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中年的成功商人吴某,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小雪,便与她达成了包养关系,并买下一套价值80万的房产给她居住,且产权登记在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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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妻子苏某发现他在外面养小三,吴某权衡之后还是选择了温柔贤惠的妻子和幸福的家庭。然而给小雪的房子,小雪说什么也不愿还给吴某。她认为,根据无权登记,房子的产权应该归自己所有。原配苏某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对小雪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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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有欺诈、胁迫行为导致赠与合同签订的情况下,赠与房子是吴某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二审中级法院认为,虽然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小雪,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吴某所赠。由于该房产在赠与前属于吴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前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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