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总 则
一、为规范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证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公开、科学,根据《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金华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认定、公告依照本程序规定进行。
申 请
三、申请人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原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概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同等有效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创立著名商标的简要情况介绍;
(五)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
(六)近两年来,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情况及质量检查结论;
(七)近两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附证明材料;
(八)企业横向比较的证明资料;
(九)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十一)打假维权情况;
(十二)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后连同《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四、金华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确认延续的,应填写《金华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三条规定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受 理
五、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对申请材料中的《商标注册证》所列注册项目,申请书件填写情况和商标实际使用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均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六、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及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决定应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形成正式文件,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情况报告一式两份、《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份一并上报市局。
七、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局初审上报的《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负责书面审核,走访、征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交金华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认定与公告
八、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的评审材料后,应进行汇集、摘录、整理,确定认定委员会会议日期,并于会议前15日将书面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九、认定委员会会议先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十、认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由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表决意见返回,否则视为无效。
十一、金华市著名商标须经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可有效。
十二、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作出金华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后,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依照《办法》认定的金华市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经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确认延续后,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四、本工作程序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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