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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讲义

2012-07-05 08:24:51

    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知识,如有讲的不对和不到的地方,请大家谅解。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介绍讲解: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念,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范管理,四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导致产品销售价格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加收入就相对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可以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又受制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农民只有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这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因而,合作社的兴办应运而生。

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四大好处:一是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三是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四是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类组织形式。强调合作的主体是农民,合作的区域是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概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经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形式和机构运行方面,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既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它是一种全新经济组织形态。具有下列六项特征:

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不是重新“归大堆”。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强迫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或者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成员收入。

《农业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以第498号令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与《合作社法》一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截止到2010年底,我县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83家。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局依据自己的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谓,它是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组织的标志。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受法律保护,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其名称的专用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经登记机关核准,不得擅自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未经登记机关核准,不得擅自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出资认定方式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条例未规定成员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其原因:《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物权法》有关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在目前情况下,不宜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没有最低限额,要引导农民成员用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认定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评价。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成员的出资额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④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清单应当载明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第一产业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依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内填写申请的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成员总数、成员类别及比例,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出资清单应当填写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成员名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填写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填写成员姓名和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成员总数、农民成员和企业或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数量及所占比例。

成员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薄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薄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分为自然人成员和单位成员。自然人成员包括农民成员和非农民成员,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单位成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成员数量及成员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5名,其中农民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4名,成员数量低于此限额的不能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5名以上的,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在其章程中均应当有规定和体现。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其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三是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的登记程序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变更登记的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时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另外,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原因解散的,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依法可以发生变更。依照《农民专业合作法》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法律文书,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后,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有利于确认成员资格和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11类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于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的统计资料。

自2007年7月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其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便于公众了解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等情况。

营业执照副本便于携带,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分支机构外出从事经营活动时,可以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以证明其合法身份和基本情况,或者用于向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种手续。

依据《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表达成员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组织内的一切大事都要由成员大会决定。

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各项决策。理事会成员为3—13人,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4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代表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领导和管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成员较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只设监事。监事会的权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主要是对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决策和管理进行监督,防止他们出现违反章程规定滥用权力、损害成员利益等行为。监事会的成员与理事会的成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成员大会的召开。成员大会的召开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一年召开几次,由章程确定。临时会议是遇到重要情况,没到定期会议时间召开的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2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是30%以上成员提出;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三是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况。

2、成员大会的表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表决分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基本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实行在一人一票表决权的基础上,按出资额或交易额,章程规定比例,享在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20%。

3、成员大会的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

一般决议指对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通常是成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权过半数以上,决议可获得通过。

特殊决议指特殊情况下的表决,要求不是过半数,而是更高数。如合作社成立时,讨论章程的决议要求成员表决权百分之百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合作社的决议,要求成员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理事会的召开。理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的决定要形成理事会决议。必须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应有所有参加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员签字。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要在会议结束后10天内向成员公布。

3、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要制定内容完备的理事会议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理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理事会的人事权。理事会根据理事长提名、讨论、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层成员,未经理事长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层成员。

2、监事会的记录。监事会的决定、决议、会议记录,以及合作社年度经营结果报告、对理事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要记录备案。监事会主席要在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

3、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要有设施。比如办公桌椅、档案柜、通讯工具、电脑、生产设备等。

四要有规章。规章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各组织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五要有公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中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他们主要精力是从事家庭生产经营,抽时间来从事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因此管理人员尤其是理事长必须要有公心和责任心。

概括地说,就是对内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对外开拓市场,提高合作社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具体地说,要做好以下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界定,即“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目前主要经营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三是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和销售等业务;四是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五是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等;六是提供本组织成员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所需的资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积极开展各种“统一”服务,比如统一品牌、统一商标、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等,使销售的农产品卖出好价钱,这样不仅拓宽了流通渠道,也使农民增加了收入。

一要抓住一个好产业,大力推进规模化经营。现在省里重点扶持板块基地,合作社的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可以上报项目申请扶持。

二要抓住一体化生产,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生产农产品的基础上,组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积极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产品购销组织,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形成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要抓住农业技术推广机遇,大力推进科学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农业的生产者,又是农业技术的推广者,要通过普及、推广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是抓住产品销售龙头,大力发展市场化经营。围绕产品销售,建立农产品销售市场网络,开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

一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二是专业合作、多样发展原则。就专业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是生产型、加工型的经济主体,也可以是营销型的经济主体。就多样而言,既可以由生产经营大户牵头经营,也可以由技术能人牵头经营;既可以依托龙头企业经营,也可以依托市场经营。凡是能为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服务,促进农民增收的经营方式都可以用。

