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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特定程序。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的税种,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就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对纳税人来说,也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全部在年度终了后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将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两个问题:其一,是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及时均衡入库,无法保证财政预算收支的平衡;其二是不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资金,特别是可能使得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过大而影响纳税人的资金周转。鉴于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的特定时间段内,统一核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办理税款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也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

  正确理解和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好方法就是了解其特点。

  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特点:

  (一)不可回避性

  汇算清缴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不仅是一项法律定的义务,而且对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也是不可回避。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自2008年起,实行核定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必须进行汇算清缴。

  (二)高风险性

  所得税汇算清缴,说到底是就是对企业全年的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算和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履行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虽然只是应纳税额的检查、计算和确认,但差错却总是难免。因为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计算繁琐,甭说一般的财会办税人员难以正确理解和系统掌握,即便是财税专家也会产生分歧;因为这种汇算清缴不仅只是执行所得税法律,而且还涉及到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而会计与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又那么多,几乎没有一个人,哪怕是会计政策或者税收政策的制定者,能够穷尽两者间的差异,更不能说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中国的税收法制还不怎么完善,税务机关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某一政策上发生分歧,即使纳税人的理解是正确的,最终也大多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办。

  因此,企业所得税才有了“税种之王”的称号,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才被广大的财税人员称为“王中之王”。许多的企业、许多的财会办税人员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吃过亏,栽过跟头。

  虽然我们的财会办税人员十分努力地去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精心地准备并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但结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税务机关不检查则矣,一旦检查,总会发现这样或者那样错误,纳税人除了被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之外,还常常会被认定为税收违法,缴纳一笔不小的滞纳金,甚至被课处相当金额的税收罚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自然应当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居民企业

  凡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则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此规定实际上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都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作了明确: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对居民企业,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其二,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 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于续;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不过,我们必须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虽然都可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两者的政策依据是不同的。对于居民企业而言,其汇算清缴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为依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二十五条特别强调:“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对于非居民企业,其汇算清缴是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为依据的。

  四、汇算清缴的时间与期间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税法明确规定了汇算清缴履行时限: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换言之,纳税人必须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则视为未履行汇算清缴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里,我们有区别另外一个概念,即汇算清缴的期间。所谓汇算清缴的期间,通俗地讲就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段落,它与汇算清缴的时间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一些参考资料却将两者混为一谈,如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出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一书。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缴的期间,税法也作了规定:其一,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一个汇算清缴期,即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为一个汇算清缴期。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301号)的规定,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外国企业也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汇算清缴期。其三,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全部的生产经营期间即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汇算清缴期。

  五、汇算清缴的内容和资料

  税法对汇算清缴的具体内容和资料作了严格的规定,概括地讲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实体性的内容即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当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扣除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确定应当补退的税款,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其二是程序性的内容即报送涉税资料。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规定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求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的相关资料等等。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某些纳税人,还需要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规程》,应准备同期资料;

  7.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4.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差错的纠正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庞杂以及应纳税额计算的复杂,因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难免会发生差错。如果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注意,可以纠正错误汇算清缴而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在汇算清缴期限之内。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纳税人虽然也可以补缴纳少纳税的税款,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包括被税务机关课征税收滞纳金等。当然了,纳税人也有可能会多缴纳税款,但此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已经损失了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

  七、汇算清缴的特别规定

  1.延期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延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3.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4.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汇算清缴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按期、据实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补缴(退)税款的责任和义务。

  2.按规定报送审批项目、备案事项等义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3.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了解税收政策、办税程序。

  4.按规定配合纳税检查、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有关数据,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5.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政策,了解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了解汇算清缴办税程序。

  6.结合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化操作(如电子申报、数据的生成)等有关服务。

  7.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汇算清缴的,应书面提出延期申报。

  8.在法定期限内发现申报错误的,可以再次进行申报。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1.公布法律政策以及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程序性规范,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2.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3.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4.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5.不得指定汇算清缴中介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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