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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教材练习题解答(三)

第三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一、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1、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区域性集体协商概念:区域性集体协商,是指以行政区域(如镇、区、街道、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单位,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区域内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的行为。



(2)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课本没有此答案,但可以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例参考答题。因为在众多集体协商内容中,工资集体协商是最重要的。)



第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要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开展。不适合大范围大区域开展。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因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



第二、发挥基层工会优势,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镇、村、街道等较小区域的基层工会有比较熟识当地状况,能紧密联系职工的优势,可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如果区域内同行业产业数量较多,则可以考虑在区域的框架下,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高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第三、注意不同层级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分及衔接。由于企业、行业、区域所处情况不同,有时需要各层级协商互相交叉、融合使用,这就需要认真把握各层级工资集体协商的相互区别与联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不同层级工资集体协商的特殊功能,达到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的目的。



2、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行业性集体协商概念: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为签订行业内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2)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要围绕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进行,总体是以协商行业工资标准为主。



第一、可以根据不同行业性质,从实际出发,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所侧重。



第二、建筑、矿山、餐饮行业等,以大量的农民工为主要雇佣对象,应该突出工资支付的保障条件,确保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



第三、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事故的高位高发地区和行业,如煤矿行业等,要突出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



第四、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如纺织行业,则既要协商好计件工资的工价标准,又要突出对女职工权益的维护。在改制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把职工经济补偿问题等放在协商的首要位置。



第五、在改制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把职工经济补偿问题等放在协商的首要位置。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及代表怎样产生?



企业层级集体协商,是以单个企业的基层工会和企业行政方代表为协商主体。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如果企业工会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要约存在困难,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代为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要约。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确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表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或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行业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推举产生。因此,从协商主体资格上看,行业性集体协商要比企业层级集体协商的范围更广。



区域性集体协商主体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区域工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从协商主体来看:1)企业层级集体协商,是以单个企业的基层工会和企业行政方代表为协商主体。2)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确定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部门协商;四是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表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3l区域性集体协商主体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区域工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所属企业分别平等协商;三是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2)从协商程序来看:1)企业层级进行集体协商,其推选协商代表的方式相对于行业、区域要简单得多,协商所需的资料收集和协商程序都较为容易。2)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在没有行业或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行业或区域工会联合会分别向辖区内各个企业发出要约,并在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或企联、工商联等企业团体协助下,辖区内企业以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协商签订适用于当地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区域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由于涉及企业多,因而资料收集和协商程序相对而言就复杂一些。



(3)从协商内容看: 1)企业层级开展集体协商,主要是就单个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企业内职工的合法收入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全面发展。2)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制定本区域内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一个区域内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区域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3)行业性集体协商,主要是协商确定行业工资标准,制定行业统一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防止同行业企业的恶性竞争,其主要目的是维护行业劳动关系稳定,促进行业内所有企业实现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4)从法律效力涉及范围看:D单个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其法律效力只限于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2)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区域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3)行业性专项工资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行业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远远大于企业层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形成上下结合,内外互动的工作体系。



(1)通过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2)依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



(3)健全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协议监督检查组织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监督检查组织进行;



(4)依靠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5)建立健全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履约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整改建议制度和职工举报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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