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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破产案中挽回税款千万元

从企业破产案中挽回税款千万元

    2015.7.15中国税务报 杨锦成 梁东 周芯竹

    曾经的纳税大户,如今资不抵债,破产重整中涉及1177万元税款清缴问题。破产管理人更关心的是如何免除部分债务,尽力盘活企业。面对这样的重整方案,成都市温江区地税局据理力争,坚持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几经博弈,税款最终成功入库。

    618日,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锦丰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锦丰斯贝克纸品有限公司将1177万元欠税款解缴入库,为历时两年多的锦丰公司破产重整画上了圆满句号。成都市温江区地税局税务人员几经博弈,最终用自己的坚持,维护了税法尊严。

    资不抵债 企业申请破产

    昔日经营火爆,规模颇大的锦丰纸业和两家关联公司一度名扬成都,被业界誉为烟草企业的“五朵金花”。该企业为何从国内高级卷烟纸业的前五强之一走向衰败,从纳税大户走上资不抵债之路?

    19901025日,专业从事高级卷烟纸业生产的四川锦丰纸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建厂发展经营,注册资金为2392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高速卷烟纸及卷烟工业配纸,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销售服务。

    20011031日,四川锦丰纸业公司分别组建了四川锦丰创新实业和四川锦丰斯贝克公司。由于锦丰纸业公司的历史沿革和所处的行业特殊等原因,锦丰纸业公司和新注册的两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实质上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两家关联公司投产后,年销售收入从几百万元增长到数亿元,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企业发展达到顶峰,一度成为纳税大户。

    2007年后,企业不断扩张,管理跟不上发展需求,关联公司矛盾显现,导致销售收入巨幅下降,2009年已降至150万元。并且,其金融机构负债高达8亿多元,收益远不足以承担资金利息,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企业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20121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锦丰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作为锦丰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开展了债权申报受理和登记、债权审查等工作,并编制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截至2012118日,共有145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请债权总额达17.78亿余元,其中包括欠缴地方税收债权1177万元。

    协商法院 坚持依法追缴

    2013108日,温江区地税局收到一封来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议对锦丰公司破产重整工作予以表决支持的函》。公函称:现锦丰公司重整投资人四川省金福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愿意出资2.5亿元清偿债权并对锦丰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锦丰公司重整投资人清偿债权的资金应按照破产费用、抵押担保、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根据锦丰公司管理人的测算,该2.5亿元的清偿资金仅能基本满足破产费用、抵押担保和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清偿时已无资产可供清偿,与该案如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相同,即税款债权实际清偿率为零。因此,希望温江区地税局能放弃其税收债权。

    面对来函,温江区地税局坚持自己的立场。2006~2012年,锦丰公司欠税合计1177.28万元,滞纳金514.42万元。几年来,该局在坚持依法履行税收职能的同时,切实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服务群众、保障民生为己任。针对锦丰公司的欠税,一方面严格依法管理,强化清缴,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在欠税清缴措施上坚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进行。

    2013122日,该局按照《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向成都中院提出了对锦丰公司税收债权申报。

    该局在公函回复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在出现破产、解散、撤销情形下,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经法定清算机构清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债权清偿顺序予以清偿;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该局在回复公函中依法告知其不符合欠税豁免的要求,应当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税收清算,核实并清偿税收债权之后,该局与法院部门多次协商,据理力争,始终坚持依法收税不动摇。

    密切配合 挽回千万税款

    对于锦丰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1177万元税款清缴问题,温江区地税局高度重视。他们召开会议研究对策,指派一名局领导专门负责,政策法规、综合税政、服务征管等科室密切配合,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主管税务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具体承办抓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全力追缴欠税的合力。

    该局税务人员到破产企业,进一步核实其所欠税金,做好税收债权申报工作。同时,他们主动与市中院、国税局和破产重整管理人等密切联系,了解企业破产重整进程,并按法定程序全程参与破产重整工作。

针对重整过程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重整方案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免除部分债务、尽力盘活企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该局在法院召集的债权人会议上据理力争,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法院多次建议,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作出让步。面对压力,该局一方面阐明全力支持企业破产重整的态度,另一方面坚持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的立场,几经博弈争取,最终投资人同意追加投资,达成税收债权作为第二顺序债权优先全额清偿、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清偿的方案,保证了税款入库,坚决维护了税法权威。

 

    破产重整须保障税收优先权

    点评人:成都市温江区地税局局长 唐晓东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将清偿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何顺利实现税收债权,有效应对企业破产重整,成为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新型问题。

    锦丰公司破产重整是四川省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例。作为税收债权人,温江区地税局同样希望锦丰公司能重现活力,成为新的税源增长点。

    此案例的成功应对告诉我们,为了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实现税收公平,基层税务机关应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税务系统类似的破产重整案例,正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既积极支持企业破产重整顺利实施,又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在处理此案例过程中,我们主要围绕4个环节主张税收债权。一是在债权申报环节着重做好税收清算工作,为申报债权奠定基础;二是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注重把握好政策关,坚持依法依规主张权利;三是加强与法院、管理人工作联系,形成有效联动,坚持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四是做好后续追缴工作,防止税收债权流失。

    此案最困难之处在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衔接不畅。例如,如何确定破产重整税收债权申报数额,滞纳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其计算时段,重整过程中“新生税收”是否征收及其征收时点,破产重整期间税务机关是否享有撤销权等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都未明确规定,这都造成了目前破产重整中税收执法风险点。因此,健全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权,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是完善税收债权金额的申报确认制度。税务机关应在对破产重整债务人实施检查后确认具体的税收债权数额。如果管理人、破产重整债务人等利益关系人有异议,在沟通无效后,破产重整债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是明确滞纳金的清偿问题。应明确税收滞纳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滞纳金停止计算和恢复计算的时间点。

    三是完善破产重整过程中“新生税收”政策规定。确定破产重整中能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

    四是增加破产程序中税收撤销权的适用。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增加税收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使税收债权人能够行使税收撤销权,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家税收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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