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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文书标题】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索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审理日期】2006.11.30
【裁判摘要】一、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二、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三、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全文】

 


  原告:A单位。
  代表人:陈兴无,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徐某1。
  被告:陆某2。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因与被告徐某1、陆某2发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诉称:2005年 3月10日,被告徐某1、陆某2购买了由原告管理的麒麟锦城小区房屋一套,同年 10月1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同年12月,二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擅自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公共绿地破坏,改建为水泥地坪和鱼池。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和《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拆除违法改建的水泥地坪和鱼池,恢复为原有的绿地。
  被告徐某1、陆某2辩称:1.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无权作为本案原告起诉;2.开发建设麒麟锦城小区的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锦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向被告方承诺买一楼送花园,被告方所购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即为常锦公司所送,故被告方对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具有使用权,其改造该庭院绿地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3.被告方改造庭院绿地时中南物业南京公司的管理人员是知晓的,但并未阻止被告方的改建行为,说明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同意被告方改造。故被告方不同意将该庭院绿地恢复原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中南物业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3月10日,被告徐某1、陆某2与常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1份,约定徐某1、陆某2购买常锦公司开发的麒麟锦城小区房屋1套,总价款为 323 470元。合同签订后,徐某1、陆某2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受常锦公司委托对麒麟锦城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2005年10月1日,被告徐某1、陆某2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当日,徐某1、陆某2签署了《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并与中南物业南京公司签订《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第三章第二条第5项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房屋使用及装修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用途、外观、结构。该条第8项规定,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区城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地,污染环境及制造噪音扰民。《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第五章第二条第6项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庭院绿地及其他设施的养护管理。《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第六章第二条第3项规定,业主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房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公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该条第4项规定,业主不得侵占或损害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第9项约定,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向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对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被告徐某1、陆某2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有一庭院绿地,该庭院绿地周边有高50厘米左右的木栅栏围档,常锦公司建设该房屋时在南阳台上预留了出入门。徐某1、陆某2与常锦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就该庭院绿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徐某1、陆某2亦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12月,徐某1、陆某2在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进行装修时,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进行了改造,破坏原有绿地后在庭院里铺设水泥地、砌花台、建鱼池。为此,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6年3月21日向徐某1、陆某2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徐某1、陆某2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恢复原状。徐某1两次签收了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因徐某1、陆某2未按物业管理要求加以整改,2006年11月,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就本案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期间,被告徐某1、陆某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在常锦公司售楼处购房时,售楼人员曾口头承诺买一楼送花园。徐某1并提出其仅签收过一次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而且在签收时并未查阅整改通知的具体内容。
  上述事实,有被告徐某1、陆某2与常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南麒麟锦城业主公约》、《中南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现场勘验照片、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出具并经徐某1签收的整改通知单、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中南物业南京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徐某1、陆某2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三、被告徐某1、陆某2是否有权对上述庭院绿地实施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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