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代看老人,赡养义务岂可买卖
代看老人,赡养义务岂可买卖
2013.7.22人民法院报
吴成臣

    赡养义务具有强行性、伦理性和身份属性等特点,相应义务的履行受到法律强行性规范、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的调整,而不能随意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履行相应看望、慰问等赡养义务。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后,“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种新型的服务也随之在淘宝网上流行起来,不少网店纷纷推出“代看望老人”服务,收费标准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说是法律再次申明精神赡养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赋予了老年人要求与其分开居住的子女履行看望或者问候义务的权利。毫无疑问,看望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赡养义务,能给老人带来莫大的精神慰藉,全面保障老年人的赡养权益。但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看望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对于赡养义务履行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没有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子女可以身体力行地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亲戚、邻居,或者托老机构等代为照顾、看望父母,但是如果通过转让看望义务的方式来实现子女赡养义务则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首先,赡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具有强行性,根据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看望老人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因此,看望义务为强行法性质,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不能随意通过有偿的方式来买卖义务的履行。其次,赡养义务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伦理性。赡养义务是由父母子女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也具有鲜明的伦理性,义务的履行方式亦只在伦理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最后,看望老人、感情沟通等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是赡养的重要内容,并且逐渐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赡养义务履行方式,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赡养方式逐渐由传统意义上给父母和老人提供生活必需品等物质性赡养转变为精神关心、感情沟通等精神性赡养。

    由此看见,赡养义务具有强行性、伦理性和身份属性等特点,相应义务的履行受到法律强行性规范、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的调整,而不能随意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履行相应看望、慰问等赡养义务。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子女外出创业、打工、求学等情形逐渐增多,而且独生子女家庭是主要的家庭构成方式,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长期处于分居、离散的状态,越来越多的分居子女忽略通过有效的方式对父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正基于此,“代看望老人”的服务应运而生。

    因此,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有所为,首先从法律上规范进一步明确看望老人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强化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规范相应的行为,杜绝买卖赡养义务的发生。其次,发挥法律的指引、劝导作用,合理引导子女履行相应的看望或者问候等义务,让子女自觉地履行相关义务,赡养人也应通过多方式、多渠道了解被赡养人的心理和生理变化,以便及时有效履行赡养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回顾:“继母未曾养我 ,凭什么要我养她老?”法院:要养
“常回家看看”入法将沦为一纸空文
因公婆不帮着带孩子,儿媳不赡养公婆违法吗?
离婚后女方为什么没有赡养男方老人的义务?
父母住危房,将受到法律严惩
到底儿媳有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律义务?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