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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则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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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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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丧失,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三、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5号

四、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401号

五、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24号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互不找”的状态长达多年,双方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复存在多年,应认定双方劳动人事关系实际已经终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

七、“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或者受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解除或终止,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多年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不应适用上述条款。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

八、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资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公司因实际绩效不佳,经议定程序作出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决定,并无不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289号

九、单位与职工因福利分房待遇引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32号

十、因国家行政机关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对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合法性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号

十一、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且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91号

十二、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十三、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

十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以前历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内容未达成一致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87号

十五、从事报纸投递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自备投递交通工具,完成报社交给的投递任务,根据投递报刊的份数确定报酬数额情况下,双方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8号

转自法务之家,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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