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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依据《民法典》侵害肖像权是否以财产损害为前提?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肖像权作为一种典型的人格权,按照上述规定,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造成财产损害为前提要件,自然人因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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