用,提高方剂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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