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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查办破坏煤炭资源背后渎职犯罪的几点做法

 

2006年以来, 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对破坏煤炭资源背后的渎职、失职犯罪的查处力度,介入调查各类涉及破坏煤炭资源的责任事故62起,共立案侦查此类渎职犯罪案件108件117人,提起公诉67件73人,其中法院做出有罪判决56件61人,有力地打击了破坏煤炭资源背后的渎职犯罪,遏制了非法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一、深化认识,准确定位,坚持稳、准、狠地打击破坏煤炭资源背后的渎职犯罪

山西省是产煤大省,地下煤炭资源丰富,据2006年初统计,全省共有合法煤矿8000余座,非法黑矿井、黑煤窑几万个之多。经过政府两年多的整顿治理,目前仍有合法煤矿2800余座,无证开采的黑煤窑、黑煤井已经大幅度减少,转入更加隐蔽的状态。从近两年的办案实践看,我们发现破坏煤炭资源案件背后的渎职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黑窑主利欲熏心,管理人员以罚代管。煤炭矿山监管人员在黑窑主的拉拢腐蚀下,对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或以罚代管。如汾西县僧念镇分管打击非法开采的副镇长郭某,为了完成镇政府下达的每月交五万元罚款的任务,安排其他监管人员定时定额向各私开矿主收取关闭费,上交镇执法队,从而导致该镇的私开矿由2005年的100座蔓延到323座。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二是越层越界开采隐蔽性强,事故发生后才能暴露,为了少交煤炭价款,牟取暴利,煤矿矿主往往越层越界开采。我们立查的破坏资源类渎职犯罪,多数是在重大事故调查之中发现的;三是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和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监管人员之所以渎职、失职,表面上是工作态度,工作技能问题,实际上大多是利益驱动,权钱交易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省检察机关从服务山西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重点加大了对以下两类破坏煤矿资源背后的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一类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负有监管、取缔等职责的管理人员,在办理证照和打击取缔中不负责任,放任滥挖资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的玩忽职守犯罪;另一类是对非法开采负有监管、取缔等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为非法开采大开绿灯,致使煤炭资源遭到破坏而导致的滥用职权犯罪。2006年以来,我省所立查的破坏资源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中,涉嫌玩忽职守罪名的87件96人,占总立查数的82.1%;涉嫌滥用职权罪名的21件21人,占总立查数的17.9%。

二、加强联络,多措并举,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和排查破坏煤炭资源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

在查办破坏煤炭资源类案件中,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形势的需要。我省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拓宽案源渠道方面狠下功夫,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在公安机关打击、取缔非法采矿,查办非法开采行为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从公安机关查办的非法采矿犯罪案件中去挖掘、发现破坏煤矿资源案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如:2007年晋城高平市反渎职侵权部门,根据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申春才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卷宗,发现高平市三甲镇政府打击非法采矿联合执法队队长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申春才等人自2006年3月8日至3月26日非法开采煤炭3889吨,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万6千余元的严重后果,随即对其展开了立案侦查。二是加强与安监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辖区内安全事故情况,从中挖掘案件线索。三是加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涉及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我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干部因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作出党政纪处理的案件情况,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如发现与破坏矿产资源相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四是从社会新闻中捕捉案件线索。破坏资源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隐藏很深,但社会是个线索源,各种信息不胫而走,关注社会新闻,注重其中有价值的细节,就可能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追根溯源,严查猛打,突出查办重大责任事故中破坏煤炭资源的渎职犯罪

一是顺藤摸瓜,迅速锁定目标。重特大煤矿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往往存在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事故发生后,我们迅速锁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负有监管、取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时立案侦查。如2007年发生在晋城苗匠煤矿的"3.18"特大事故,就是该矿越层开采导致的。事故中21人死亡,破坏煤炭资源总价值为869.44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省、市、区三级反渎干警上下联动,协作配合,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对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这8人判处了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是围绕主线,迅速展开调查。2006年5月18日,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责任事故(简称5.18事故),造成了56人死亡。事故发生时正值双休日,大同市院在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该矿越层越界非法开采有直接关系后,立即行动,由分管检察长带队,迅速组织市县两级反渎干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调查以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为主线,将办案力量重点分布在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乡政府。数小时内找有关人员谈话30多人次,形成谈话材料28份,收集、整理、复印与事故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书证近80份。在调查中发现: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问题听之任之,甚至为其提供"保护";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对新井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把关不严;左云县张家场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新井煤矿长期存在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查处不力等诸多问题,次日即决定以事立案。在这次事故中,我省检察机关立案12件12人,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是选准时机,迅速突破案件。破坏资源背后的的渎职犯罪,其主体大多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强,善于隐瞒事实,避重就轻,煤矿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很容易串供、潜逃或隐匿、毁灭重要证据。检察机关在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应迅速取证,先声夺人,抓住战机,果断决策,立案、搜查、采取强制措施、审讯,都要以快制胜,速战速决,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

四、查微析疑,主动出击,从尚未发生矿难的破坏煤炭资源行为中查找渎职犯罪

在加大对已经发生矿难的破坏煤炭资源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的同时,我们还防范于未然,主动出击,积极从尚未发生矿难的破坏煤炭资源行为中查找渎职犯罪。2007年3月,忻州市反渎局发现原平市长梁沟镇非法开采氧化煤现象严重,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对8名有失职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监管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从而有效避免了国家资源的破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失。太原市万柏林区王封乡堡山村村长杨才旺利用大型机械长期非法露天采矿,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价值总额达2970多万元,群众反映强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主动出击,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私挖滥采,破坏煤炭资源的渎职案件,随即对涉嫌犯罪的万柏林区国土局监察大队王封片队长杨霆、万柏林区王封乡乡长常增荣二人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过我们的努力,我省近年来在查办破坏煤炭资源背后的渎职犯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面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今后我省各级反渎职侵权局将一如既往,加倍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积极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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