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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开股东会私下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日常生活中,因买房、治病救济等原因借钱,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而大数额借钱,往往都是需要提供担保的。当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自己、他人提供担保时,这类担保通常都是有效,不因股东会未同意而无效。

网友咨询:

我单位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大股东占股55%,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私下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我公司一处资产长期租赁与他人,请问其合同是否有效?其他所有股东皆不同意出租,该如何处理?谢谢。

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赵晓哲律师解答:

详细点说:

1、看你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约定资产长期租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就可以审批)要看权限。

如果需要股东会开会,就需要开股东会,单一股东无权确定,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而且此类股东会决议有通过比例的(一般是50%)。也就是现在说他无效,开会还是会通过的,少数服从多数。

所以这种事情要看公司章程,对权限的约定。没有经过程序,可以说他无效,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

2、另外,还要看交易,是否和大股东有关联交易,因为有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也可提出要求大股东不在股东会进行投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赵晓哲律师补充:

公司高管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违法但有效: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公司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不说明,公司高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的规定被认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不对外发生效力。也就是说,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自己、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债权人而言,不应该根据该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

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公司高管擅自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决定权的,则应构成表见代理,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清偿债务。

赵晓哲律师补充:

当然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使的,如债权人明知公司高管未尽股东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及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或因此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同的结果,对高管、公司,乃至债权人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建议遭遇此类问题时,最妥当的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确定最佳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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