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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必看】营改增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解答(1)
建筑业
1

建筑工程老项目如何界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同一纳税人的不同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取不同计税方法?


答:根据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3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款项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


答: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允许其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4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控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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