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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证据1∶1 法院如何采信
禁行道路突现摩托车被扣
双方证据1∶1 法院如何采信
2012.5.17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林 娜
                           

  

  

  一辆禁止在厦门本岛行驶的摩托车停放在岛内,而且发动机是热的,主人说是用货车载进岛内的,交警说虽然没有看见摩托车上路行驶,但根据生活常识可以推理出这辆摩托车是在路面上行驶过来的。

  被处罚的摩托车车主阿渊很不服气。他起诉说,警察没有亲眼看到,也没有监控,凭什么认定他在岛内骑摩托车?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交警能根据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并开出罚单吗?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摩托车车主状告交警的案件。

  去年8月22日11点34分,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国税局门口停放了一辆二轮摩托车。湖里区交警大队民警陈警官当天正在执勤,就在4分钟之前,他巡查经过该路段时,并没有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车辆,可就在4分钟之后,这辆摩托车出现了。现场没有看到摩托车的驾驶员,而摩托车的车牌号码还被一条毛巾遮挡了,字母“D”及数字“48”都没法看到。此外,陈警官在现场查验时还发现,摩托车的发动机温度很高,他由此判断,摩托车是刚刚被人驾驶到该处,并停放了下来。

  过了不久,阿渊从国税局楼内走了出来,在确认车子为阿渊所有后,陈警官扣留了这辆摩托车,理由是阿渊驾驶无统一标志号牌的摩托车在厦门本岛行驶,还故意遮挡机动车的号牌。9月21日,湖里交警大队对阿渊作出行政处罚,阿渊被处以罚款500元。

  被处罚后,阿渊不服气,摩托车是停在那儿的,交警也没有看到他骑车,凭什么罚他的款?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了法院。

  湖里交警大队称,根据在现场执勤的民警陈警官提供的查获经过,他在海天路进行日常勤务巡逻时,在该路段并没有看到停放有任何车辆,而当他11点34分再次巡逻经过时,就发现在海天路国税局门口人行道上停放着一部普通二轮摩托车。陈警官现场查验时发现该车的发动机温度很高,再结合两次巡逻经过的时间,他才认定该摩托车有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法予以扣留。

  湖里交警大队认为,虽然该事实只有陈警官的陈述,但陈警官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与阿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执法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认为陈警官出具的查获经过是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优势证据。

  阿渊对交警提供的查获经过以及执勤民警和协警的证词提出异议。

  阿渊称,他的二轮摩托车是搬家时与家具一起用货车运到岛内的,并没有上路行驶,而摩托车被扣时,只是他将车子停在路边等着买主来看车转让。阿渊认为,《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是规定摩托车不能在厦门本岛道路上行驶,但并没有规定不能停放在岛内,因此,他的行为并不违法。

  那么,他的摩托车发动机的温度为什么很高呢?阿渊说,温度高是因为当时试车,大概发动20分钟,所以发动机温度才很高。

  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交警的证词应当被采信。本案中,执勤交警陈某和协警彭某在海天路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的摩托车停放在海天路国税局门口,从摩托车发动机温度很高、发现时距离他们之前巡查时间较短判断,该摩托车是有人刚驾驶至此地停放,并查明该摩托车为原告所有,据此认定原告驾驶无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行驶,违反《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涉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摩托车车主的起诉,维持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为什么信交警不信车主

  本报记者 郑金雄

  为什么在交警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还是采信了交警的说法?

  针对这一问题,湖里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友平向本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释。

  王友平说,执勤交警陈警官是在辖区内执行日常的巡查工作,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没有证据显示其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摩托车车主辩称,他在被查获现场为了试车而发动摩托车二十分钟,这一辩解“与常理不符”。首先,正常为了试车只需几分钟即可,而且也应等买主过来后一并试车,而不会卖方自己试车二十分钟;其次,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已接近中午时分,原告中午时分在太阳底下试车二十分钟,而且还是在买主不在场的情况下,此说法与常理不符;第三,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摩托车是上锁的,而阿渊说自己一直在现场试车,既然是试车,为什么还将摩托车上锁?所以,阿渊对摩托车发动机温度很高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阿渊也没有证据证明,当天是为了与他人交易该摩托车。因此,对摩托车车主的说法,法院没有采信。

  王友平说,交警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从种种间接证据来看,可以支持交警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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