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201012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在首次协商的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等,造成空缺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产生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职工一方的书面要求可以通过工会提出。企业方书面要求由企业指派的协商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在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应当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职期间遇到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

在协商期间,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六十日内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均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书面要求;双方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处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协调处理结果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六)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前款第(一)、(三)、(六)项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撤销协商代表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上级工会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11日起施行。19967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我省民生工程建设,全力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现就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工资是民生之源,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理顺企业分配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时代紧迫感和现实危机感,以和谐企业创建工作为平台,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抓手,以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认真研究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有效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经营者“不愿谈”、工会“不敢谈、不会谈”和职工“谈不了”等问题,扎实有效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努力实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的“双赢”目标,为全力推动福建跨越发展和加快海西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在全省开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阶段性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75%以上;到2011年底,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到2012年底,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经过努力,要在全省各类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三、采取有力措施

  1.开展调查摸底。由各级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根据摸底掌握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2.实施分类指导。对本地区所属企业进行分类,确定签订集体合同和进行工资协商的方式。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主,重点谈企业合理工薪报酬问题;行业相对集中区中小企业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谈行业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要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谈区域工资标准。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要突出协商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劳动者报酬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坚持“两不低于”原则,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3.完善集体合同。各级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创建企业对已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复查,检查集体合同文本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凡集体合同未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具体约定,没有年度量化具体目标的企业,要对集体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集体合同文本,必须体现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按比例同步调整的原则,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约定。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或未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督促签订。

  4.实施“要约行动”。确定每年3月份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对应签而未签订集体合同和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要约有困难的,由上一级工会代行要约。对拒不响应协商要约的企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向企业下发《工资集体协商提示函》,敦促企业响应协商要约。

  5.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着力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工资协商指导员和企业工资协商代表两支队伍,市、县(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乡(镇)建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工资协商指导员应从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人士中聘用,主要任务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及制定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等提供指导和服务。要尽快建立完善指导员的选聘、考核、档案等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提供经费保障。实行定额补贴与绩效考核奖励等办法,加强对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激励与保障。不断加大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现场观摩、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分层次地抓好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指导能力和协商能力,切实发挥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工作指导等职能作用。

  6.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知识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各地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要及时发现和宣传推广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用典型推动工作,用典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1.统筹规划部署。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各级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尽快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加紧制定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深入基层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推进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信息交流和典型推广工作。

  2.部门各负其责。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政策法规,规范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服务体系;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地区和行业的工资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做好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和协调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作,对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并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的职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各行业协会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行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劳动定员定额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投入必要资金用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劳动力市场薪酬调查等工作。工商、行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工会要积极整合内部资源,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各级企业和企业家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经营者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建立现代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的载体来实施,作为企业的凝聚力工程来建设,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品牌来打造。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监督,无正当理由的,企业经营者不得拒绝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3.加强督促检查。全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省创建和谐企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指导工作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的市,做到细化、强化、硬化、制度化,确保我省顺利完成目标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定期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和谐企业创建工作范围,并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制定标准、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凡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将不予列入;已经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优秀企业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称号的,将取消荣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工会基础知识试题
加入工会的十大好处,哪一条最让你心动?
工会工作制度汇编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教材练习题解答(三)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