三是“民受益”原则。坚持“民受益”,这是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

四是盈余返还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利益共离,风险共担”经营机制。在分配盈余时,除按章程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上,60%以上的应按交易量的比例返还或按投资比例分红。

五是对内服务、对外竞争原则。在经营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提供各种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

一是筹资管理。合作社通过吸引社员投资、向银行和信用社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收入。

二是投资管理。合作社把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合作社内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便形成合作社对内投资。合作社把筹到的资金投资于购买其他合作社的股票或与其他合作组织联营进行投资,便形成合作社的对外投资。

三是经营管理。合作社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如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会发生一系列的资金收支。

四是利润分配管理。1、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利润,也会因投资活动而分得利润。这表明合作社有了资金的增值或要依法纳税;2、要用来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3、要向社员分配利益。这种因利润分配而产生的资金收支便属于利润分配而引起的财务活动。

健全的财务制度是合作社经营管理重要内容,更是合作社财产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主要有:

1、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是合作社产生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返还。出资包括: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公积金份额、本组织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种: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为成员的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成员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

从2004年以来,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各合作社可同时申请办理免税登记。另外,合作社成立后,要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也是免收工本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已陆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额度会越来越大,范围会越来越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鄂发[2007]12号文件对于信贷支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襄发[2007]14号文件在省里文件基础上,又补充规定:各级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24日以财税[2008]8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是专门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农业部组织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项目指导工作。

目前,本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7年7月1日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本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全国优势农产品产区的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的专业合作。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不属于本项目扶持范围。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人数100人以上。②坚持合作社原则,产权明晰,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③服务功能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④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当地农业生产发。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⑤有成员入股的,股权结构应相对平均合理。

财政部组织实施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组织项目申报。

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由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商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

一是选好法人。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头来带”。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兴农业组织形式,选准带头人(法人)显得尤为重要。在每个合作社成立之前,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合作社选有头脑、敢闯、敢干,在群众中威性高、带动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经济实力雄厚,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人为带头人(法人)。

二是建好组织。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再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和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监事长。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理事长提名选举产生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等。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合作社的专业类型和规模不同,经营的范围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某些机构的设置不是强制性规定的,而是由各个合作社自己根据需要决定。

三是定好规章。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第一点,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第二点,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同时要立好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合作社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合作社自成立起,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制定各项制度。如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社员公开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所有社员必须按照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搞好服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六是用好政策。现在国家对合作社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包括项目的实施的资金的扶持以及税收的减免,要立于用好每一项政策,促进合作社发展。

七是管好财务。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应重点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第一,科学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从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起,发起人就应该安排专人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详细记录,待设立登记后,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编制合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的经管成果,严格财务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具体工作中,做到账、钱、物三分管,实行理、监事长双笔联签和监事会民主监事制度。合作社理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在社内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等相关职务。第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核算水平。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财政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财会[2007]15号文件要求),合作社都要设置“十账一簿一柜”。十怅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资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所有者权益明细账、实物交易量和工作量明细账。一簿即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一柜即会计档案柜。第三,搞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地在每年度终了之前制作相关财务报表,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这些都应在成员大会召开之前的15天以前放置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八是分好红利。农民入社的目的除依靠合作社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事外,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分到红利。一要要合作社为成员真正的负起责任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管理,当年有盈余可分。二要要在分配可分配盈余时,严格按照“四六开”的比例,即可分配盈余的60%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余的40%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衡量化到成员国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每个社员。采取的分配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现金分配,扩股分配,现金、扩股各占一半分配。

九是创好品牌。品牌战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总体质量安全水平不高,农业生产规模相对较小,面对发达国家对农业的高额补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专业合作社面临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实施品牌战略,对于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农业整体竞争能力,以应对国际国内的挑战。只有实施品牌战略才能推进专业合作社按标准化生产,按规模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只有让更多的专业合作社创品牌,保品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专业合作社应根据自身条件,发展地方品牌,以培植特色产品为重点,形成竞争优势,突出专业合作社的专业特点,在专业上做文章。

十是搞好协调。要搞好三个方面的协调工作。一是乡镇党委政府的协调,争取领导的支持;二是部门的协调,争取项目和资金的扶持;三是会员的协调,合作社的成员之间要搞协调一致,实行统一生产标准,共同经营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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