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事、行政诉讼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请裁判方式辨析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请裁判方式的选择,在适用上存在一定争议,往往因理解不一,导致对类案的处理有时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法律规定不同,房屋拆迁、征收案件分属民事和行政诉讼,但一般都由行政庭受理,笔者在撰写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时对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请的选择有所疑惑,为此特收集相关资料,查阅相关理论研究,作一定的梳理和理解。


一、民事、行政诉讼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请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立案条件情形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权问题,否定的是当事人的诉权,属于程序性的裁判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124条规定:

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经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告起诉经法院立案审理后才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124条规定,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24条规定的是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才确认属于该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起诉要求,此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情形更加复杂,主要涉及到一般起诉条件、诉讼请求、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置程序等多方面规定。(详见笔者一文民告官?这些起诉条件你必须知道……


驳回诉请,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后,发现原告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保护。驳回诉请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胜诉权问题,否定的是当事人赢得诉讼的机会,属于对实体权利的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诉请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在行政诉讼中,驳回诉请主要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69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行政诉讼中对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选择差别较大。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适用情形较少,多采用驳回诉请的裁判方式;而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情形特多,起诉条件更严格。

2、民事诉讼驳回诉请不仅针对实体问题,也针对程序性问题,如诉讼时效;而行政诉讼驳回诉请只针对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一般采用驳回起诉方式。

3、对原被告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等问题,民事诉讼适用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时有适用驳回起诉。


从上述对比分析和审判实践来看,对驳回起诉的选择,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用之更少,究其原因为何,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诉讼制度目的考虑。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对符合形式起诉要件的纠纷案件,因无法通过自我协商解决,此时应该由第三方中立法院予以裁判,进行实体判决,以达到定分止争;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法院处于居中身份,但裁判的考虑不仅限于原告的诉请。行政诉讼的功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涉及司法权监督行政权问题,程序启动应该更加严格,所以要求程序审查更谨慎,导致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更严格,适用驳回起诉比重更大。


2、行政行为本质属性使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能,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行为本质上体现了公权力的运行,基于公权力的特征、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赋予了行政权优先实现。行政行为具有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国家行为受有效之推定、不容随意挑战'。因此,行政行为不能肆意挑战,不能随意引发变动,必须维持其稳定性,这就要求对启动行政行为的审查条件更严格,进入审查的门槛更高,由此采用驳回起诉方式比重更大。


二、诉讼标的对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请裁判方式选择的影响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一词起源于德国法,意思为“纷争的对象”,在学界也称之为“诉讼上之请求”、“审判之对象”、“诉讼之对象”等。 但何为纷争的对象?通俗的讲就是两造双方在诉讼中到底争论的是何事,而这件事为何,如何识别,目前争论不一,从理论通说和审判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纷争对象为实体法上的一种请求权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纷争对象为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根据自身所受损失引发的请求权对照事实予以证明,若能够证明则发生请求权效果,从而支持其诉讼请求;若不能证明则不发生请求权效果,从而驳回当事人诉请。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的审查多发生实体上的裁判结果,适用驳回诉请比之驳回起诉居多。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受行政行为的侵害而主张权利,但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行政权的优先性,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受到一定限制,因而相较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适用驳回起诉较多。


究其原因为何?笔者认为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紧密相连。民事诉讼标的是一种主张权利的请求权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范畴的周延有赖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内容,因而其是不固定的,可能同一事实因当事人请求内容不同而导致几个不同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中应该遵循个案处理,针对个案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上的判决;而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关系,它有其特有的行为特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必须符合这些基本特征,能够形成行政行为,以及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起诉的被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承担者,如若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都会采取驳回起诉予以解决。此外,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针对的是某一特定行政行为,具有相对固定性。如果某一特定行政行为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行起诉的,法院往往将驳回起诉,这在诉讼标的上与民事诉讼形成鲜明对比,具体在法律规定上也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针对诉讼标的而采用驳回起诉裁判方式处理,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情形,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此条法律集中体现了行政诉讼标的的相对固定性,当被起诉的案件涉及同一行政行为时,法院往往会采用驳回起诉予以处理。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却不存在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这样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诉讼标的是一种请求权法律关系,更有甚者,针对同一诉讼标的物之再行起诉案件,这种法律关系也会因当事人请求内容不同而不同,具有可变性,先前的生效判决并不能完全涵盖新的请求权,此时进行实体上审理更为适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应采用驳回诉请,而非程序上的驳回起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23年最新最高院行政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行政赔偿诉讼撤诉后再次提起同一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
马立群:行政诉讼标的理论溯源及其本土化路径 | 比较法研究202206
行政诉讼再审事由的再认识
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处理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
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辨析与适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