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1110万元,存入对公账户,该公司实行一般计税方式,请问2017年7月1日前、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2017年7月1日前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二、2017年7月1日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110万元
预交2%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110/1.11*2%=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0/1.11*2%=20万元
注 意
(1)从7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账款方式不再需要提前按照全额缴纳增值税了,改为预缴一定征收率的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降低了税负;
(2)预收工程款时应预缴增值税,若是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按照2%预征率,若是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按照3%预征率;
(3)对于跨县(市、区)的异地施工项目,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在施工地预征增值税;
(4)对于不属于跨县(市、区)的施工项目,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在机构所在地预征增值税;
(5)对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应预缴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6)对于适用于简易计税的应预缴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03*3%;
(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来预征增值税,而不是预收款全额;
预收款减去支付的分包款后预交增值税,若是没有支付的话,就不得扣除;
政 策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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