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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贿犯罪司法解释的两点建议

刑法的修订是不能频繁的,但司法解释是可以两三年就调整的,所以,对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应逐步提升,切不可追求一步到位,一个司法解释管十年二十年。因为中央对腐败犯罪一直强调要“零容忍”,社会普遍存在仇官、仇富心理,民众对贪官污吏也是恨之入骨,如果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突然窜升数十倍,民众必然缺乏心理准备,可能招至民意怒批,而司法解释又不宜朝令夕改,到时“两高”可能就骑虎难下了。


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刑九自11月1日生效施行,目前,大批贪贿犯罪案件迟延不结,就是在翘首以待司法解释的出台,以享受新法的宽待。


但是,司法解释却让贪官们望眼欲穿。司法解释之所以迟迟未颁布,我认为,必是“两高”在纠结如何设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太低了,没有体现修订的精神,太高了,容易把民众吓一跳,引起民意不满。


九七刑法规定的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早已深受诟病,特别是审判实践中受贿一两千万的也不过判处十几年,而受贿十万以上的却也要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显得极不公平合理。因此,法律界的普遍期待和预测是,此次定罪量刑标准定会大幅调高,但高到什么程度,却难料定。


应该说,九七刑法规定的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确实体现了对腐败的“零容忍”,民众对如此严苛的立法肯定是满意的,而审判实践却把刑法规定的十年以上标准由十万延涨到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过亿的也未见判死刑,因而检察机关一直在研究和批判“职务犯罪轻刑化”,民众更是对法院轻判怨气冲天,法院每判一宗贪贿案,就引来一片骂声。地方法院最期盼的,就是司法解释将定罪量刑标准大幅度调高,以与审判实践相照印,即以司法解释形式认证审判实践的合法性,那么,地方法院就不必再背负轻纵贪贿犯罪的骂名了。


但是,司法解释能这么出吗?按照当前的审判实践,十年以上的标准至少要在数百万,无期的标准在数千万,死刑的标准是过亿,司法解释能将这样的审判实践照单全收吗?以我之见,万万不可。如果司法解释这样出,地方法院自然是长吁一口气,但“两高”就要成为众矢之的了,因为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如此猛然串升,一定会把民众惊呆的,继而就是铺天盖地的愤然不平了。特别是在老百姓看来,“两高”就是代表国家、中央的,“两高”颁布这样的定罪量刑标准,民众就会认为中央怎么如此容忍腐败犯罪了?这种不解和愤怒是可以理解的。


基于此,我对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提两点不成熟的建议:


第一,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宜采取全国统一与授权地方相结合的方式。以往的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的定罪量刑标准都是采取这种方式。具体地说,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定罪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三年以上标准是7万至10万以上,十年以上标准是80万至100万以上,无期标准是300万至400万以上,死刑标准是800万至1000万以上,即对每个定罪量刑标准节点都规定一个有弹性的幅度,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各省制定。这样,既体现了打击腐败犯罪严厉性的全国统一标准,由照应了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是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案。


第二,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提升宜分期分步进行调整。刑法的修订是不能频繁的,但司法解释是可以两三年就调整的,所以,对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应逐步提升,切不可追求一步到位,一个司法解释管十年二十年。因为中央对腐败犯罪一直强调要“零容忍”,社会普遍存在仇官、仇富心理,民众对贪官污吏也是恨之入骨,如果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突然窜升数十倍,民众必然缺乏心理准备,可能招至民意怒批,而司法解释又不宜朝令夕改,到时“两高”可能就骑虎难下了。


所以,我建议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要有一个明显提升,但幅度绝不能太大。具体地说,即以上所言,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定罪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三年以上标准是7万至10万以上,十年以上标准是80万至100万以上,无期标准是300万至400万以上,死刑标准是800万至1000万以上。即使这样的标准,也较九七刑法是有非常明显提升的,但毕竟历经近二十年,国家经济飞速发展,加上通货膨胀、腐败加剧等因素,这种程度的标准提升,相信民众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在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后,等到民众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过两三年,“两高”再视情颁布司法解释,将定罪量刑标准再提升一定幅度,逐步与审判实践实现照印。同时,我也认为,之所以导致如今司法解释难出的尴尬境地,是因九七刑法颁布之后的十多年间,腐败犯罪迅猛发展,贪贿数额不断攀升,导致“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愈发突出,司法解释实难认可其合法性。


因此,我认为,在司法解释对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期分步调整提升的同时,还要继续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适当加大对无期徒刑、死缓的适用频度,对腐败犯罪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贪贿犯罪数额的升涨,并尽可能使贪贿犯罪数额回缩,这样,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就能尽快与审判实践相照印,并符合民意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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