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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常春:渎职侵权犯罪案侦查难点与对策探析_正义网
朱常春:渎职侵权犯罪案侦查难点与对策探析

  时间:2011-06-08 13:05  作者:朱常春  新闻来源:正义网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通过对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几个问题的分析,笔者寻找对策,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 当前制约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两法”修改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有效突破。但从查处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在为数不少的一些地区,其收效甚微,这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存在不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40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5管辖上的这种变化,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着对新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够熟悉,从而导致在执法观念上一时不能转过弯来,或有畏难情绪,或无所适从。因此一段时间来,检察人员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的体现优为明显。

  (二)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视野未能拓宽。

  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再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此外,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

  三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

  近年来出现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检察部门无案盼案、有案难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办案思路的拓宽。

  (三)案源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和依据,渎职检察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

  (四)案件查处难,初查工作阻力大。 “两法”修改实施以来,渎职检察部门为摆脱困境,集思广义拓宽办案思路,积极探索寻找查处案件的突破口,或多或少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但在依法开展初查工作中,却时常遇到一些意料不到的问题,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多,使初查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主要是一些领导人以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害怕损坏单位声誉且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有的公然瞒案不报。属于“贵族”型人员犯罪的,他们大多位高权重,其关系网严密,保护层厚重,周边势力复杂,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可靠确凿的证据,对渎职犯罪行为仅依靠单纯初查手段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五)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刑法修改实施后,把渎职侵权犯罪严格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且对立案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在实际执法中产生了很大变化。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过于宽泛,因此缺乏严密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渎职犯罪案件大多是多因一果,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一些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二、对策思考

  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又有复杂常变的客观因素。就渎职检察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渎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广辟案源,必须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

  (三)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

  (四)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新成效。应更新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侦查工作,充分发挥现有侦查资源的整体功效,推动查办渎职犯罪的深入开展,切实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作者系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责任编辑: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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