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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登记备案制度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行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局、分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登记备案制度》已经市局2015年第12次工作例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23日
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行为登记备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强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公平、公正、公开,参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登记备案制度。
一、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界定
本备案制度所指领导干部包含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中层及以上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各环节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进而影响出让公正的行为。领导干部本人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1、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致使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公开出让方式而未采取的;
2、违规设置排他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条件或建设条件的;
3、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的;
4、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各环节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出让合同变更、闲置土地处置、合同解除、复核验收等行为的;
6、其他违法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影响公正的行为。
二、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登记制度
对国土资源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地块情况,组织研究相关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通过函文、信件、电话、短信、微信微博或口头意见,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接收到干预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登记制度实行谁接收信息谁登记原则,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在接收到干预信息时均须作为登记主体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登记表》。登记内容包含:领导干部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口头方式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三、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备案制度
登记人员应当将《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登记表》于1个工作日内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其中,市(县)局、分局登记表由市(县)局、分局纪检监察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监察室。
市局监察室收到干预行为信息备案后应当组织法规、利用、储备中心等部门进行认定,确定属于干预行为的,予以备案登记。涉及非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市局监察室应当及时报告市纪委监察局。
市局监察室负责汇总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及时研究干预行为情况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出让行为公正的要求。接收到干预行为信息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对干预行为登记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登记备案制度,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附件: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登记表
附件
领导干部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登记表
序号
方式
姓名
单位
职务
日期
内容摘要
信息存储介质
发生场所
记录员签名
在场人员签名
注:1、方式按以下选择:(1)来文来函;(2)信件;(3)手机短信;(4)微博客;(5)微信;(6)电子邮件;(7)口头;(8)其他(需注明)。
2、采取(3)—(6)方式的,必须填写信息存储介质。
3、采取(7)方式的,必须注明发生场所,并由在场人员签名。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抄送:驻厅纪检组,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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